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涉於去年七月一日駕駛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並撞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15 天的審訊結束,今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控方主控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出,辯方專家證人的報告是「不相關、不可靠、亦不能協助法庭理解口號的意思」。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就指, 不同人對口號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理解光時口號與分裂國家有關。 控方又指出唐英傑刻意撞向警員,辯方則稱這或是意外。
案件押後到下週二(27日)在高等法院裁決。
控方:唐沒有理會警員阻止衝向防線 事前在地區「巡遊」煽動群眾
控方主控周天行指,控方指,法律上的「煽動」( Incitement ) 是指,所有被告向他人的溝通行為,包括文字的表達,不論是否成功地煽動他人作出某些行為,只要達至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效果,就干犯了罪行。
另外,控方亦有用海外案例Young v Cassells (1914) 33 NZLR 852 (CA),去解釋「煽動」的字面意思。根據Young v Cassells,「煽動」可以是「激起」(stir up)、「促使」(spur on)、「刺激」(to stimulate)等意思。這個案例在佔中九子案亦有被法官應用。控方都有應用另一宗海外案例R v Most (1881) 7 QBD 244,來說明要決定唐 英傑有沒有「煽動」,就要看「光時」口號在考慮過歷史以及環境因素後,能不能夠有(capable of)香港獨立、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等意思。
就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中,控方根據條文中第一點「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及第五點「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為基礎作出檢控。周天行強調,控辯皆不爭議案中有三名警員嚴重受傷,被告的行為亦顯示他有意圖「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因此符合控罪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