誌傳媒 HK FEATURE

主 流 以 外 的 新 聞 角 度

記協主席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慘勝背後 法庭外的大象與工會困局

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當選後不足一個月,便遭前僱主《華爾街日報》母公司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嘉如質疑解僱原因與其工會身分有關,遂提出私人檢控,控告僱主兩項違反《僱傭條例》罪名,包括阻止僱員行使參與工會權利及因參與工會而終止合約。9月10日裁判官張志偉最終裁定《華爾街日報》罪名成立,並指出僱員參與工會無須僱主批准;至於非法解僱控罪,因無法排除公司職位重組的可能,裁定罪名不成立。

獨立記者張泰格翻查過去有關僱主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第21B條規定而被提出檢控的宗數,至今僅10宗,當中3宗僱主被裁定罪成,5宗則因法庭認為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而裁定僱主無罪,另外兩宗在提出檢控後,經律政司建議而未有進一步提起訴訟。

鄭嘉如:藉此案確立僱員行使合法工會權利

《僱傭條例》第21B條主要保障僱員加入工會或參與工會組織工作的權利。若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上述權利,或因僱員行使上述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即屬違法。

2024年鄭嘉如擔任《華爾街日報》記者,她決定參選記協一職後,同年6月17日身處新加坡的《華爾街日報》亞洲編輯Deborah Bal致電給她說:「香港並非一個中立的地方,它並非一個新聞自由已經穩固確立的地方——不像美國、歐洲或其他國家,那些地方的新聞自由是一項確立已久的原則。在香港,新聞自由正受到攻擊,而我們同時也在報道這情況。所以這構成一種角色衝突,是我們無法拆解、無法分割的。即使你不再負責採訪香港新聞。我們的駐港記者在香港採訪、報道的,正正就是這些議題,所以這構成了一種衝突。」

鄭嘉如上任後,記協相關人員受到威嚇。(張泰格攝)
鄭嘉如上任後,記協相關人員受到威嚇。(張泰格攝)

鄭嘉如案判決書中,裁判官對鄭嘉如證言真實性的判斷如下:「我接納她的解釋,因為顯然第一控方證人(鄭嘉如)對於參選記協主席是否須事先尋求公司批准一事,持有不同的看法與態度。她的信念與行為一致,即未通知公司,亦未事先尋求批准,我接納這不涉及誠信問題。」

鄭嘉如表示,許多僱主誤以為自己有權霸凌員工及限制其參加工會,僱員不應主動縱容或默許此類行為。她希望透過此次私人檢控,為僱員行使合法工會權利及勞工保障樹立重要先例。

記協之前的「歧視職工會」勝訴案件

記者在《田間》發表了《鄭嘉如控WSJ:法庭之外的香港媒體困境》報道。專題中,張泰格訪問了長期投身香港工會運動的Andy。Andy表示,在香港控告僱主歧視工會的案件一向難以提告,主要原因是難以證明僱主的解僱動機。「第二條控罪之所以不入罪,也只是因為存在一個疑點:公司是否『因為』她參加工會而解僱她。這確實取決於法官是否信納『職位重組』是構成疑點的合理理由而已。」

令Andy記憶猶新的是2005年前英航工會主席吳敏兒訴英航案。這也是香港首宗定罪案例,當時她因遭僱主發出警告信,禁止就公司勞資糾紛接觸傳媒,並被實施為期一年的非正式工作表現監察。吳敏兒以個人名義入稟控告英航歧視職工會,英航認罪被判罰5,000元。

1999年,4名原受僱娛藝院線屬下黃埔UA戲院的員工,因為公司沒發放97年年末雙糧,參加工會追討後被以表現不滿意為由解僱,入稟遭不合理解僱,UA被判罰27萬4千元,成為《僱傭條例》下首宗僱主因歧視工會成員而被定罪的刑事案件。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幹事麥德正表示,如勞資審裁處認為僱主明知僱員係工會會員及參加工會活動,而無其他合理理由將之解僱,就會判不合法解僱,僱員可獲復職或賠償,1999年UA戲院敗訴後向員工作出賠償,最高1名獲判逾十萬元。在鄭嘉如案中,當鄭當選成為記協之後,《華爾街日報》以精簡編制為由解僱鄭嘉如,但同時又在招聘員工,足以被質疑《華爾街日報》鄭因當選記協主席而遭受解僱。

吳敏兒於2005年代表工會控告僱主違法禁止僱員發言,獲判勝訴,成為香港工會史上首宗「歧視職工會」勝訴案件。(誌傳媒資料圖片)
吳敏兒於2005年代表工會控告僱主違法禁止僱員發言,獲判勝訴,成為香港工會史上首宗「歧視職工會」勝訴案件。(誌傳媒資料圖片)

對於英航案,Andy是當年法庭旁聽席上的一人,他清楚記得當時證供中資方如何明確指出,吳敏兒因代表工會發言而遭受懲戒。此案成為香港首宗僱員勝訴的歧視職工會標誌性案例。

同年,香港食環署的外判商惠康清潔滅蟲有限公司因打壓參加工會活動的員工及未給予休息日,同樣被勞工處以刑事檢控。法院裁定其「歧視職工會」罪名成立,並重罰23.4萬港元。時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亦表示:「是次判決帶來正面訊息。」

不過這個正面訊息並未持續,相同的法條直到鄭嘉如獲勝,已相隔逾二十年。

鄭嘉如案中,能如此明確顯示僱主對僱員施壓的情況極為罕見。Andy:「在我的經驗中,歧視工會的案件本身就很不常見,而有如此具體的,能夠直接顯示到僱主或僱主代表向工人施壓,要求她不要參加工會、不要參選的就更少了。⋯⋯作為僱員,她能如此詳盡地收集與僱主的對話,(維權的意識)是好了不起的。」

「其實兩條罪入到一條也是入罪呀!證明第一條罪真的毫無合理疑點,以私人檢控來說,能走到這一步實在不容易了。」Andy這樣對記者說。

然而,這種困難的感嘆背後,遠不僅是法律現實本身的門檻,更在於香港律政司放棄檢控,以及記者本人選擇私人檢控,這在香港法律史上罕見的制度拉鋸與權責倒置問題。單從案件本身來看,控辯雙方都極其專業且技術性地將事件限制在單純的勞資糾紛範疇,而「法庭外的大象」才是本案更值得關注和討論的地方。

2025年太古工會發起罷工,最終與太古達成共識。(誌傳媒資料圖片)
2025年太古工會發起罷工,最終與太古達成共識。(誌傳媒資料圖片)

工會寒冬期

Andy的香港工運經驗同樣可以佐證,1989年八九六四事件後,港英政府為重建港人信心,於1991年6月頒布《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引入本地法律,保障市民結社自由及組織工會的權利。「香港只要在一個行業或者一間公司有7人便可註冊,可以組織籌委會,甚至成立工會。這個門檻在國際上其實係相對低。」

但是Andy也提到,香港工會運動長期存在一個結構性缺陷,即缺乏「集體談判權」。集體談判權與自由結社權及罷工權合稱為「勞動三權」,是國際社會廣泛承認的工會基本權利。香港《基本法》第27條規定,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卻沒有集體談判權。自2020年《港區國安法》生效以來,自由結社權和罷工權亦受到不同程度受到限制。

張泰格在Podcast表示,記協主席案件中雖然香港起不了漣漪,海外卻十分關注今次外媒打壓工會事件。(張泰格攝)
張泰格在Podcast表示,記協主席案件中雖然香港起不了漣漪,海外卻十分關注今次外媒打壓工會事件。(張泰格攝)

作為法律工作者的Charles,也提到工會的真正力量未必來自法庭上的法律攻防。面對資方的施壓與制度的局限,工會不會對法律保障抱持過度幻想,而是懂得運用實質的集體行動(如罷工)作為談判籌碼。他舉例說,2025年香港太古汽水廠工會在面對成員被解僱等勞資衝突時,即便雙方早已積累不少歷史恩怨,工會仍選擇不糾纏於漫長的法律訴訟,而是直接發動罷工抗爭,最終成功迫使資方重返談判桌並達成協議。(太古罷工專訪)

2016年,《文匯報》曾報道一宗由香港親建制最大勞工團體工聯會所支援的歧視工會敗訴案。當時的建制派議員鄧家彪表示,雖然歧視的表證成立,但因舉證困難而敗訴,認為此事反映了《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的漏洞。鄧家彪亦指出,投訴個案與檢控數字相差甚遠,反映即使每年都有投訴,但歧視屬隱藏性質,舉證困難,因此成功檢控的個案屈指可數。他批評:「現行條例實際上形同虛設」,不僅未能有效保障參加職工會活動員工的權益,反而助長無良僱主打壓員工爭取權益的行為。

根據香港勞權監察2025年的報告統計,自2021年以來,香港已有247個工會被迫解散;平均每個工會會員人數由2019年的1,019人跌至2023年的612人;整體會員人數亦下跌6%,由2019年的934,170人減至2023年的878,522人。由2020年至今,至少16名工會領袖因涉嫌國安相關罪行被拘捕、判刑或通緝,包括職工盟前秘書長李卓人、職工盟前主席吳敏兒及前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