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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駿興案】原訂6天審訊變18天 辯方換官、重啟盤問及被警告「過度」描述X資料

施駿興一案的審理,原先設定為6天。直到裁決當天,實際用了18天,其中X的作證時間長達9天,佔整個庭審的一半。

在18天的審訊期間,辯方以法官可能存在偏頗為由,一度申請「換官」,導致X的作供被中斷。其後,辯方指控X在作供期間向他人透露案情,並獲批准重新盤問X。施駿興作供期間,因「過度」描述有關X的資料而受到警告。

根據《檢控守則》,「易受傷害證人」須獲得特別關注,如不予理會,他們的作供能力可能會受到影響,從而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相關特別安排包括使用閉路電視或屏風作供、安排支援者陪同、審訊不拘形式、加快聆訊程序等。

在施駿興案中,X似乎未有受到有效的保護……

辯方:「法官進入格鬥場」

案件審訊進行至第4天,辯方以「法官進入格鬥場」及在爭議焦點上作出預先裁定兩點,要求更換法官。辯方指出,陳官多次打斷控辯雙方對X的主問與盤問環節,又在辯方盤問期間曾叫X「小休飲水」,打斷辯方的盤問節奏,並表示此類介入會造成法官為證人「護航」的觀感,損害公平審訊。

另外,在控方主問期間,X提及控罪一案發生當日,有部分照片未有呈堂,而這些照片被儲存在一個USB中;除了照片外,該USB還包含了其他由X提供給警方的證據。辯方指出,當時控方已表明不會使用這些證據,但陳官卻在庭上詢問證據的去向,有如預先接受了X的說法為真。

辯方進一步指出,陳官在審訊前的閉門聆訊中,不僅未批准辯方的反對意見,反而批准X以閉路電視作供,顯示其態度已「露出端倪」。

陳官於去年10月3日頒下裁決,「毫不含糊地說出」不批准撤換法官的申請。陳官指出辯方的說法「以偏概全」,並解釋批准X以電視作供非偏頗證人,而是出於對X及公眾權益的重視,確保證人陳述不受干擾。

陳官更指出,申請導致審訊出現不必要的延誤,並在一定程度上腰斬X的作供,批評辯方的論據是「混淆視聽」。

重啟盤問

控方案情本來隨著X完成覆問後作結,豈料辯方提出「換官」申請,導致審訊一度被押後。案件於2025年11月完成第8天審訊後,押後至今年2月。記者於審訊日前再次檢查排期資訊,發現案件再度押後,並於3月底安排了一場不公開的聆訊。案件於今年4月1日重新開庭,陳官甫一開庭便交代,批准辯方重新盤問X。

辯方的盤問主要涉及X涉嫌在作供期間,與其從事法律行業的男友討論案情。辯方指出,2025年11月5日控方覆問X當晚,X曾聯絡調查本案的警員,稱有「好緊要嘅事」找他,並於翌日下午向警員發訊,表示她找到證據「可以推翻晒辯方案情」,但「要修訂非禮事情日期」。

辯方表示,X的男友在X於11月5日尋找警員不果後,於11月6日上午向警員發訊息表示:「昨晚佢(X)想問關於如有新證據,能否向喺你哋提供及修訂口供?不過我解釋咗,現階段是比較困難」。

X在盤問下承認,男友自她首日作供起,每天均到庭旁聽,但她否認兩人曾討論案情。不過,辯方質疑,法庭曾提醒她作供期間不得與他人討論案情,亦不應瀏覽相關資料,然而她在未完成作供前,便向警員發訊提及案件,疑似與他人討論案情,違反法庭之嫌。

陳官提醒X有權不回答可能損及自身權益的問題,該場盤問在X選擇「不作答」下結束。

X的資料被「過度」描述?

完成X作供環節後,隨即開始施駿興的作供階段。在第12庭的審訊中,施駿興在解釋案情時,因過度詳述拍照地點,被陳官警告提醒:「這樣再說下去,就有可能披露了X就讀的學校,是否真正要知道地點的名字?」

案件於2024年8月首次提堂時,陳官已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以下簡稱第156條)頒布匿名令,為案件申訴人指定代號為「X」,並限制傳媒不得披露其身分資料。從X首次作供起至審訊結束,陳官多次提醒控辯雙方的證人及被告,須以「X」稱呼申訴人,並提醒X切勿在法庭上透露其真實身分。

不過,沒有透露X的真實身分,並不代表她的個人資料在審訊過程中未被公開。

施駿興提到2008年某天在街上偶遇X時,曾清楚描述X從學校到巴士站及其住所的路線;而X在作證期間回應控方提問時,不僅說出學校校慶的周年數字和校慶公演的地點,還詳細描述了校服的款式。這些資訊可能使旁聽者輕易推斷出X過去就讀的小學名稱,並根據案件發生的年份推斷出X的身分。

2023年施駿興在(M1)元朗市中心選區競逐元朗區議員,以3588票當選。(施駿興Facebo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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