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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駿興案】施:一切由X做主動 家人在家不可能獨處性交

經過18天的審訊,法官裁定表證成立。施駿興由被告席移至作供席前,陳述與X完全迴異的案情。

他在庭上表示,太太何君遜每次到法庭旁聽,但剛好在他開始作供那天未能出席;而他的前僱主、前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則於審訊後期到場旁聽。施駿興作供時表現從容,並不時微笑應對控辯雙方的提問。

施駿興供稱,2008年確實參與了X就讀小學的校慶演出,但他當時的崗位不是話劇導師助手,而是「助理舞台監督」,且直到12月才首次參與話劇綵排。他辯稱在話劇班期間與X交流不多,又否認曾帶她到高山道公園並非禮她,又指是X主動問他的聯絡方式。

同時,他雖承認曾與X發展戀愛關係,但否認與她有任何性行為。

白色情人節

案情指出,2008年9月,11歲的事主X正就讀小學六年級。9月開學初便報名參加話劇班,並在班上認識了擔任導師助手的施駿興。二人隨後交換電話,並有私下聯絡。

X作供時表示,施於2008年11月某天接X放學帶她到土瓜灣高山道公園。期間,X坐在他的腿上,被告以左手抱住X的腰部,右手伸進X衣領並伸進其胸圍撫摸胸部,又有親吻X的耳朵及頸部。

後來,X稱因害怕被施撫摸而避開他,但施仍然繼續與她聯繫,亦曾在她家樓下等候。直到2010年10月,X在施的社交媒體上看到他在宣傳其劇團的舞台劇《回憶總是美好的!?》。X前往觀看,並在演出時重遇施,其後二人發展成情侶關係。她表示,施在情人節時提出請求,要她在一個月後的白色情人節:「要用啲白色嘅嘢慶祝。」二人最終亦在當天發生性行為。

重遇

以下案情內容,是根據施駿興庭上供詞內容。

2010年10月16日,施駿興在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舉辦新劇場《回憶是美好的》。X與一名友人一同前往觀賞。施駿興表示,X是透過城市售票網自行買票,當日現場約有54名觀眾。演出結束時,施駿興與其他演員一同謝幕,並在謝幕時才發現X。

他指出:「一開始見面時有握手,X問『認唔認得佢』,當時無立即回答。X說話己是某間校慶演出的演員。握手時我有問『點解你隻手咁凍?』X說因為冷氣好凍。」施亦稱,當時與一眾演員和幕後與觀眾握手,若對方相熟的話,更會擁抱,但否認「有畀衫X換」。

重遇後翌日,施有用電話傳訊息給X,並由MSN轉至WhatsApp及電話聯絡,期間每日也有「煲電話粥」。

10月24日,二人相約在海港城約會。他表示,當天他與X站在海港城的平台上,面向海岸,當時周圍有人。他感覺到X在看著他,當他轉頭望向X時,X親了他面頰一下。陳官問當時是否有進一步拖手,施表示沒有印象。

陳官追問下去: 「點解冇印象,連震撼感都無?」

施稱:「其實是掙扎⋯⋯,亦有尷尬。」

施形容當時心情「好忐忑」,X給了他很大的支持,他亦對X有好感,可是「錫我是否代表一齊」。施說,事情來得太突然,所以「好尷尬」,始終年齡相差十年。他當時23、24歲,而對方年僅13、14歲。

「老公」

2011年3月14日,施稱自己在家與同事傾談至「五點多、六點左右」,二人於下午6時前離開,前往西鐵站。當時屋內有父親、外傭及侄女在場。他相約X在荃灣西站月台見面,上車時透過WhatsApp傳訊息給X,叫她「喺月台坐底等我」。會合後,他們乘坐西鐵前往尖沙咀「星林居」吃米線。

陳官質疑,由X住所直接前往尖沙咀會合是否比到荃灣西會合更為方便。施承認「絕對是直接去尖沙咀比較方便」,但推測「X好想早啲見到我」,又表示不確定X是否需要補習,因此沒有約她到天水圍家中。施亦指與X在地鐵車廂內拍了3至4張合照,照片的元數據顯示其中一張拍攝時間為2011年3月14日5時36分。

陳官曾詢問元數據是否能修改,施則否認資料有任何修改。

施與X到星林居用餐約半小時,隨後再送X到其住所附近的巴士站。他堅稱X「冇上過我屋企」,也否認曾有與在3月14日或任何其他日子與X發生過性行為。他解釋,父親、外傭及侄女長期在家,而且因家中曾進行改裝,導致他房間門口無法完全關閉,只能半掩,因此二人不能獨處。

辯方又展示了一張2011年1月22日在施房間拍攝的相片,相片中高架床下放置的是灰黑色地墊及三角形軟墊,未見有雙人沙發。雙人沙發是在2011年6月至7月左右才添置的。

針對X所指稱的「白色情人節回禮」,施稱,早在2011年情人節前夕,X已送給他四隻背後寫有「LOVE」字樣的熊公仔作為禮物,又在禮物卡片上以「老公」稱呼他。他供稱,此稱呼源自Facebook的情侶關係功能,係因X要求他將雙方關係設為「情侶」,其後再設定為「老公、老婆」。

分手的原因

施指稱,他於2011年11月透過WhatsApp向X提出分手,內容大致為:「我哋都係分開,都係唔係咁夾」,但透露分手有3個原因:其一,施的客戶對X出現在演出現場感到不滿,指「著校服嘅女仔喺度」會影響他的形象,但X依然持續出現在他的工作場所;其二,X曾與社區中心的跆拳道老師晚上食宵夜,令他覺得「古怪」,甚至曾到中心前台投訴該教師;其三,觀看《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勾起他對中學暗戀對象的回憶,並於2012年1月與該對象正式交往。

他表示,分手後X曾回覆「我哋可唔可以唔好分手」,之後又多次發訊息及打電話給他,但他未有封鎖X,稱「唔知電話可以Block」,亦擔心X「會唔會做傻事」,所以會看完她所有訊息。他又指,X曾兩次到他的家中,試圖挽回這段關係。

2012年3月某日,施與X在歌和老街有「最後一次見面」。X送給他一件印有「玩具反斗城」卡通人物的T恤,他起初表示「唔要」,但因X說「唔收唔走」,他才收下。同年4月2日,他們一同穿著同款「玩具反斗城」T恤外出。陳官問施是否理解穿同款T恤的含義,他承認是「情侶衫」,但強調自4月5日後雙方不再聯絡,直到4月底施才透過WhatsApp告知X真正的分手原因是另結新歡。

施表示不記得2016年曾在地鐵與X偶遇,但承認曾與X通電話,內容大致涉及工作、感情狀況及近況等。施亦提及他當時正在發展回收物資事業。他稱X曾問他「有冇考慮同返我一齊」,他明確表示「唔會」。2017年他群發WhatsApp訊息宣傳舞台劇《烈女傳》時,X亦有收到該訊息,但並非特意邀請。

裁決

經過18天的審訊,陳官於9月14日作出裁決,裁定他一項非法與年幼女童非法性交罪,一項非禮罪則不成立。

陳官指出,控方就2008年被指在高山劇場公園對X進行非禮的控罪,未能排除合理疑點。X無法具體指出案發時的凳椅位置及路線,且與報警時所指稱的地點不完全相符;控方所依賴的合照雖顯示兩人貼近且嘟嘴,但僅能證明當日有親密合照,難以證明當時必然發生非禮行為。法官對相片的Metadata拍攝地點及時間亦存疑,認為在證據未能確立的情況下,疑點歸於被告,故非禮罪名不成立。

至於2011年3月14日被指在被告住所發生的非法性交控罪,法官則接納了X的供詞。判詞指出,X詳細描述了第一次性交的過程,包括沒有使用安全套、過程中感到疼痛及姿勢變換,內容與其年紀及經驗相符,認為是真實記憶。相反,被告對當日行程提供多個版本,聲稱整日與同事及家人同在家中,並指放工後與X在荃灣西會合,然後到尖沙咀吃米線,惟沒有任何共餐照片或證人佐證。

法官批評,被告一方面強調當日與同事在房內開會,另一方面又指父親、外傭及家人一直在家,卻沒有傳召任何一人作供;而他提供的地鐵合照聲稱拍攝於傍晚5時50分左右,但車廂窗外光線依然強烈,與當時行車環境不符,進一步削弱其可信度。

綜合各項因素,法官認為被告證言不可靠,控方已就非法性交控罪達致超乎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施駿興在「回憶是美好的」簡介中透過曾在城市大學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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