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堂縱火案 法官考慮反修例少年案 被告或面對刑期覆核 兩少年認罪被判入勞教、更生中心

在東海堂縱火刑毁案,兩名少年犯當中,第3被告否認控罪。

2020年8月7日凌晨,5名少年涉嫌刑事毀壞位於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 另加一項縱火罪,第1及第2被告(案發時分別為16及14歲)較早前已承認刑事毀壞罪,其縱火罪不予起訴,留法庭存檔。案件今日(6月21日)於區域法院作最終判刑。案中另外兩名少年(第3及第4被告)否認兩項控罪,案件仍在審訊中。

第1被告辯方索取報告後,提及被告無案底,是次坦白道出及承認罪行,同時獲家人陪伴及支持,亦知道是次DSE成績未如理想,因此希望繼續讀書,已深深體會到牢獄之苦並感到後悔,建議法庭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於報告中提及第一被告個性正面、純品,絕非本質很壞,建議判處20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懲教署報告則表示被告因過胖,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認為判入更生中心更適合。

第2被告相關報告則指出,感化官對第2被告的評估一般,認為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感化令亦只是勉強適合,建議判入勞教中心,辯方律師及父母則建議法庭輕判。

法官李慶年聽取第一被告報告內容後指出,根據案例,若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有機會於完成時數後,需再次面對刑期覆核,因此建議從被告角度出發,判入更生中心或許是較好選擇。

法官又指出「畀被告諗邊個方案,揀錯咗有風險同後果。(讓被告選擇哪個方案,選擇錯了有其風險及後果)」、「如果我係被告,我寧願快啲受完(我寧願早點完成刑期),更加relief(釋懷)。」其後休庭20分鐘,辯方詢問第一被告意願後,同意更生中心的選項,並指第一被告「希望快啲完結案件,重新出發。」

法官李慶年評定案件的嚴重性為低至中,因被告於凌晨時分犯案約1分鐘,並沒有傷及店員或途人,亦避免了和警員的正面衝突。兩名被告是年青的初犯者,因一時錯判形勢而犯案,已深感懊悔。惟第二被告的身心評估較為負面,尤其於2019年社運事件後,第二被告變得更頑皮和反叛,被捕後態度變得懶散,期間曾輟學及與不良分子來往,並涉及賭博場所活動,保釋期間亦違反宵禁令。

法官李慶年亦於判詞指出,考慮到最近上訴庭的判刑覆核案1也不乏判處年輕的被告進入禁閉式教化中心。經考慮後判處第一被告進入更生中心,第二被告則進入勞教中心,並指出可給予兩名被告「有序、有罰、有教、有更生的判刑」。

引用/參考資料

  1. 註1:SHY[2021]1HKLRD682,律政司司長 訴 陳佩瑩及另三人 CAAR 8/2021 、律政司司長 訴 周建諾 CAAR 1/2021

黎𧘲妤

《誌》 實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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