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家者索償案:垃圾車裡的尊嚴

68 歲的周雄光,成為無家者已十幾年,一直相依為命的「表哥」馬月榮去年 10 月 16 日去世了。周雄光是在當日凌晨 3 時趕到醫院的,慘白的殮房只有他和另一個朋友,很冷清。想到以後再沒人會喚他「阿弟」、被欺負時為他出頭,沒人陪他談心事取暖熬過寒夜,周雄光哭得很傷心,他摸摸表哥僵硬冰冷的手,當是告別。

馬月榮花名「占飛」,年輕時撈偏,早年出交通意外,情同兄弟的周雄光一直照顧他,因難忍荔枝角道劏房蝨患嚴重,近三年到通州街公園露宿。自表哥入院,家當就被其他無家者分了,沒留下甚麼,只有一枚被他牢牢攢在手心的假古玩戒指,是已過身的表嫂留下,表哥一直珍而重之。周雄光把它取下來,打算交給與表哥近年重新相認的兒子。

2019 年 12 月 21 日,防暴警和康文署職員突然到公園清場的那個下午,這枚戒指也差點被清走。那天,大隊人到公園行動,把無家者物品丟到垃圾車裡,周雄光和表哥的床褥、被鋪、證件,700 元現金都沒了,坐輪椅的表哥事後發瘋般地在地上尋找戒指,幸好得以尋回,可能是清場時剛巧掉落地上的,表哥開心極了,連聲對周雄光說,「一定係你表嫂在天有靈。」

瞬間失去家當 上樓成泡影

同樣被清掉家當,45 歲的陳大發沒那麼好運。他本來做散工,住深水埗唐樓的套房,三年前患上骨枯,做過手術要坐輪椅,自此流落街頭。他在通州街公園睡了三年,常遭盜竊,每到入夜,公園到處是虎視眈眈的目光,就算隨身的揹包,一不小心就被剪斷揹帶偷走,報警也沒用,加上康文署常來洗地,不勝其煩,「我真係唔想再喺呢度瞓,想上樓住。」

他把每月領的四千多元失業援助,省吃儉用儲起一部分,好不容易儲了三個月,有 6000 多元,勉強夠交一兩個月租。陳大發曾滿懷希望,打算儲多一個月就可「上樓」。

家當被清那日,約莫下午 3、4 點,陳大發在公園另一頭「打躉」,有街友如常捉棋、伸展手腳,突然一陣騷動,他們赫然見到一群防暴警和康文署的人來到,有清潔工推着好幾個綠色大型垃圾車。他馬上意識到是怎麼一回事,衝上前,有個警員叫他「嗱嗱聲搞掂張床先,拉出去公園門口先啦」,他聽從,邊高聲叫人幫忙,邊推着輪椅拉着床,費力地移動往公園門口。

剛走到一半,他回過頭看,無家者收在石櫈上的家當,一包包紅白藍、背包、膠袋,和一些攤開在地上的床墊,已被全都掉進垃圾車裡。陳大發省吃儉用三個月,為「上樓」儲的 6000 元也在裡面,一瞬間在他眼前化為泡影。

「我係咁嗌住,『啲嘢我㗎!』佢哋唔理。」陳大發馬上轉動輪椅衝回去,待到近前已是太遲,放置家當的地方已被橫掃一空,有警員把他攔住,陳大發近乎哀求,「我有啲貴重嘢喺度㗎,你畀我攞返先啦。」沒有人回應,垃圾車被裝滿,蓋上頂門推走,消失在視線裡。

60 歲的阮少碧那日不在公園,她和同是無家者的男友吳隨有去街,路上踫到街友,對方提醒,「仲唔返去執嘢?」他們隨即趕回去,可惜衫褲鞋襪、被鋪已被清理掉,最重要的,還有一本已過身妹妹的相簿。

妹妹比阮少碧小 8 年,大約七年前離世。小時家庭環境不好,少碧自小負責照顧妹妹,姊妹感情深厚。相簿裡記載她和妹妹去過的地方、吃過的食物,遊玩嬉鬧的經歷,「想影都無得影返」,阮少碧感到巨大的失落,衫褲可以再買,證件可以補領,但是和妹妹的回憶永不可能有替代品,「有時掛念返嗰個人,想起嘅時候,見返本相簿都有少少安慰,而家想睇都無得睇。」

妹妹己離開人世,失落相簿,再看不見她的音容笑貌,少碧只能努力在心裡記住,「唉,到了今時今日,年紀也大了,就算唔記得都唔辦法。記得的也是無辦法。是很無奈的。」

康文署人員:垃圾車是「運載工具」

2019 年 12 月 21 日,冬至前一日下午,數十名在通州街公園露宿的無家者,家當被警員和康文署職員在毫無預警情況下,以垃圾車清走。家當被清,事後有 14 人在社區組織協會協助下,2020 年 5 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政府索償,是首次有無家者告政府的官司進入審訊程序。

案件去年 11 月 10 日完成證人作供,周三(19 日)作結案陳辭。康文署的通州街公園經理此前作供時,不認同康文署人員將無家者物品以垃圾車運到垃圾房的說法。

「你睇嗰樣嘢可能叫垃圾車,我哋叫『運載工具』」、「嗰度唔係垃圾房,係(壁球場)後門位置」。

律政司代表周三在庭上提到,康文署用了垃圾車盛載物品方便運送,審裁官質疑,取走別人的物品時,為何要用垃圾車,「如果嗰樣嘢唔係垃圾,好難理解點解擺喺垃圾車」,「正如搬屋,大家會擺嘢喺 gip,唔會擺落垃圾車推。」律政司代表指,由於物品數量龐大且雜亂,用垃圾車是方便運載,審裁官指,署方取走物品後已成為「非自願託管者」,需以「合理程度的謹慎」態度看管物品,「擺落垃圾車就有啲奇怪」。

律政司代表又指,將無人認領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3 天才丟棄,是通州街公園的一貫做法,所有申索人都知道,只是他們事後到「指定位置」尋找時,發現物品「有啲亂、污糟」。律政司代表認為,這些物品本來亦是放在露天的公眾地方,署方只是將其搬往「同等條件的地方」、「個器皿都會閂蓋」,認為做法合理。

「同等條件的地方」,審裁官喃喃覆述一遍,似乎在咀嚼這幾個字。

協助無家者入稟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衞東,周三上庭前曾受訪道,在政府眼中可能被視為垃圾的,是無家者的家當,「嗰度係佢屋企,係佢嘅家」。

案件中律政司一方提出逾 2 萬港元訟費申請,「我哋有出庭,希望如果用咗時間,都可以有返補償。」代表無家者的申索方,則沒有訟費申請。審裁官亦提到,不認為現有證據足以支持申索方提出的申索金額,即使申索方勝訴,法庭或只會要求律政司一方作象徵式賠償。

審裁官周三聽畢陳辭,押後案件擇日裁決,屆時一併處理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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