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西隧遭警箍頸案裁定不合法被殺案  高等法院推翻裁決 家屬悲痛

一名六旬的士司機陳輝旺(死時65歲)於2012年11月在西區海底隧道與乘客爭執被捕,當時警員林偉榮將該司機箍頸押上警車,引致頸椎移位,四肢癱瘓臥牀近一個月後不治,死因庭原裁定司機死因為「不合法被殺」。

涉案警員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裁決。高等法院法官早前聽取各方陳詞後,昨日(23日)裁定警員勝訴,死因庭需再就事件展開聆訊,並下令反對是次覆核的死者家屬支付警員訟費。

法官黃崇厚於判辭中表示,原審法官嚴舜儀引導「不合法被殺」的選項做法不恰當。黃官稱,只要支持其他可能結論的證據不是完全不可思議(wholly incredible)、脆弱(so tenuous)或不確定(uncertain),即使證據薄弱,原審法官也有需要將證據交由陪審團進行裁決。

《警察通例》賦權警察使用武力 控方須證申請人犯罪意圖

涉事警員林偉榮提出司法覆核,推翻的士司機「不合法被殺」的裁決,答辯人為時任死因裁判官嚴舜儀。當時案件裁決期間,嚴官提供陪審團四個裁決選項,包括「不合法被殺」、「死於不幸或意外」、「自然死亡」及「死因存疑」。

黃官於判辭表示,林偉榮對於嚴官留給陪審團這四個選項,以及陪審團首先考慮「不合法被殺」的裁決方向並無任何異議,他唯一的投訴是原審法官就司機有否就「不合法被殺」的裁決考慮中所作出引導,申請人認為過程有缺陷。

黃官表示,當時嚴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如要裁定死者為「不合法被殺」,必須確保四個事實:申請人的行為引致死者死亡、該行為是有意圖、該行為是危險的,以及該行為是不合法。黃官指出,這四項裁決基準是以「不法和危險行為引致死亡」(Dangerous and Unlawful Act Manslaughter)如出一徹。

不過,黃官在判辭中稱「不合法行為」具襲擊性質,亦可視為毆打,即對他人施以非法武力的有意圖或魯莽行為,須審視襲擊者犯罪意圖。他續指,在某些情況下使用武力是必要的,明顯例子是自衛、防止犯罪或該人容許他人對其使用武力。他認為,如在現時的案件情況下,警方是受《警察通例》賦權在特定情況下去使用所需武力(necessary force)。

因此,黃官認為用該案件去證明林偉榮的武力是不合法為控方責任,而陪審團裁定死者是否不合法被殺時,須滿足所有控罪元素,包括犯罪意圖及證明行為是不合法。

家屬於12月23日收到涉事警員上訴成功,形容「這是傷感的一天」。

如當事人誤會自己使用合法武力 法庭應基於當事人錯認事實作判決

黃官在判辭中亦提到,是否過度使用武力必需根據當事人所認為的情況而定,同時他引用一宗終審法院案件指出,如要判斷當事人是否使用不合法武力,必須證明當事人的精神狀況是有意圖去執行不合法武力(The mental element to be proved is an intent to apply unlawful force)。

黃官再以「R v Gladstone Williams (1984) 78 Cr. App. R. 276」的案例作為例子,根據案情,上訴人目睹了一名男人襲擊一名青年,他衝過去協助青年並擊中該名男人,但其實被協助的青年剛進行搶劫,男人只是把他按倒在地。上訴人根據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第47條被判普通襲擊,他其後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誤導陪審團,稱他誤會男子為襲擊者是一個合理認定的錯誤。

黃官以「R v Glastone Willians」的案件以林偉榮的案件作比較,如果有可信證據表明申請人可能在錯誤的事實下進行該武力行為,無論該錯誤的客觀角度是否合理,也應該以事實作判決。換言之,如林偉榮錯誤認為他當時正在使用合理武力,法庭應基於這個他錯誤認為的事實作裁決。

稱原審法官篡奪陪審團職能

另外,嚴官於引導陪審團時稱,若陪審團接納骨科專家意見,鑑於死因研訊中的警員及警司的證供,即危險及不合法的事項便沒有爭議。黃官在判辭中指出,聽取警員及警司陳詞後,認為危險性及不合法性應由陪審團去做判斷,而非沒有爭議。

黃官表示,依他的判斷,即使有不少對於申請人強烈的不利證據,申請人行為的危險性及不合法性依然在死因庭是個重要的議題。

「In my judgment, irrespective of the strength of evidence against the Applicant, whether or not the act of the Applicant was unlawful and dangerous remained live issues in the Death Inquiry」

黃官亦引另一案例稱,只要支持其他可能結論的證據不是完全不可思議(wholly incredible)、脆弱(so tenuous)或不確定(uncertain),原審法官也有需要將證據交由陪審團進行裁決。

因此,黃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當地篡奪了陪審團的職能(unduly usuroed the function of the jury),並稱本案陪審團比數接近,若他們被正確引導,或會導致不同裁決;當出現不當引導,導致判決失當須糾正。

家屬:在傷口灑鹽

家屬透過朋友回應是次上訴得直的決定,家屬形容「今天只有悲痛」,「四年前法庭上,醫生專家供證我們聽到了、現場CCTV片段看到了。6823林偉榮警員箍頸扭頸一連串動作日復日播放,在偌大的螢幕上,所有人都看得清清楚楚。」證據是「鐵證如山」,希望涉事的警員承擔公僕應有的責任。

「2012年11月11日晚上,乘客於西隧禁區拒付車資離去,的士司機陳輝旺報警求助,糾紛沒解決,卻遭6823 林偉榮警員箍頸扭頸拖上警車,直接導致他送院後全身癱瘓、失禁,留院30日後身亡。」家屬續指,「至於要求死者家屬承擔兇手訟費,我們認為此舉無異於懲罰無辜的受害者,在喪親的傷口上撤鹽,施加二次傷害。」

劉彥汶

社會專題記者

關震海

HK FEATURE 誌 — 獨立記者/ 創辦人/主編|國際人權報道、專責《誌》日本社會專題、《誌》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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