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涉汽油彈案 4名被告承認損壞財產罪 有被告稱受鄧棨然邀請到單位  

10月1日國慶日前夕,連續數天有示威遊行。(《誌》資料圖片)

12港人案中的3人,鄧棨然、鄭子豪及廖子文,與另外兩名男子涉及2019年9月一宗汽油彈案。周三(18日)本案最後一名被告,報稱廚師的李威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此案除了就「組織他人偷渡越境」罪正在內地服刑的鄧棨然,其餘4名被告全部認罪,並裁定罪成。

案情指,警方在涉案單位發現半製成的汽油彈和原材料,又指部分被告曾在Telegram 討論製造汽油彈的方法,並計劃在同年的國慶日(10月1日)使用。法官游德康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二(24日)求情和判罪,期間4名被告須還押。

5位被告,依次為鄧棨然(31歲,推銷員)、鄭進(34歲,時裝設計師)、鄭子豪(20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李威龍(28歲,廚師)及廖子文(19歲,學生)。頭髮剷至平頭的李威龍,今早身穿鬆身衛衣配波鞋上庭,與另一被告鄭進坐在一起。連同其餘被告先後於本周較早前認罪,李亦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除了正在內地服刑的鄧棨然外,本案的其他被告均已認罪及裁定罪成,而另一項串謀縱火罪則不成立。

閉路電視、收據及通訊記錄成證據

案情指2019年9月30日晚上約10時半,警方在灣仔金樂大廈地下大堂截停鄧棨然和鄭進,當時鄧以長褸包裹著2個泵,而鄭身上則持有兩張大廈匙卡。13分鐘過後警方持搜查令入屋,發現鄭子豪在房間內,其餘被告廖子文和李威龍則爬到窗外的簷篷位置。

單位內睡房對出、近廚房的位置,擺放著半製成的汽油彈,包括一個塞有一手指套的玻璃樽及21個大部分載大頭針的玻璃樽,警方亦在單位發現異丙醇、乙醇、汽油、鎂屑、鋁粉等汽油彈的原材料,以及多個護眼罩和防毒面罩。根據單位附近的零售店舖閉路電視及多張收據顯示,李威龍曾在當日下午和晚上時段,多次外出購買玻璃樽裝的酒類飲品。

警方在部分被告手機內,發現與製作或投擲汽油彈相關的相片、片段及搜尋記錄,包括汽油彈成分的草圖、無線電對講機和防毒面罩等裝備照片。警方又在通訊軟件Telegram 發現鄧棨然、鄭進和李威龍曾在同一個群組中討論製造汽油彈,並有意計劃在同年10月1日的公眾活動中向警方投擲案發當日所製的汽油彈。Telegram 群組的通訊記錄亦顯示,李威龍和鄧棨然於9月20日,曾就製作汽油彈向其他人士提供簡單的指導。

第二被告鄭進稱受鄧棨然邀請 曾拒絕協助製汽油彈

警誡下,鄭進聲稱自己雖然在Telegram認識鄧棨然,但並不知道鄧的全名,並以鄧的 Telegram 用戶名稱「Dumb」稱呼鄧。鄭進知道鄧有意製造汽油彈,他表示事發當日應鄧的邀請到訪金樂大廈是出於好奇,他又稱自己曾拒絕鄧要求他協助製造汽油彈的請求。

鄭進又稱,停留該單位5分鐘後,鄧棨然離開,將單位的匙卡交給他,以便他帶其他人上該單位,鄭指他見不到在該單位內有完全製成的汽油彈。晚上10時,鄭應鄧的要求,出門到與鄧會合,並買食物回單位,回到金樂大廈樓下之際,被警方截停,鄭指留意到鄧當時手持兩個相信是汽油泵的物件。

單位內所搜出的汽油彈原材料足以製造16枚汽油彈,而當中的鎂屑、鎂粉末、鎂帶和紅色固體內含氧化鐵,更可形成製造嚴重熱灼傷的「鋁熱劑」混合物,但政府法證化驗師認為,鋁熱劑大多難以燃點,鋁和氧化鐵粉末微粒之混合物燃點溫度為攝氏 800 度以上,因此對能否燃點提出疑問。

案件編號:DCCC 323/2020

黃嘉妍

實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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