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推聾健司法平等指引 條文不具法律約束力 不包括警員偵訊過程 組織質疑淡化傳譯制度問題

平機會今日發表《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指引》。朱崇文(中)表示《指引》沒有法律約束力,視乎法庭會否跟從。(劉彥汶攝)

《誌》用了三年時間,追蹤6個聾人和弱聽人士的司法個案,揭露司法傳譯系統的問題,其中羅鎮傑被控襲警一案,法庭沒有使用合適的傳譯方法,令羅鎮傑錯誤理解控方問題,裁判官判他罪成,上訴庭罕有判決發還重審。

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平機會)今日(11月15日)召開記者會,推出《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指引》(下稱《指引》),平機會行政總監(營運)朱崇文於記者會上稱《指引》可協助解決聾人和聽障人士及司法人員在司法程序上的溝通困難。他指出這種溝通困難往往令聾人和聽障人士「無法充份參與司法程序」,但朱強調並非法律文件,視乎法庭會否援引《指引》。

龍耳創辦人邵日贊批評,平機會避重就輕,淡化司法傳譯制度的問題,「《指引》如果沒有法律效力,是沒有用的,阻止不到不公平的情況。」

陳建成認為一般人對於聾人和聽障人士有誤解,非特意不與他們溝通。

建議法庭制定正式政策

朱崇文表示,平機會是執行《殘疾歧視條例》和消除殘疾歧視的法定機構,堅信殘疾人士在法律面前應享有平等的權利。他指出,今次推出《指引》源於有報道指出聾人和聽障人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因誤解或溝通不當而得不到公平審訊,所以平機會認為有迫切需要改善相關的法律程序。

《指引》主要解釋聾人和聽障人士在《殘疾歧視條例》、《殘疾人權利公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基本法》保障下的司法平等權。平機會高級政策、研究及訓練主任陳建成表示,《指引》內有解說聾和聽障的分別,以及常人對於他們的誤解。例如,有人會誤以為所有聽障人士和聾人都有通用的手語,而事實上世界各地並沒有一個通用的手語,而香港僅6.3%的聾人或聽障人士會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手語,「有時候不是刻意不去溝通,而是有些人誤解了聽障人士。」

《指引》最後列出訴訟各方在司法程序時有效溝通的建議,例如法庭應制定和檢討相關的正式政策,並對所有司法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代表律師應在被聘用後盡快評估聾人和聽障人士的需要,不時監察法庭的輔助是否良好;手語傳譯員則應熟讀訴訟期間呈堂的案件相關材料,如認為未能有效溝通需通知法庭。

不具法律效力 平機會:溝通不到不代表法庭錯

記者會期間,朱崇文多次強調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與過往平機會曾推出的實務守則有分別,法庭有時會援引實務守則,在訴訟過程具法律效力,而聾人和聽障人士司法傳譯不是法律條文問題,而是實際上的溝通問題,所以平機會才會推出《指引》而非實務守則。不過,記者多次採訪聾人法庭,案件難免涉及法例條文及艱深的法律用詞,並不是如朱所講「司法傳譯不涉法律條文」。

記者會上,《誌》記者向朱崇文提出疑問,有不少聽障人士在訴訟中出現溝通失誤而造成不公的情況,沒有法律效力的《指引》如何能夠確保相關的司法人士跟從?朱崇文回應指出,這個不是平機會可解決的問題,平機會的權限只有演繹法例條文。換言之,如法例沒有相關的條文,他們便無法提出具法律效力的建議。朱崇文接續表示,《指引》能夠提供資料予相關人士去認知問題,相信《指引》能夠幫到他們。

朱崇文又指出,溝通是雙方都要「做嘢」,「我相信法庭有能力做到這個安排,只要聾人或聽障人士『舉手』同法官講,可能有時沒有舉手。溝通不到不代表是對方錯,可能是自己錯。」

「指引」不包括警員偵訊過程 

另外,整個訴訟程序除了法庭的審訊外,警方的偵訊過程亦甚為關鍵。警方與聽障人士在溝通上往往出現種種的問題,例如誤解被告所言,安排同一名傳譯員替原告、被告傳譯、或不安排手語傳譯員便要求被告上法庭等等。以2019年被控非禮女兒的MHL風化案為例,MHL天生全聾,文字表達能力較弱,日常只靠手語溝通。警方於2017年與他落口供時,手語傳譯員指不明白MHL的手語,示意警員另覓傳譯員;一個月後,警員再找回同一名手語傳譯員,而最後MHL在沒有落口供之下被控,直接上庭受審。

平機會今日發表《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指引》。朱崇文(中)表示《指引》沒有法律約束力,視乎法庭會否跟從。(劉彥汶攝)

根據《供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第45章「控罪書與法庭程序」,「在檢控犯人時必須用他所操的語言或方言向他讀出控罪內容」,並「確信被告人已明白控罪的內容,然後向被告人提出警誡,必要時可利用傳譯員,並且確信被告人已明白控罪內容」;第49章「被警方扣留人士」中,「為保障有特別需要的被羈留人士的權利,並履行謹慎責任,人員必須以體諒、切合實際及合理的方式搜查此類人士。」

雖然《警察通例》有相關的內容說明需要注意「有特別需要」的人,包括聾人和聽障人士,但卻沒有明確的指引關於如何作出安排,例如聘請手語傳譯員或以文字傳譯等。警方的《安排的傳譯及翻譯服務數據》只有不同語言的傳譯,並沒有手語傳譯的數據。平機會被問及會否就聾人和聽障人士的執法過程提出指引,平機會政策、研究及培訓署理主管徐妤婷表示在建議當中有包含與警務人員作相關培訓。朱崇文補充,平機會無法寫到那麼多的指引,通常是殘疾人士「提供好熱切的要求才會做」。

聾人組織質疑《指引》無法律約束力 阻不到冤案發生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於記者會感謝在草擬《指引》過程中提供協助的專家、組織及持份者。記者向其中一名「持份者」邵日贊查詢,邵日贊質疑缺乏法律效力的《指引》對改善司法傳譯制度是沒有幫助,「這樣阻止不了有不公平的判決,司法傳譯問題十分重要,這涉及會否出現冤案。」

邵日贊批評《指引》避重就輕,沒有正視司法傳譯制度的問題。

邵提出了兩個《指引》沒有處理的問題:第一項為手語翻譯的審訊謄本,現時如要檢查司法程序是否有錯漏,需要取得當日審訊的謄本,但現時卻無法取得手語傳譯謄本,無法知道手語傳譯員是否有傳譯上的失誤。

第二項為手語傳譯員的監管問題,雖然《指引》有建議法庭公開手語傳譯員的名錄,但邵指出這樣的措施未能確保傳譯員的質素,甚至雙耳全聾人士也可做手語翻譯。他建議應限制傳譯員的工作時數,並詳細收集他們的工作紀錄,「不要讓他們做錯也沒事發生。」

記者會散場後,有零星記者繼續追問朱崇文有關法律效力的問題,他回應道:「法庭係咪一定要考慮(《指引》)?他們是未必要考慮的,但可能在庭上提出(《指引》),個官都可能會寫一句,不過

司法機構跟不跟就看他們了。」

劉彥汶

社會專題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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