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語傳譯員兼任控方及被告手語傳譯 疑慫恿認罪 聾人投訴無門

佢(手語傳譯員)話我踢爛,(我)冇踢,我冇踢,(我)撥。佢(話)撥(同)踢,係相同!

一個放在停車場的水桶,是撥開,還是蓄意破壞?一宗「刑事毀壞」案,兩年來纏繞着以洗車為生的聾人張中傑。警方由入門拘捕開始,手語傳譯員沒有好好跟張中傑溝通,張以為僅僅回警署協助調查,實際是拘捕行動。手語傳譯員身兼控方、被告的傳譯員,制度上存在漏洞,容易產生不公平的情況。張中傑案的傳譯員多次不依張的意思寫口供,在出庭前企圖慫恿張認罪,最後張中傑罪名成立。張去信司法機構投訴,因手語傳譯員拒絕合作調查而終結。

一宗「刑事毀壞罪」,因手語傳譯員的不公平的制度,衍生另一宗懷疑「妨礙司法公正罪」。在制度模糊不透明的情況下,聾人只能記錄不公平的程序,要求司法機構檢討傳譯制度。

事隔兩年,張中傑仍挺身而出受訪,用手語「大談」當年在警方安排的手語傳譯員傳譯下遇到不當的經歷。張中傑認為,警方及傳譯員勸喻聾人認罪是「恰」(欺負)聾人,做法極不公平,故他堅持站出來發聲。

手語配合讀唇的理解能力

現職洗車工人的張中傑,在「龍耳」創辦人兼手語傳譯員邵日贊用手語傳譯下,張表示,媽媽告訴他,張在兩、三歲時已是深度弱聽,雙耳的聽力受損程度在120 分貝或以上,左右耳均需配戴助聽器,張日常是從說話者的口形及神情,幫助理解說話內容。邵日贊補充,聽力受損程度達120分貝或以上,相等於說話音量如飛機起飛的引擎聲,張中傑才能聽見。

張中傑憶述,童年就讀主流學校,與同齡朋友溝通,張指少時用簡單字詞,「例如去飲嘢、去玩」,只要對方「慢慢講」,配合口形,便能掌握當中意思。他中學畢業後開始工作,所接觸的說話內容變得艱深,有時甚至不知道對方在說甚麼,覺得中文句子很抽象。

張中傑高中時轉讀真鐸學校(註:2018年中學結束弱聽部),手語是在聾校時觀察同學溝通,從中學習。他形容自己,「打手語能力麻麻地,看手語OK,可戴着助聽器,看到對方口形,輔以動作和表情,較易明白對方的意思。」另外,張中傑打手語說四句話如「傳譯員說我踢,我說沒有踢,是撥,傳譯員表示,踢和撥是一樣」,手語用了25個動作才足以表示(見圖),足見傳譯上需要更多時間和耐性。

張中傑從事過運輸業,負責跟車及搬貨,其後2009年開始從事洗車工作。2018年10月15日,張中傑在停車場向一名麥姓男子追討款項期間,因追款不成,一時氣憤,用手撥開了一個水桶,轉身離開。事隔半個月,警方兩度到張中傑家,要求張到警署接受調查,惟張不在家。直至第三次警員上門,即同年11月5日,下午大約2時半,警方陪同手語傳譯員郭君迪到張中傑家。

張指,「噼、噼、噼」警方大力拍門,欲強行入屋,張的家人僅開門縫,警方最後推門闖入,亦沒有出示仼何的法律證明表示他們以甚麼理由進入張家。

張中傑憶述,家人曾向警方表示,「我們不歡迎你,你們出去」,警方沒有離開,並透過郭君迪用手語跟張中傑說,「現在會跟他去警署」。張平日上班時間是凌晨12時至早上8時,早上下班後,中午是張的休息時間,張表示當天很睏很累,回覆警方改天才去。但傳譯員郭君迪說不可以,並向張表述「如果改天才去,到時是來拘捕你,那時候你就會沒有面子」。郭君迪又催促張需要即時到警署接受調查,並叫張帶$200至$300作為保釋金。大約10分鐘後,張中傑由警方帶走。

後來跟進張中傑事件的龍耳創辦人邵日贊指,手語傳譯員郭君迪當日在現場表示,並非拘捕張中傑,但從口供紙上指以「刑事毀壞罪」為由拘捕張中傑,可見那次上門實際是拘捕行動。

傳譯員角色衝突 疑聯同警方慫恿認罪

張中傑先被帶到沙田警署,及後轉至田心警署。在警署與警方會面過程中,張中傑指,警方有出示過一張紙張給他看,上面寫着:「你可以找律師,致電家人」,並着張簽名,惟張簽署後,欲找律師及相熟手語傳譯員幫忙傳譯時,卻遭郭以「得㗎啦,唔使㗎(可以的,不需要)」,更以「我會幫你」為由拒絕張的要求。

張中傑當日簽的口供紙,張指是沒有說過口供紙「認錯」的內容。

其後警方問及張中傑為何要踢爛麥姓男子的水桶,並向張展示水桶破爛的相片。張中傑解釋,他只是撥開水桶,相片中水桶的破爛並不是他所為,故否認水桶是他踢爛。但手語傳譯員郭君迪並沒有傳達張的意思,反指警察在口供紙上寫張認錯的句子。張中傑解釋,「口供紙大多數不是我說的。我說一句,警察寫三、四句」。張稱,「(口供紙上寫着)『我知錯,畀機會我』,我根本無講過,是郭君迪說幫我求情,所以要寫」。

記者讀了張中傑與警方會面的會面紀錄(俗稱:口供紙),上面有一段是這樣寫:「我知道我今次做錯咗,當時都係一時之氣,我很悔疚,我承諾我唔會再犯事,我希望可以畀多次機會我(我希望可以給我多一次機會)」。

儘管張表明不認同口供紙上的內容,表示「唔係咁㗎,唔係咁㗎(不是這樣的)」,手語傳譯員郭君迪卻對張說:「現在這樣是對你好,這樣寫是幫你」,力勸張中傑在口供紙上簽署,張中傑強調自己是撥開水桶,非踢爛,口供紙上的內容,與他認知的不同,故拒絕承認及沒有簽署。

郭君迪向張傳譯:「如果你不簽,會加控你的罪。如果加控的話,會留案底,刑罰更重,你會更麻煩」,又指「這樣已經是幫你寫好說話,你簽了吧」,「簽了可以走,不簽不能走」。郭君迪又向警察稱張中傑不識字,着警方不用理會張中傑。

張中傑多次強調:「我不簽,他們不讓我走。」邵日贊補充,「聾人欠缺這方面(到警署)的經驗,他們不是慣犯。執法者說不簽不能走,換着是我亦會相信」。張中傑也指,自己是迫不得已才簽下文件。

此為「很差」的手語。 張中傑打手語向記者表示,警方安排的手語傳譯員質素差勁。

警用廣東話口語替聾人記錄案情

在口供紙上,除了有張中傑的個人資料外,會面紀錄的「語言/方言」一欄,上面警方寫上的是「中國/本地話/手語」。此外,紀錄中有一段這樣寫:「除非你自己想講啦,但你所講嘅,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嘅」,張中傑指出「口供紙(內容),我用手語回答,警察用廣東話口語寫,你看廣東話口語,聾人可以講到口供紙內容嗎?」,張形容,情況有如「差人屈盲人睇到女人着紅色底褲,你明白嗎?」

言下之意,張中傑所指的是口供紙內容用廣東話寫成,而張的作答是用手語回答,這亦延伸到去一連串問題:警方與聾人或弱聽人仕錄取口供的機制是怎樣?為何用書面形式記錄,而不是錄影?如果不設錄影,而只有警方安排的手語傳譯員一人,如何確保這位傳譯員的傳譯質素?這份口供紙將會關連到日後的法庭審訊的控罪書,若聾人或弱聽人仕認為執法機構手語傳譯員的傳譯內容有誤,如欲投訴,有何證據,從何追索?

張中傑認為,警方向聾人或弱聽人仕取證時,為了「監察對方的手語傳譯內容對不對」,是需要有自行安排的手語傳譯員在場。

張中傑指出,最不公平的是,郭君迪透露她同時是報案人麥姓男子的手語傳譯員,即警方同時採用郭君迪為控方及被告的傳譯員。張表示,在警署會面過程中,曾問及郭,麥姓男子的為人如何,展開了以下對話:

張:你覺得麥係點?(你覺得原告麥先生為人如何?)

郭:佢好狡猾!

張:你點知啊?

郭:佢好多投訴!

張:即係佢上警署投訴,你幫佢翻譯

郭:係

張:明知佢狡猾,做咩幫佢,要我認罪

郭:桶爛咗嘛,無得講,要認咗佢!(水桶爛了,很難辯解,需要認罪)

張:都話無整爛!(已說我沒有砸爛)

張中傑補充,他是以手語及口語與郭君迪對話,張知道郭同是警方接納報案人投訴時所採用的手語傳譯員時,張曾主動向警方要求更換手語傳譯員,但張中傑指警方裝作聽不見,也默不作聲,而郭君迪則拒絕他的要求。

佢(手語傳譯員)話我踢爛,(我)冇踢,我冇踢,(我)撥。佢(話)撥(同)踢,係相同!

開庭前警方與手語傳譯員慫恿認罪

張中傑的案件(法庭案件編號:STMP1092/18)於2018年11月20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在第一次審訊,法庭曾為張中傑安排手語傳譯員傳譯其審訊內容。

法官引述案情指張中傑把水桶踢爛,張認為,撥開水桶與踢開水桶,內容有很大差距,張否認控罪。案件安排在同年12月4日再訊。張中傑指,在法庭上自己身處的位置與法官的位置甚遠,他基本上是聽不到法官的說話,他自己是留意法庭手語傳譯員的手語居多。張稱,是次法庭安排的手語傳譯,其所翻譯的內容「OKAY」,沒甚麼特別。手語傳譯員邵日贊陪同張中傑到法庭應訊,邵憶述當時法庭的手語傳譯員傳譯內容沒問題。

同年12月4日早上約9時10分,案件於沙田裁判法院3樓1號法庭進行第二次審訊,邵日贊有陪同被告上庭。邵日贊表示,「升降機門一打開,兩名警察加手語傳譯員郭君迪過來勸被告認罪。」他當時對警方說:「你們叫他認罪,由現在開始,我會記下你們所說的事。」警方卻回話:「你記沒所謂,但不要錄音。」

後來警方更將張中傑帶到法庭的證人房交談。張中傑憶述,當時被手語傳譯員郭君迪問及,他為何第一次審訊時不認罪?郭跟張說,「撥開水桶和用腳踢爛水桶都是一樣」,叫張不用執著字眼。郭又稱,「無事㗎,你認咗佢(你承認了控罪),不要浪費時間」。

郭君迪亦恐嚇被告,「如果你不認罪,就會影響仔女將來讀書,會搞到你家庭,會很麻煩。」當時距離開庭審訊的時間約五分鐘左右,被告表示,這樣為他帶來壓力,亦感到緊張。張擔心警察會小事化大,邵日贊補充,「例如是誤殺會改謀殺,傷人變成蓄意攻擊人,聾人不太明白字意,很怕別人用言語技巧令他陷入嚴重情況」。邵說,張中傑認為當時警方與手語傳譯員是串通好(要張中傑認罪),張擔心如果今次不認罪,將來可能安插另一控罪冤枉他。

「龍耳」創辦人兼手語傳譯員邵日贊是跟進張中傑個案的傳譯員,他希望社會大眾,能認真看待及關注聾人權益。

被告不勝壓力認罪 向司法機構投訴

開庭後,被告無可奈何承認控罪,法官判他守行為一年。執法機構的手語傳譯員在上庭前慫恿被告認罪,影響被告情緒及想法,如欲投訴,應向誰申訴?多年來為聾人提供傳譯服務的邵日贊,指郭君迪也有為法庭提供傳譯服務,並對其傳譯質素不敢苟同。

同年12月中旬,被告太太去信司法機構,投訴手語傳譯員郭君迪嚴重失德。投訴信件內容指,郭君迪於11月5日首次到達被告住所時,已經拒絕被告尋求律師和手語傳譯員的協助,對方並非在傳譯角度與被告及其家屬對話,而是以執法人員的角色溝通。被告太太更在信中指,「警察並沒有說是拘捕,但郭君迪已經主動說了。」

信中又提及,被告在警署與警方會面時,被郭君迪要求在紙上重抄對方所寫的內容一次,被告太太表示,「要被告簽名,當是自己寫的,才可以離開警署,被告極不同意口供紙上的內容。」12月4日,即被告第二次到法庭應訊時,被告太太在信中指,「郭君迪不斷叫被告認罪,並非來傳譯手語,是以個人意思來說話,有違職業道德,禍害聾人。」她又請求有關部門立即禁止使用這位手語傳譯員。

惟法庭高級傳譯主任陳寶齡以書面回覆指,「手語傳譯員並非司法機構的職員,是以兼職身分提供手語傳譯服務。有關他們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聘用時提供服務的情況,司法機構不作評論。」被告很生氣,認為政府不是幫助小市民。

深度弱聽的張中傑是一位抹車工人,他平日晚間工作,至早上才放工,午間是他的休息時間。警方入屋著張中傑到警署調查時,張曾表示當天很睏很累,回覆警方改天才去。但卻遭手語傳譯員郭君迪出言威嚇「如果改天才去,到時是來拘捕你」。

此外,被告及其太太亦就警方及手語傳譯處事不當,於12月17日去信警察投訴課,12月18日警方回覆已將案件記錄在案,並在2019年1月至2月之間約被告會面。被告指出,會面沒甚麼進展,直至2019年6月18日,警方仍是回覆,「調查工作尚未完成。」過了兩年多,至2021年2月17日,投訴警察課才以書面回覆張中傑於2018年的投訴。

張中傑對警方作出三項指控,分別如下:

(一)疏忽職守:三名警務人員於進入張中傑住所時未有向張出示委仼證

(二)濫用職權:兩名警務人員向張中傑作出拘捕後,不准許張聘請律師

(三)濫用職權:兩名警務人員向張中傑作出拘捕後,不准許張尋找朋友以協助張與警方的溝通

就指控(三),張中傑補充,他所指的「朋友」正是手語傳譯員邵日贊,張稱,邵是他的手語傳譯員,亦是他的朋友,「身為傷殘人仕,被警方拘捕找朋友幫助好平常」,但警方拒絕其要求,張認為是不公平的事。而警方的回覆指,就指控(一),相關警務人員否認指控,而鑒於事件中再無其他獨立證人或其他佐證,故警察投訴課將這指控歸類為「無法證實」。

就指控(二)及(三),警方同樣回覆相關警務人員否認指控,並指「當日於現場協助閣下(即張中傑)與相關警務人員溝通的手語傳譯員(即郭君迪)亦拒絕就本課的調查提供協助」。同上,鑑於事件中再無其他獨立證人或其他佐證,故警察投訴課將兩項指控歸類為「無法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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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去世的資深傳媒人李怡曾說:「對未來十分悲觀,但我一點也不消極,活到最後,也要忠於自己,忠於事實。」

《誌》決定將採訪橫跨三年的專題<聾人司法傳譯制度>結集成書,讓不公平留下印記。

2019年,張中傑案:張中傑是一名洗車工人,被控刑事毁壞,同時代表控辯雙方的手語傳譯員在庭外慫恿張認罪。張中傑妻子向警察投訴課投訴,至2021年獲回覆有關投訴「無法證實」。

2019年,全聾聾人MHL風化案:MHL被控非禮自己女兒,在被內接觸女兒下體1秒,罪成判囚9個月,最終上訴得直。案件揭發法庭上手語傳譯員多次傳譯錯誤,審訊中無從補救,聾人被判囚後唯一申冤的方法亦只有上訴,MHL還是受了9個月牢獄之苦。

2020年,全聾聾人馬學禮襲擊案:被告被控赤柱監獄中襲擊懲教員,事件中揭示懲教人員經常向聾人「手指指」,不獲派手語傳譯,亦鮮有用紙筆傳訊,與聾人溝通沒有制度可言。馬學禮被判罪名不成立。

2020年至2021年,嚴重弱聽少年羅鎮傑襲警案。反修例運動期間,羅鎮傑被控在銅鑼灣襲擊指揮官,羅鎮傑因聽錯裁判官鄭紀航問題而入獄,上訴至高等法院,被判發還重審。

2021年,嚴重弱聽少年蔡俊軒傷人案。被告被控在時代廣場傷人,獲法庭安排即時字幕審訊,蔡俊軒被判無罪。在手語傳譯以外,開闢一條較有效的傳譯方法。

這些年,記者積極在法庭採訪聾人案件,翻查過去20年的聾人新聞,發現聾人的手語傳譯制度仍依賴一份17名手語傳譯員的名單,司法機構轄下的傳譯名單的考核過程、傳譯員資料及投訴機制完全不透明,上屆政府更明言沒有檢討的必要。更甚的是,仍有案件揭示警方在沒有安排手語傳譯員的情況下,要求聾人上庭受審,經記者調查,這種不公義的情況比內地還要糟。

法國文學家雨果說:「製造不公義,比忍受不公義更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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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縱報道6個聾人/弱聽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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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聾人的傳譯制度如何?

一個不透明的、沒有系統的傳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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