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支雷射筆的爭議 (1) — 律政司不起訴警歸還證物  其後重新檢控  辯方一度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據屯門雷射筆襲擊案案情,證物丟失後警方起訴,引起辯方對公平審訊的質疑。

2019年9月屯門發生一宗雷射筆襲擊休班警案,半年後被告獲知不用再續保,並歸還兩支雷射筆,被告即丟掉該「證物」。10個月後,警方向律政司作出覆核後,正式起訴被告。辯方曾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指出若繼續法律程序將對被告造成不公。裁判官認為,辯方可聘專家挑戰控方專家報告,故駁回申請。

案件今(5月18日)作出裁決,裁判官施祖堯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並根據專家報告,指出該兩支雷射筆為攻擊性武器,裁定被告普通襲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控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1日判刑。

採訪 / 池淑霖、Linda

遛狗休班警與噴漆少年相遇

被告謝其聰(28歲)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案情分別指他於2019年9月15日,在屯門西鐵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及同日在屯門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傳召聲稱遭被告用藍光裝置射眼的警員9832陳志雄(譯音)、負責檢取證物的警員、就雷射筆寫報告的專家證人及歸還證物的警員作供。

陳警員於屯門西鐵站F出口見一名少年噴漆。

隸屬機場軍裝巡邏隊的警員9382陳志雄稱,他於案發日凌晨12時許休班後,在屯門河田輕鐵站附近遛狗。期間他目睹一名年約15至20歲少年在牆上噴漆,陳隨即拿出手機拍攝並謂:「老友,噴嘢喎⋯你繼續囉,我拍片做證據。」少年著陳不要拍攝,陳再答謂:「我係拍片唔係影。」陳之後報警,少年見狀隨即離開。

陳尾隨少年到屯門西鐵站F出口外空地,少年向被告表示噴字時被陳拍下。由於現場有人起哄,陳舉機拍攝以「保護自己」。這時,被告手持電筒狀物件行近陳,並照射強烈藍光,二人當時相距約2至5米。陳感到臉部灼熱,左眼疼痛,眨眼後感眩暈。

陳又發現手機的拍攝功能受損,不但停止拍攝,畫面亦出現多條黑色直間及變濛,「相信我手機嘅攝影功能已經被佢(被告)激光射壞咗」。之後被告再向他照射藍光約十多秒,期間陳用手機擋臉及繼續拍攝。

陳再次報警,被告見狀逃跑,在雅都商場外跳上的士,陳走到車頭位置阻擋及表露警員身份,被告再迅即離開的士逃走。

陳由蔡意橋輕鐵站一直尾隨被告至河畔徑,視線不曾離開,當時街上只有二人;惟陳穿過行人隧道至澤豐花園時,則不見被告蹤影,附近100米範圍亦不見有人。他沿隧道折返河畔徑,在附近搜索約2分鐘後,見被告赤裸上半身,手持衣物迎面走向他。

當二人走近至數米時,陳呼喝被告一聲,被告再次逃跑,但最終因體力不支在澤豐花園停車場外停下。陳成功追截被告及再次表露身份,被告則表示「唔好再追」、「跑咗好耐」、「畀我坐低唞下,唔再逃走」。陳其後聯絡軍裝警員,由他們將被告拘捕。

陳警員在蔡意橋尾隨少年,展開追捕。

隧道口內、隧道口外?

辯方盤問下,陳同意被告由蔡意橋輕鐵站一直向前跑至隧道口約400米,步速時快時慢,亦曾轉頭望向陳。當陳跟甩被告後,隨即折返到近河畔徑一端的隧道口,沿原路搜尋。惟辯方點出,陳於主問時曾指自己折返後,往兆康的相反方向搜索,陳解釋是表達問題。

辯方另指出,陳第一眼看見被告是在隧道內,陳不同意,他重申是在隧道外見到被告。辯方引述陳首份書面供詞,指他「在河畔徑往澤豐花園隧道內,前方約10米」發現被告。

陳解釋以上「都係事實一部分」,指可能是錄口供時「表達得唔好」,致警員理解有誤,「打錯咗或有甩漏」。何謂事實部分?陳澄清指,他是在隧道外尋回被告,當時他們相隔10米,後來亦曾在隧道內近距離見到被告。

2019年9月15日書面供詞:

「我於屯門河畔徑往澤豐花園隧道內,內有燈光照明,光線充足,前方約10米,有一名(對被告衣著的形容)。」

2021年3月17日書面供詞:

「最後於澤豐花園近隧道位置,我見到一名男子(被告)迎面向我行來。」

庭上供詞:

「在(近河畔徑)隧道外看見被告迎面走來,當時我們相隔10米。」

陳:同意衣著及身型均是辨認的關鍵 有出入是表達「有甩漏」

他於庭上供稱被告當日戴有腰包。惟在首份書面供詞中,陳沒提及此點,直至第二份供詞才談及。陳表示是「當其時真係漏咗」。辯方欲舉出其他錯漏時,陳搶先回答,指他庭上供稱被告手執上衣、帽子及圍巾,這些於首份書面供詞「應該都冇寫到」。

陳續解釋謂:「嗰時我仲住緊醫院,已盡最大努力落口供,人有可能講甩講漏咗細節。今日我宣咗誓,用最大嘅能力講事實嘅真相出嚟!」

陳又指「人與人之間,我講同你寫出來有出入」,但辯方反駁,指陳應在檢查口供後才簽名,陳解釋當時覺得證供「講得夠」、「有甩漏未必為意」。

辯方案情指出,陳在屯門地鐵站外空地看到,及其後追截至蔡意橋輕鐵站的並非被告本人。而陳跟甩所追截的人後,他在隧道內近澤豐花園出口遇到被告。

當時被告赤裸上身,裝束如「落街跑步」,兩手空空。直至陳喊「喂」一聲,並與他的唐狗衝前時,被告才立即跑走。被告其後在停下的位置坐下,附近有一件藍色衫及腰包。陳對此表示不同意。

屯門雷射筆襲擊罪中,證物丟失後警方起訴,引起辯方公平審訊的質疑。

審訊中段控方突提呈具爭議的招認證供 警員作供期間違法庭命令

控方在主問期間,才表示想將被告在未有警誡下的招認證供呈堂,遭辯方反對。按照情況,法庭需做「案中案」,以決定證供能否呈堂。惟裁判官施祖堯認為,控方在傳召第一名證人後才提出「案中案」,或對辯方公平性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控方其後索取律政司指示後,放棄提及招認證供。

負責拘捕及檢取證物的警員25889劉宇正在作供期間不應翻閱與案有關資料,或與他人談及案情。惟辯方發現,劉在開庭前曾翻看警員記事冊,故質問他為何違反法庭的命令?劉回應謂:「睇下記事冊有冇帶錯囉。」、「睇完冇帶錯咪收返埋佢。」

辯方追問下,劉表示他由家中出發到法院,而家中只有他帶到法庭的那本記事冊。辯方不解問:「咁點解會帶錯?」劉答謂:「因為仲有一本當值用。」辯方問:「咁有冇帶嚟?」劉再答:「冇!所以冇帶錯。」

現已離職、案發時為證物警員18049郭凱奇(譯音)供稱,當日曾經從屯門警署證物房提取2支涉案雷射筆、內有的電池,並為證物及被告拍攝。被告當時身穿被捕時裝束,包括警員給他的藍色上衣。郭於錄影會面中向被告展示雷射筆,錄取口供後,即日將雷射筆歸還證物房。

於2020年1月13日,郭再提取涉案2支雷射筆,交到灣仔警總姓陳的督察作專家檢驗。

辯方盤問下,郭確認於案發日錄影會面後,將雷射筆交還同一警署證物房,與之後再提取雷射筆檢驗期間,沒有再處理涉案的雷射筆。

辯方續指出,郭於案發日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的地點,是在青山警署,而非郭所指提取證物的屯門警署。郭指自己或理解有誤,澄清提取及交還證物均在屯門警署證物房。

郭又表示於2020年1月13日提取雷射筆後,因負責檢驗的部門工作量多,故並非即日將雷射筆交到警察總部,而是隔了兩天後,才送到警總。郭強調,等候送往檢驗期間,他將雷射筆鎖進只有他有鎖匙的儲物櫃,確保證物不受干預。

於2021年5月11日,郭錄取一份書面證供,他供稱證供是在沒有人或任何文件輔助下作出。

辯方:喺2021年5月11日,你連被告住址都記得?

郭:當時記得有咩問題?

辯方:記得埋搜查令編號?

郭:自己工作都會記啲重要事情。

辯方:連會面錄影律師名同編號都記得?

郭:係。

辯方:依家仲記唔記得?

郭:唔記得。

辯方:2019年9月15日每時每分嘅事,都可以靠記憶記得?

郭:係。

辯方:向你指出,你並非在法庭講真話。

郭:唔同意。

2020年5月27日,被告到屯門警署取回證物。證物房職員鄧潤瓊(音)供稱,當日歸還證物時,只跟被告核對身分,並不知證物是否屬於被告。辯方問鄧,被告曾否詢問「拎住支雷射筆出街會唔會被拉」,而她回答「唔怕嘅,有咩事打返去證物室就得」,鄧表示不記得,同意「可能有(講)可能冇」。

被告供稱當日取回證物後,因警署告知他不會提出起訴,故他將屬於自己的電話及證件收好,並棄置其他證物,包括不屬於他的涉案雷射筆、藍色上衣及腰包。

施官曾關注,若不批准控方報告呈堂,須考慮警方有否失職或疏忽,如刻意誤導被告指不會起訴,而令被告蒙受不公平情況。

對於辯方指,警方應於歸還證物時知會被告已有專家檢驗雷射筆的報告,因這會影響辯方如何處理該歸還證物。施官認為,這牽涉執法機關的法律觀點,不明白警方為何有責任向被告披露,反問如果沒披露是否違反某部分責任,但他同時指「唔係話冇違反就一定冇問題」。

施官及後裁定控方專家報告可列作呈堂證物,另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曾申請終止聆訊遭駁回

被告於2019年被捕,2020年3月獲警方告知不用再續保,同年5月警方更歸還兩支雷射筆給他。直至去年3月,警方向律政司作出覆核後,正式起訴被告,並指已有雷射筆的專家報告;惟當時被告已丢失涉案雷射筆。

由於丢失證物,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並指若繼續法律程序將對被告造成不公。處理申請的裁判官水佳麗指,本案證物是在歸還予被告後聲稱被丢失,她另認為辯方可聘專家挑戰控方專家報告,故駁回申請。

池淑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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