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法官質疑品格證人與案情關係

中大暴動案


前年(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警方衝入中大校園拘捕多人,四大專生被控暴動等罪,案件進入第9天審訊。控方今早傳召在現場負責檢取第三被告證物的警員毛啟聰,警員憑他在旺角自行購入的戰術頭盔在片段認出自己的所在位置。控方完成舉證,法官李慶年裁定四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今傳召第一被告的品格證人,法官質疑品格證人與案情的關係: 「又講那些年呀?你們覺得有意義的話,我會給予你們充足的時間」。

中大暴動案
根據庭上證供,手持背包的是警警員毛啟聰(港台直播截圖)
中大暴動
根據庭上證供,白色鴨嘴帽為檢取證物。(港台截圖)

「沒有印象將證物轉交哪個同事」

事發當日約下午三時十八分,在東九龍總去第二梯隊秀茂坪分區小隊當值警員毛啟聰到達二號橋。在約下午三時三十分,毛供稱在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推進時候,自己向環迴東路的網球場方向跑,期間見到已有部分人被同僚制服,於是繼續向前跑。 

他在網球場外與同僚設立防線,沒有繼續向前追,但他見防線人手足夠,於是回頭走向被捕人士區域,當時見第三被告被制服,於是上前協助。他指出由於當時身上沒有大型的裝備,包括盾和槍,裝束「較為輕便」,於是幫忙拿著第三被告的證物 。 他指出當時檢取防毒面罩、黑色背包、黑色鴨嘴帽,但又指「印象有其他物品,但事隔太久忘記有什麼物品」。毛稱,自己在二號橋把證物交給同事,記事冊上沒有記錄交予給誰,但則確認拿物品到二號橋交給同事沒有受到任何干擾。

辯方其後盤問毛,指為何肯定證物在檢取證物走到二號橋期間沒有受到干擾,毛供稱因為知道證物是很「重要」,所以當時用雙手拿著證物。

辯方問:「在制服被告到走去二號橋的過程中有否停留?」「二號橋將物品交給誰?」、「在二號橋如何交證物給同事?」,毛均回答「不記得」及「沒有印象」,其後補充雖然無法記得將證物交予誰,但深信是與他一起戴帶被告到二號橋的三位警員其中一位。 
毛後承認當時在記事冊中的時間是依靠傳令員的的記錄,並非根據個人記憶或記錄寫下的,記事冊中也亦沒有提及有關檢取證物的內容。亦不肯定檢取的證物是否從被告身上掉下,只記得第一眼見到被告的事後,防毒面罩在被告的背部位置。

警員毛啟聰在庭上指,記不起當天證物交予哪位警員。(陳卓斯攝)


 戴自行購入的頭盔 有警員編號的防暴裝「洗咗」

庭上播放RTHK、立場新聞以及TVB等新聞片段, 毛指出,自己在事發時腰間繫著一個本來用作裝著防毒面具的灰色袋子,以及戴著一個自己在「旺角」購買的戰術頭盔。他行,其頭盔對比一般警員使用頭盔「特別輕」和「與別不同」,案發時頭盔上也有一個護目鏡。邱大律師其後續問有關頭盔的特徵,毛稱自己有為頭盔黏上「魔術貼」。 

毛警員所用護目鏡是之前部門會用的,所穿的鞋子也是自己購買的日本牌子「HOKAONEONE」,惟黑色背心後的綠色燈是大隊派發的識別燈。

辯方續問當時毛警員的衣著是否沒有任何警員編號和行動代號,毛解釋由於當時「長期達旦」地工作,有行動代號的防暴裝「洗咗」,所以當時防暴裝上沒有警員編號,據毛警員記憶案發時警隊是未有行動代號卡,因此沒有任何辨認的編號。

錄口供前一日 曾閱案件相關法庭報道

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邱治瑋盤問毛警員有關錄取口供的詳情。毛警員稱前日(4月28日)早上收到通知需要協助錄取口供,晚上約錄取口供。

辯方律師邱治瑋問:「收到指示錄取口供,有沒有了解過本案案情? 」

毛警員回答:「大概有,閒談間都會談論案件的新聞,看了立場新聞的報道之後,就找相關資料去看,之後發現是和自己有關。」

辯方律師邱治瑋問:「相信本人或之後就有女警找你?」

毛警員回答:「梯隊有個沙展認得我,因為整隊都是只有我用這個灰色袋,所以較為突出。」

毛稱錄口供的過程,先講述了自己印象中記得的事後,後來在看事發的影片和新聞片段,回憶當時發生的事情以及指出自己的位置。

品格證人稱被告守規矩、有承擔

辯方開展案情,傳召第一被告陳起行的品格證人李彥達先生。

李彥達與第一被告陳起行於2019年9月在中大聯合書院划艇隊認識,李為該隊的隊長,在陳起行加入划艇隊兩星期後,李發現他的體能和表現比一般新人好,於是邀請他幫忙指導其他新人的練習。

李指在艇會取艇時總會按照既定的標準程序,陳起行有別其他隊員,不會貪圖方便,「一窩蜂」衝過去。他指陳起行是一位非常自律的人,在每星期3-4次頻密的划艇練習中,陳起行只有一次的遲到記錄,而且比一般人守規矩。

其後,在控方盤問中,李承認划艇隊在同年的11月中暫停練習,收到體育部通知比賽取消後,划艇隊亦解散。在早兩星期於畢業禮上與陳起行見面。


官質疑品格證人的意義


李官在控辯雙方對品格證人完成主問及盤問後反問「到底品格證人的意義在哪?難道碩士、博士不會影人裙底嗎?」。李官指,品格證人大多會提及被告很多生活小節,例如有禮、「踢波不會被罰紅牌」、「扶阿婆過馬路」、「攞First Hon(大學一級榮譽畢業)」等,質疑傳召多個證人去講「被告做過的好事」,「到底與案中的罪行有多大關係呢?」。

坐在被告欄內的陳起行緊皺眉頭。

李官:「下一位品格證人是誰?剛剛講完划艇,現在講踢波?」

辯方許大狀:「下一位會是與陳起行由小學認識到現在的⋯⋯」

李官:「即是又講那些年呀?⋯⋯你們覺得有意義的話,我會給予你們充足的時間⋯你們可以很奢侈地用法庭很多時間⋯⋯。」

在9天的中大暴動案中,李官多次強調自己有機會要工作到下年也沒有假期,業界在審訊中有很多地方是可以節省時間。

過往法庭亦有就有關社運的案件傳召品格證人,例如社工陳虹秀的案件與及港大生堵路襲警的案件等。品格證人的證供若是有利於被告,一般會被法庭視為決定被告的刑責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法庭亦會考慮公平性等問題。

四名被告分別為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他們被控暴動罪、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早前否認所有控罪。案件周一早上續審。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

  1. 一張白紙「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成證物
  2. 法官批評控方證據註腳不清楚:爭議點拿多少出來,就考慮幾多
  3. 指揮官同意非所有人以非法集結為目的
  4. 警員拘捕細節「制服」、「追截」、「掙扎」與影片有出入
  5. 影片與警員供詞矛盾 《無綫》證被告一分鐘內頭上多頂帽
  6. 審訊前兩周落口供指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警員承認口供不可靠
  7. 警證物標籤頻出錯 鐳射筆上有不知名貼紙
  8. 控辯同意事發時二號橋可「自由出入」官據裝束、行蹤辨認被告
  9.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法官質疑品格證人與案情關係
  10. 控方質疑第三被告「製造情節」及與其姊「夾口供」
  11. 中大暴動案結案陳詞 7月7日裁決
  12. 官讚指揮官克制不寫入判詞 「費事畀人上綱上線」
  13. 中大暴動案判刑 兩被告被判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 官臚列近期區院案例

陳卓斯

《 誌 HK FEATURE 》 獨立記者
製作、策劃紀錄片,專責《誌》影像報道。

PAYME支持獨立記者

返回

控辯同意事發時二號橋可「自由出入」官據裝束、行蹤辨認被告

繼續

一齊走!帶住寵物移民英國 臨別街坊送走大角咀「餃子店」

最新

真槍實彈案  War Game青年以亞氏保加症抗辯

2018年12月31日,串謀謀殺前空少「哈比人」的本土小說家蘇翰韜於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被捕,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重囚27年。蘇翰韜以外,同案還有3名同黨被捕,包括蘇緯軒、翟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