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黃大仙暴動案 8人包括急救員罪成 判囚3年至3年3個月 官: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

2019年10月1日,九龍各地區發生衝突。(《誌》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1日國慶,各區爆發衝突,12名男女被指在黃大仙暴動,11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當中8人包括現場一名急救員,今(2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3年至3年3個月。法官李俊文指,眾人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他考慮6名女被告身上的裝備較少,不及男被告的「全副武裝」,遂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有被告聞判拭淚,旁聽人士向他們揮手,高呼「加油啊、飲水啊!」

辯方引述首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對事件感到後悔,當時應該避免前往衝突現場,並透露打算在獄中進修哲學及心理學。至於案發在現場擔任急救員的第11被告,辯方強調其出發點是幫人、出於一個良好意念,又指他的刑期不短,對家人來說是一件沉痛的事。

官:暴動規模不小 惟嚴重程度較輕微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不小,不同時段有百人甚至上千人參與,事發在九龍交通樞紐的龍翔道,但因在公眾假期發生、歷時只有40分鐘,對公眾及交通的滋擾較輕,亦沒有市民及警員受傷,僅有欄杆受破壞。

他指本案沒有被告是主導角色,即安排、帶領及鼓吹他人暴動,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做出暴力、激烈行為,可見其參與程度較低,並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法官接納眾人年輕、背景良好,考慮他們衝動、不成熟、已反省及重犯機會低,案件不屬於最嚴重的類別,就首被告,法官將量刑起點訂於監禁3年半,斟情扣減至監禁3年3個月。

官:6女生攜較少裝備 罪責較低

至於6名年輕女被告,法官指她們有別於首被告的「全副武裝」,只攜有部分裝備,可見她們在前線衝突、鼓勵暴動的風險較低,因此罪責亦較低,遂將量刑起點訂在3年3個月監禁,斟情扣減至監禁3年。法官認為第11被告當時為急救員,同屬於鼓勵角色,惟考慮程度不算嚴重,遂將量刑起點訂於監禁3年半,斟情扣減至監禁3年3個月。

1被告脫罪 另3被告判入教導所

12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當中只有黃碧蓉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方銘及王明佑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指他們管有一把錘,和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現年19歲的鄧有釗、20歲的方銘及20歲的郭晞桐,在今月初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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