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中的3人,鄧棨然、鄭子豪及廖子文,與另外兩名男子涉於2019年9月,在灣仔一個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材料。此案除了正在內地服刑的鄧棨然,其餘4名被告先後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法官游德康於24日聽取辯方求情後,稱考慮到部分被告的心理問題,加上案發時有2人年紀不足21歳,下令先索取4人的背景及心理報告,並押後至7月16日判刑,期間須還柙候判。
5位被告依次為,鄧棨然(31歲,推銷員)、鄭進(34歲,時裝設計師)、鄭子豪(20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李威龍(28歲,廚師)及廖子文(19歲,學生)。除了就「組織他人偷渡越境罪」正在內地服刑的鄧棨然外,其餘4名被告今於區域法庭求情。還柙中的李威龍在開庭前,與坐在身旁的鄭子豪和廖子文聊天,而鄭進則於辯方求情期間不時望向法官。
「12港人」鄭及廖案發時年輕 失去自由近2年
辯方求情提到,被告鄭子豪及廖子文案發時年輕,而且分別已還柙14及17個月,若計算二人在內地的刑期,一共被扣押近21個月。辯方希望法庭為鄭子豪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教導所等報告,惟法官認為,同類案例亦有判未滿21歳者即時監禁,故拒絕索取相關報告。而辯方亦為最早認罪的廖子文求情,冀法庭扣減三分一刑期。
第二被告手持匙卡 求情指自己參與程度低
同案另一被告鄭進呈上求情信指,自己在案發當日下午5時才到達涉案單位,參與程度較低,事後亦感到後悔,又稱被捕後再也沒有與社會事件相關的資訊和人士接觸,希望法庭能給予四分一的刑期扣減。辯方形容被告從事時裝設計是良好事業,但因本案而「前途盡毀」,法官隨即表示,被告服刑後仍可以朝著自己的天賦發展和獲得家人支持,認為其程度未至「盡毀」。辯方其後又呈上一封由李威龍僱主撰寫的手寫信件,信中形容李「不是壞人」,又稱願意待李出獄後再次聘用他。

辯方亦提及兩名被告的心理問題,指鄭進因照顧家人而早於2012年患上抑鬱症,其後在2019年9月亦受心理狀況的影響,未能修畢課程。
至於李威龍則患有適應障礙症,辯方指他在案發當日在警方入屋搜查時爬出窗外,或因他的焦慮症狀所致。辦方又指,被告的精神狀況欠佳,李不可能在事件中擔當主腦,甚或會半途而廢,未有能力製作汽油彈。法官聽取各辯方求情後,認為本案有需要索取心理報告等作量刑 。
官認為汽油彈內放大頭針增殺傷力
案情指,涉案有部分玻璃樽內放置大頭針,惟控方專家報告未有就大頭針能否增加殺傷力作評估,只提及「屬惰性的大頭釘在燃燒過程中起不了任何作用」。法官認為,專家只是從化學角度分析大頭針對燃燒過程無作用,他根據常識推斷,大頭針在玻璃瓶爆破時會飛散,故認為涉案大頭釘會增加殺傷力。
此外,涉案單位搜出鎂屑、鎂粉末等,能夠製造殺傷力較高的「鋁熱劑彈」原材料。惟專家報告曾指出,相關混合物需於攝氏 800 度以上才能燃點,故質疑其燃點的可能性。加上,案情未有提及警方曾在現場發現任何半製成或製成的「鋁熱劑彈」,部分被告的Telegram 群組通訊記錄亦沒有相關討論,惟控方則認為,材料存在必有箇中原因。
法官最終押後至 7 月 16 日判刑,以索取各被告的背景及心理報告,期間4人須繼續還柙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