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父親相依為命的聾人,沒想到用辛苦儲蓄買下的安樂窩,竟被樓下的保安員「合法」趕走,頓失所依。
聾啞人士陳美華(美華)因父親生前突然更改遺囑,於2021年遭「陌生的同居」蕭美娟(阿娟)趕出家門,其後入稟法院申索原有業權。3月法官判美華勝訴,獲判38.28%業權,但仍然留下一大堆疑問。
陳父更改遺囑兩星期前,該大廈的保安員阿娟帶美華到房委會辦事處簽署「刪除戶籍聲明書」,在簽署過程中美華未獲安排手語傳譯,當中連見證人與社工的身分亦也成疑問。縱然簽署人不明當中條款,房署仍予以批核。劉官在判詞指出,美華在不知情且沒有動機的情況簽下有關文件,故該申請應屬無效。
本刊曾向房屋署查詢房屋事務主任是否知悉簽署人是聾人,以及見證人的身分是誰?上述問題一概未獲回覆。房屋署僅表示,處理各項申請手續由外判管理公司負責處理,並確認該申請已獲批核。美華事件揭示在房屋署的監察制度下,聾人資產的保障權利成疑。協助美華的龍耳創辦人邵日贊向本刊表示,房屋署的回覆「狡猾」,避談當中關鍵人物,涉及殘障人士的居住權竟將責任推卸給管理公司。美華接受本刊訪問時表示,她不會搬回家中,因為阿娟仍然居住,除非阿娟離開,她才會回到自己的家。
官司之後留下一大堆疑團
事源於2017年,聾啞人士陳美華(美華)的父親陳國臨終前突然更改遺囑,將執行人改為新相識的大廈保安員蕭美娟(阿娟),其後阿娟佔用陳國與美華共同擁有、位於李鄭屋邨第5座禮讓樓21樓的一個單位。據悉同年12月,阿娟與丈夫及其子女一家四口已遷往該單位居住。
陳父離世後,阿娟與陳的長子陳耀基訂立協議,每月支付美華生活費3,500元,惟陳父離世後4年、即2021年阿娟違反承諾,將美華趕走(另見時序表)。美華眼看當年有份湊錢買下的單位,卻被陌生的保安員摒出門外,從此流離失所,引起鄰居的關注。
當年同層的獨居長者向節目《東張西望》揭發事件,經報道後美華被逐出門一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其後美華入稟向女保安申索單位近4成業權和驅逐行為的賠償。3月13日,區院暫委法官劉勝欣頒布判詞,指出美華於2002年交付父親10萬元現金,該款項視為購買該單位的資金,因此美華擁有38.28%的業權;此外,阿娟需向美華支付象徵性賠償金200元。
一直與父親同住的美華,自18歲起在工廠任車衣女工,每月收入約2,000至3,000元。2002年工廠結業後,美華獲得約15萬元的遣散費。同年5月,美華在銀行提出10萬元現金交予父親陳國,陳國則以26萬元購入李鄭屋邨單位。父親於同年6月3日訂立遺囑,將該單位的受益人指定為美華及她的舅母。

時序表 美華被趕出單位時序表
| 日期 | 事件 |
| 2002年 | 美華與父親陳國合資261,200港元購入李鄭屋邨一單位,其中美華支付了10萬港元。立遺囑,將單位的受益人指定為美華及她的舅母。 |
| 2015年 | 保安員蕭榮娟開始與美華父陳國熟絡。 |
| 2017年中 | 蕭榮娟帶陳老先生及美華到李鄭屋邨內的房屋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刪除公屋戶籍的手續。 |
| 2017年 11月16日 | 陳美華申請刪除公屋戶籍。 |
| 2017年11月29日 | 在蕭的安排下,陳國到律師訂立新遺囑。 |
| 2017年12月 | 陳國離世,終年89歲。 |
| 2018年 1月 | 蕭與美華胞兄陳耀基簽訂《蕭陳協議》,向陳支持18萬,並承諾每月給美華$3,500。 |
| 2018年 2月 | 蕭搬入公屋。 |
| 2019年 | 蕭停止向美華支付生活費。 |
| 2021年9月 | 蕭將美華驅趕。 |
| 2026年3月 | 法官判美華勝訴,獲38.28% 業權。 |
(蕭=被告保安員蕭美娟 ;美華=原告聾人陳美華) 資料來源:案件編號DCCJ1098/2023 案情


2017年11月29日,陳父臨時更改遺囑,保安員阿娟往後一家搬入單位;而陳父逝世前約兩星期,美華突然申請公屋,並在李鄭屋邨的房委會辦公室簽署「刪除戶籍聲明書」,亦成為阿娟有理據趕走美華的關鍵。
美華在庭上陳述,2017年11月16日她正在睡覺時,阿娟態度兇惡,要求她簽署「一些文件」。阿娟帶她到辦公室,並要求她簽署文件,過程中沒有手語傳譯,最後她在不明白文件內容的情況下簽署。美華表示:「如果有人解釋文件內容,她是不會簽署的。」美華亦解釋,當時估計文件可能與該物業手續有關,或可能是為她申請一個新的公屋單位,因此才順利完成簽署。

美華為何突然要遷出自己有份買下的單位?文件中,美華填寫「業主因遷出而刪除戶籍」,吊詭的是她填寫現居地址竟是「同上」,即原本居住的地址。兩個地址相同,按常理不應有「遷出」的動機及準備。然而,一名聾啞人士在沒有新住所的情況下,房署卻批准了她的申請。此外,見證人欄上的簽名亦極為簡單,形似一個「C」字,尾部加上一圈,簽名旁並沒有全名。至今,房署尚未解釋見證人的身分及對見證人的相關要求。根據房署回應美華的文件,申請於11月16日提出,20日獲房屋事務主任批核。
本刊曾向房屋署查詢,房屋事務主任是否知悉簽署人陳美華是一名全聾聾人?署方並沒有回答。
事件的主角是年過六旬的新移民阿娟,她於2013年6月在李鄭屋邨任職保安員,月薪9,500元。因工作關係她認識陳國,並稱多年來一直照顧陳國,她稱陳國視她如「世侄女」,因此臨終前更改遺囑,將實用面積近500呎的單位交由她管理。根據該單位的呎價、座向與樓層,2019年估值約為380萬元。


保安員庭上避談刪除戶籍事宜
阿娟在庭上作供稱,表示自己沒有參與過美華的公屋申請及除名申請,但她卻能在審訊時提供部分文件,並稱「唔記得」或「唔知道」這些文件是如何取得的。劉官質疑美華申請剔除公屋除名戶籍的過程中,「她(陳美華)不自願且不明白內容的情況下簽署,而過程中蕭女士有高度的參與,因此她必然知情。」並裁定阿娟為不誠實證人。
劉官又指出,在刪除戶籍的表格中,美華並未填寫「現居地址」,僅在地址欄標註「同上」(即公屋單位住址)。這顯示美華在沒有新住址的情況下,根本沒有刪除戶籍的動機。
至於美華事前為何申請新的公屋單位,劉官指出:「不認為她申請公屋是因為她否認在該物業的業權,反而是因為陳老意識到蕭女士將接管該物業,並趕走原告人,為免無家可歸,陳美華才去作出申請。」事實上,陳父過身之後,娟與丈夫於2018年2、3月搬入該單位不久,美華見到阿娟等人在父親房間偷手錶的行為,令她感到心寒。當美華得悉父親已更改遺囑後,立即尋求聾人朋友及社工的協助。
在搬入單位之前,阿娟與美華的家人早已達成協議,而美華則表示自己完全被蒙在鼓裡。2018年阿娟與美華的胞兄陳耀基簽訂了《蕭陳協議》,阿娟一次性支付陳耀基10萬元,並另付8萬元作為陳國的殮葬費。《協議》中,阿娟亦須每月支付美華3,500元作為生活費。另外,保證若十年內出售單位,須將一半款項給美華;十年後則需一次過支付五十萬元生活費給美華。劉官認為,阿娟向龍支付10萬元,實際上是買斷業權,而阿娟是知悉美華有業權,才會願意每月支付生活費並同意賣樓後分錢給美華,該條款遠遠超出了純粹基於同情而作出的行為。

「對房署做法感到詫異」
一直協助美華的龍耳創辦人邵日贊接受本刊訪問時表示,以他所知,屋主簽署入伙或刪除戶籍的文件時,房屋事務主任必須在場,對於在場的房屋事務主任在如此草率批核申請感到詫異:「首先,見證人的簽名沒有姓名、名銜、職位,這份申請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令人存疑;其二,房屋事務主任必然在場,她明知簽署此文件具有法律責任,如果主任知道對方是聾人,理應予以協助講解。」
邵日贊曾向美華查詢當日一共有多少人陪同簽署,美華表示有阿娟、父親與一位社工陪同往辦公室,但不清楚該名社工的身分及姓名。

房屋署回覆本刊指,「李鄭屋邨的屋邨辦事處由外判管理公司提供客戶服務,管理公司職員在處理各項申請手續時,包括公屋申請、更改戶籍資料、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等,均會向業戶講解相關政策及手續。」同時署方亦制訂了工作指引,舉例說「如發現該名服務對象沒有其他人士,如親屬、朋友等陪同提供協助,職員便會主動聯絡一些於香港註冊的慈善機構,例如『龍耳 – 聾人及弱聽綜合服務中心』,為該名聽障人士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以協助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房屋政策及填寫表格。」

律師分析:判決或動搖遺囑的有效性
在陳國離世後發一連串可疑的事件,導致聾人美華無家可歸,今次判決令遺囑的真偽受到質疑?葉煥信律師認為,雖然刪除戶籍與訂立遺囑是兩件獨立的事,但在法律上,法庭會將這些事件作為「環境證供」(Circumstantial Evidence)來整體審視。法官在判詞中已經明確指出這兩件事的時間線極度可疑:11月16日女保安帶美華去房屋署在無手語翻譯下「被自願」取消戶籍;11月29日女保安就帶老父去立新遺囑。法庭認為這是一連串由女保安「精心策劃」(Strategic planning)的行動,目的是在老父去世前,先清除美華在公屋的居住權,再透過遺囑吞併整個物業。
若美華未來正式興訟挑戰2017年遺囑的有效性,這次法庭認定「刪除戶籍過程存在脅迫/誤導」的事實發現,將成為證明女保安對老父施加「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或老父「缺乏真正知情同意」(Lack of Knowledge and Approval)的極有力間接證據。這強烈反駁了老父是出於自由意志將物業送給女保安的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