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支雷射筆的爭議 (2)— 控辯專家就涉案雷射筆傷人程度爭辯 裁判官指雷射筆為「攻擊性武器」 被告罪成

案發的起點在屯門西鐵站F出口。

控方於2021年3月25日正式起訴被告謝其聰(28歲)後,才得知控方早於2020年1月中,已請警方專家撰寫雷射筆報告。被告於2020年5月收到警方交還的兩支涉案的雷射筆時,獲警方告知律政司不起訴,被告遂棄置該2支本不屬於他的雷射筆。辯方爭議,當控方重新檢控時,辯方已失去機會請辯方專家檢驗涉案雷射筆,對被告造成不公。

由於丢失證物,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並指若繼續法律程序將對被告造成不公。當時處理申請的裁判官水佳麗則指,本案證物是在歸還予被告後聲稱被丢失,她另認為辯方可聘專家挑戰控方專家報告,故駁回申請。

踏入正審,辯方反對控方呈上其專家報告,法庭就此展開特別事項聆訊。

採訪:池淑霖、Linda

案發的起點在屯門西鐵站F出口。

專家博弈:檢驗方式與關鍵時間的傷害性?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現職警司(專門人員)陳喬崔,他修畢於電子及電機工程系,擁有檢驗過百支雷射筆的經驗,並曾多次以控方專家證人的身分出庭作供。

陳供稱於2020年1月13日收到本案2支雷射筆,及3粒相信分別為雷射筆的電池。他負責為上述證物作檢驗,並於檢驗翌日撰寫簡短鑑證報告,目的為2支雷射筆分類,及評估其對人眼構成的影響。他其後交還雷射筆後,再於2021年10月6日應警方要求,根據第一份報告撰寫第二份較詳細的報告。

陳於出庭前才發現,他在報告其中一處調亂一支雷射筆在兩個不同距離測試的照片,但他肯定是撰寫第二份報告時出錯,與檢驗無關。

陳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標準,將全新電池放入雷射筆,透過射出雷射光,測試雷射筆能射出的最大功率,為其分類。他指出,2支涉案雷射筆均屬3B級別,其中黑色雷射筆若在20米內照射可對人眼造成損害,另一支銀色雷射筆,若在40米內照射可造成損害。

據屯門雷射筆襲擊案案情,證物丟失後警方起訴,引起辯方公平審訊的質疑。

辯方專家為中文大學物理系高級講師湯兆昇博士。湯在其報告主要質疑控方專家測試雷射筆功率的方法,以及涉案雷射筆的是否實際對人體有害。但由於湯未有機會測試涉案雷射筆,故只能根據控方專家報告作計算及給予評語。

湯供稱,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在評定雷射筆等級的測試中,應保持雷射筆的最大功率及最大輸出值。控方專家將全新電池放到雷射筆中,測試不同距離的照射情況,但過程中未有更換電池,做法或影響雷射筆的電池或電壓保持在穩定數值。湯補充指,雷射筆照射10分鐘後,電壓便會開始下跌。

湯不反對控方專家將涉案兩支雷射筆評為3B級別,但他指出,因雷射筆在測試及案發現場使用的電池的電壓不同,亦沒資料顯示涉案雷射筆的質素,「(電壓)下跌得幾快未必知得好清楚」,故未能判斷雷射筆在測試時照出的光度及輸出功率與案發現場是否相同。湯同意辯方指,用滿電的電池測試有機會高估涉案兩支雷射筆的危險。

此外,湯表示對控方專家報告「有啲地方未能完全理解」。他指出,就其中一支雷射筆的激光圖片可見,該雷射筆於一米照射時激光呈圓形,而十米照射時卻變成「很長的長方形」。湯認為,同一支雷射筆在不同距離射出的激光形狀並不脗合,他亦不同意控方專家以曝光過度作為形狀不同的解釋。

湯續指,國際非電離輻射安全委員會為保障雷射產品安全,會調高雷射筆的「危害距離」,而實際造成傷害的距離約為「危害距離」的三分之一。換言之,若「危害距離」為40米,實際可造成傷害的距離約為13米。湯補充,激光的射程及光速均會影響傷害性,但科學上沒數據顯示在甚麼射程下會造成必然傷害,只能靠計算或然率。

控方質疑被捕時不解釋「跑步落街」 被告稱相信「拉錯自然會放」

被告謝其聰自辯指,他一個月平均跑步2至3次,案發當晩亦有到樓下跑步。當時他赤裸上身、穿上短褲及球鞋,帶了手機及銀包就出門。

謝從澤豐花園住所出發,跑至虹橋的十字路口,再往兆康方向跑,至迴旋處折返,一直來回跑約一小時。他跑完步後,經過十字路口的隧道回家,突然聽見後方有人喊「喂」,他轉身看到3至4米外,有名穿運動裝束的男子(即警員陳志雄(譯音))拖著一隻唐狗「兇神惡煞」地衝向他。謝大感驚慌,於是向澤豐花園跑走,該男子尾隨追至停車場外時大喊:「警察,咪走!」

謝供稱,因陳表露警員身份,故他停下協助調查。由於謝早前已跑了一段時間,加上突然被追截,故感到氣喘及頭暈,他遂向陳表示不適後坐下休息,期間陳向謝警員表示「(被告)整爛佢部電話」。

直到軍裝警員到場後,謝從褲袋拿出身分證登記。因他亦曾向警員表示「凍」,警員遞上一件藍色上衣給他穿上。但謝稱該上衣並不屬於他,而且衣服亦不合身。

控方盤問下,謝稱當得知警員以刑事毀壞及普通襲擊拘捕時,他雖感到驚奇,但仍跟從警員指示協助調查。控方質疑如果謝只是落街跑步,為何當時不向警員解釋?謝回答謂:「因為當時好唔舒服,都冇多講幾句⋯以為佢拉錯人,誤會嚟⋯拉錯自然會放。」

謝續指,軍裝警員在他附近搜查,有警員在他面前翻查一個綠色袋子,在袋中搜出兩支雷射筆。控方向被告指出,他當日在屯門西鐵站用雷射筆照射陳志雄後被追截至停車場外,警員在他身上檢取綠色袋及兩支雷射筆;被告一概否認。

裁判官 :兩支雷射筆必定為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施祖堯接納控方出庭作供的四名證人的供詞為誠實可靠。

辯方質疑警員陳志雄在追截時曾丢失被告蹤影;而陳在書面證供及庭上辨認被告時,對比向他照射雷射筆的男子、被追截男子及被告被捕時的特徵,亦出現數處分歧。惟施官用控方案情逐一反駁,認為差異不足以打擊證人的可信性。施官亦指,有可能是被告為逃避追捕,而脫去關鍵特徵,例如面巾。施官因此信納在屯門西鐵站外向陳照射雷射筆的人,就是後來陳追截的被告。

此外,施官質疑被告的證供不合理,認為被告聲稱落街跑步,但所穿著的運動褲布質並非運動服質料,更赤裸上身。而且被告被截停後,從沒詢問警員為何作出拘捕,做法不合理。施官另指,被告在控方盤問時,證供有前後矛盾,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就特別事項,施官認為辯方專家的質疑並不充分;他另接納控方所指,即使涉案的雷射筆被棄掉,使用同型號的雷射筆作測試,亦能證明涉案雷射筆的質素及表現。施官認為,若被告認為涉案兩支雷射筆不屬於他,不應該到警署取回該些雷射筆。施官裁定控方使用同類雷射筆作測試沒有不公情況,亦接納控方專家報告。

施官指出,被告案發時必定有照射警員陳志雄,而被告身旁必定帶有涉案腰包及內裡兩支雷射筆。根據專家報告,該兩支雷射筆必定為攻擊性武器。施官續指,被告當時攜帶雷射筆,是有意非法武力侵犯、透過照射來傷害他人,而被告帶有黑面巾,一定是用作隱藏身份。由於被告當時沒合理辯解,故他必然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定被告普通襲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控罪罪名成立。

池淑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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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支雷射筆的爭議 (1) — 律政司不起訴警歸還證物  其後重新檢控  辯方一度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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