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警方衝入中大校園拘捕多人,四大專生被控暴動等罪,案件進入第11天審訊。第三被告昨日始作供,控方代表律師張錦榮早上續盤問第三被告,辯方後傳召張姊作為第三被告的事實證人,控方曾一度要求張姊提供手機讓法庭檢視事發當日與案情有關的WhatsApp對話,惟張姊表示已更換手機,只能提供當時的對話截圖。
控方質疑呈交畢業禮入場劵是「製造情節」
控方指出,被告早已知道畢業典禮取消,呈遞畢業典禮入場劵等文件,質疑張是「製造情節」、以及有意「誤導法庭」,張否認。辯方律師邱治瑋其後覆問下,張澄清前一日「看電視」就知道畢業禮取消,亦有和姊姊溝通有關事宜,獲姊姊告知科主任說仍然可以回校拍照,因此被告仍有去中大。

邱大狀問:「畢業典禮和家姐去拍照是兩件事件?」張回答:「是」。
庭上播放無線新聞的新聞片段, 控方基於衣著的脗合指稱為第三被告為片中的「男子甲」,如黑色上衣、黑色長褲,褲管有紅色直間、穿著深色波鞋、鞋跟位置是橙色。而「男子甲」在片段中所配戴的防毒面罩有兩個粉紅色濾罐,但第三被告被制服後,警方在現場只是檢取一個粉紅色濾罐的防毒面罩,而張作供的時候,有提及「女子乙」只是給予他一個濾罐的防毒面罩。因此,辯方指出影片中的「男子甲」並非第三被告 。


控方昨盤問一度質疑,為何張不記得案發當日自己曾到馬鞍山哪一個私人會所工作,也質疑為何沒有帶備替換的衣物,如防水褲等。張在辯方的盤問下稱自己外出很少拿背囊,除非有活動,如打球。他供稱自己至少做了一年的救生員,如有時間的話,每個週末都會去做兩日的救生員,所以一個月最多八次,但工作的地點不定,不是每次當值都回去馬鞍山區。張強調通常做兼職救生員,場地會提供上衣,而沒有規定穿甚麼褲,穿長褲也是可以的。
畢業禮案發前一日取消 原計畫仍到中大拍照
辯方傳召第三被告張俊浩的姊姊張茵桐作供。張姊供稱,自己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課程公關及廣告的高級文憑畢業生,在2019年10月收到學校的信件,指畢業禮會在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舉行,張姊在11月初就相約了朋友和家人等約10人到校拍攝畢業照。
她解釋在原訂畢業禮前一天,即11月11日,看到新聞報道得知中大內有衝突事件發生,以及收到學校的通知,官方畢業禮將會取消。 但11日晚上7時07分,張姊收到中大專業進修學院公關及廣告系的科主任黃國祺的 WhatsApp訊息,內容是邀請張姊和其他同學早上11時至中午12時回中大百萬大道附近拍照,參與一個「非官方的畢業禮」。
翌日,即案發當日早上8時09分,張姊再次收到黃主任的訊息指要取消拍照的事情。她本與同學因為需歸還畢業袍,因和同學討論會否繼續回到中大拍照,最後在中午左右決定取消安排。
張姊解釋,當時忘記通知弟弟因為家人和朋友都人數多,直至後來弟弟到達中大之後再致電她的時候,才記起沒有通知他拍照安排已經取消。
在張姊的口供稱, 2019年8月,母親做切除子宮的手術,需兩至三個月休息,由於自己和父親需要工作,因此主要由弟弟待在家中照顧母親。她指,弟弟在6、7月參與「一、兩次」的社會運動,但後來都在家照顧母親等原因,已經沒有再參與。

控方質疑被告姊姊與被告「夾口供」
控方在盤問開首就庭上所給予證供,會否因第三被告弟弟是其身分而想幫他,張姊只是陳述當日發生的事情,沒有說要特別幫助弟弟。
控方續問「會否在證供入面作出偏頗的說法?」、「有沒有和張夾口供?」,張姊均否認。
張姊在盤問下稱和弟弟有協議,假如弟弟會出去參與社會運動會告知她,因為她都會擔心弟弟的安危。控方質疑,張姊如此關心弟弟的安危為何無法確實記得到底是參與一次還是兩次,又指為何如此關心弟弟卻會忘記通知他拍照取消,張姊解釋因為當日會先通知那些住得較遠的朋友,因為那些人會因前往中大提早出門,所以希望先儘快通知,最後才通知家人。她又指,當日以為通知父母後,父母會轉告弟弟,所以沒有特別想起要通知他。
控方要求交出手機 張姊稱沒有備份對話
控問張姊為何知道中文大學內情況混亂仍然要去中大,張姊解釋以她所知應該只是部分範圍有衝突發生,所以覺得中大該有其他位置可以拍照。
控方續盤問,指出張姊亦與科主任黃國祺的whatsapp記錄中曾回覆「應該會去(非官方的畢業禮)」,但要視乎「交通情況」是否已經知悉有人扔雜物在中文大學外吐露港公路,令交通出現問題,張姊回答指看新聞知道中文大學內有衝突,但不知道具體情況,訊息中所指的交通情況是擔心日常西貢到馬鞍山一段西沙公路的交通擠塞情況。
控方一度要求張姊交出手機,參考案發當日的對話記錄。 張姊解釋,因為已經更換手機,而且沒有就備份whatsapp記錄,因此未能查看有關對話。李官後來有追問,張補充有嘗試過在替換手機後翻查記錄,但是因沒有備份,所以沒有相關記錄。
第四被告自辯 案發日回中大交功課
第四被告鄧希雯親自作供。鄧希雯於 2020年7月在香港中文大學以中文文學士及教育學士雙學位,副修英國語文畢業。曾在2019年1月至5月到美國交流,完成交流課程去了歐洲,在7月至8月期間到立陶宛參與了一個英文夏令營,主要教東歐的小朋友學習英文。
鄧供稱,在11月12日,即是案發當日,本來是有一個英國文學的導修課,亦需要在上課前到中大文學院交一份列印出來的紙本功課放到老師的信箱。
於11月11日的晚上,突然收到大學發出的電郵通知將會停課,但由於該科的老師沒有通知是否仍需要交紙本功課,於是鄧仍然想回中大交功課,「我當時心態係,我做完,我就想交」。
她補充說,加上11月13日中文科的導修功課,需要用中大圖書館的資源,包括校內內聯網上文獻、期刊和論文,所以案發當日的早上5時45分便回到中大廿四小時開放的圖書館做功課。
辯方呈遞兩份鄧希雯的功課,包括一份「香港文學散步」,以及一份鄧在美國交流時遞交的功課。
四名被告分別為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他們被控暴動罪、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早前否認所有控罪。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