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去年「反送中」運動以來,香港警隊的濫捕、濫開槍及濫暴的問題舉世關注。《誌》公民記者於五月二十四日拍攝到防暴警在軒尼詩道的驅趕行動中,有警員舉起法德魯吋半口徑防暴槍 (37/38mm Federal Riot Gun) ,並將槍口零距離貼身指向區議員的胸口、手臂。該名單手持槍的防暴警右手食指扣緊扳機,作勢開槍,區議員命懸一線。《誌》向當事人展示相片,被槍指嚇的區議員質疑警方「已還有沒有守則和專業可言」。香港人權組織羅沃啟指出,照片顯示警員準備扣下扳機,「是罔顧安全,意圖嚴重傷人」。 警方截稿前未有回覆。
撰文:《誌》記者
五月二十一日晚上,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立港版國安法,並將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港實施。緊接的周日(五月二十四日),有網民號召當日正午在銅鑼灣舉行反國安法大遊行,縱使不獲警方批「不反對通知書」,有市民堅持由銅鑼灣SOGO遊行至灣仔,反對突如其來的港版國安法。

槍口對正胸口
警方佈防嚴陣以待,下午約一時已在灣仔發射當日首枚催淚彈,驅散人群。《誌》公民記者當日於下午一時十四分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交界,拍攝到一排十多人列陣的防暴警往銅鑼灣方向前推進,途中遇上翹手連成一線的區議員。防暴警陣形中,有防暴警先向區議員發射胡椒噴霧,多名區議員中椒往後退。
其中一名掛上行動代號 [HQ T2–1 302] 的防暴警兩次單手擎防暴槍,槍口貼身指向區議員陳俊裕的胸口,再衝前貼至位於右側的區議員曾振興手臂。從相片清楚可見,曾振興與槍管是零距離。《誌》記者事後得到曾振興的確認,曾確實當日退後時,身體感受到「柱狀物體」緊貼身體,隨後亦從現場的義務急救員獲知是一支催淚彈手槍。
整個驅散過程中,身後隸屬灣仔總部的高級督察一直用手從後拉住在舉槍的警員,疑似阻止該名警員再度舉槍,隊尾的警察公共關係科亦追上前。其後舉槍的警員垂下槍口,轉用左手舉起警棍推前。



事件中,槍口一度貼近黃大仙區議員陳俊裕(龍上),陳指當時沒有留意槍管有沒有碰到胸口,但清楚感受到槍口跟心口的距離是數厘米。陳俊裕見到相片後,感到驚訝,形容持槍警員「好黐線」,「如果這支不是催淚彈槍,是真槍,我們會如何?」陳俊裕憶述,當日眼前的警員很狂躁,與防暴警碰頭之前,陳俊裕確定防暴警已開了催淚彈槍,當槍口指向他們之後,數名藍衣公共傳媒聯絡關係科(PPRB)的人繞過防暴警走前,一人開咪說:「不要理他們(區議員),這班人做Show的,做馬騮戲的。」PPRB 說罷,走在防暴警面前做阻隔,陳形容感覺上PPRB 是在調停。

義務急救員目睹警持槍推進
陳俊裕質疑香港警方還有沒有專業守則:「五位區議員面對十多位防暴警,我們一直退後,只孭住背囊,為何出動胡椒噴霧,近距離(催淚彈)槍指我們?現時警方的『工作守則』是否存在呢?」相中最左面的黃大仙區議員鄭梓健(竹園北)目睹防暴警瘋狂的狀態,連環噴胡椒噴霧,槍口對正他們,他亦質疑持武器的警員是「想驅散,還是想開槍」?
另一位被槍口指向手臂的屯門區議員曾振興憶述當日情況,「防暴開始有對人群警告,叫『你哋快啲走』」。曾振興稱,有留意到當時的防暴警員是「上了裝」(穿上了防護裝備),手不斷搖胡椒噴霧,手持警棍、催淚彈槍。曾振興說,「(在場區議員)知道他們(防暴警員)應該有行動」,於是在場區議員便想發揮他們在場監察的作用。


擬向警方索影片 徹查事件
曾形容,警方對在場區議員作推進過程很快,由施放胡椒噴霧到感受到有柱狀物體指向自己身體的過程,歷時兩至三分鐘,期間有防暴警向他的眼直射胡椒噴霧,在義務急救員協助下,去到希慎廣場附近地下接受清洗。曾振興說,從義務急救員口中,曾振興才確定,當時防暴警員指向自己身體的是一支槍。當下情況混亂,曾振興坦言「其實沒有『驚』的感覺」。當日身在區議員堆的區議員伍健偉指,細看圖片「我理解為已經隨時發射的狀態」,他質疑:「這會否是一個警務人員應該要做的事?」
陳俊裕表示,會向警民關係科聯絡,索取當日那段時刻的影片,追究責任。曾振興稱,希望去信警署檢視五.二四槍口貼近身體的事件,但曾振興亦坦言現時制度崩壞,監警會可能連投訴個案都沒有辦法成立,故他期望可以透過十七區區議會聯合會議來檢視相關的警暴問題。
警隊通例對舉槍欠規管
《誌》記者在今年的抗爭現場發現,防暴警驅散人群的行動時,前線防暴警持槍的人數明顯比去年多,一小隊至少有催淚彈、胡椒球彈槍及布袋彈三支槍。踏入五月,警員在中環、灣仔、旺角鬧市多次近距離舉槍指嚇市民。
自2003年起,警隊一直未有公開的《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即「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去年九月三十日,警方沒有向外公布的情況下修改第二十九章。修改之後,只要對方做出「頑強對抗」,其定義是「作出實質行動抗拒人員的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員便可使用催淚彈的武器。
可是,在《警例》中沒有訂明舉槍、以及限制槍口貼近對方身體的確定準則。
「在《警例》第29–04條就拔出/舉起槍械作出規定。分區指揮官會仔細研究每宗案件的情況。除非有跡象顯示人員拔出或舉起槍械這項行為不當,否則無須編寫雜項調查報告⋯⋯如分區指揮官如認為恰當,則聽取口頭匯報已足夠。」
在該《警例》中,沒有訂明什麼情況下「舉起槍械」,會被列為「行為不當」。換言之,在五.二四的槍口指胸口的個案中,只要港島總區總部指揮官陳思達認為行為沒有不當,調查報告也沒有。就槍口貼身指向上半身的事件,《誌》向警方查詢做法是否恰當。
警方在截稿之後四小時後(即晚上十一時)回覆本刊,警方重申當日是一場非法集結,「警務人員只會在必須及沒有其他可行方法完成任務的情況下,才會使用所需最低程度武力」,但警方發言人沒有正面回應當日行動代號 ⊳[HQ T2–1 302]⊲的警員用槍口貼身指向市民的上半身,是否「最低程度的武力」,在八百多字的回應中亦沒有回答本刊,此等行為是否「恰當」。
香港人權組織羅沃啟指出,根據公民記者拍攝到的照片顯示,槍管貼近區議員的心口, 而區議員只是「手扣手」,並沒有武器,用這種威嚇的手法達到目的,「不可以接受」,並且違法。 他指出,照片顯示舉槍警員是準備扣下扳機,做法是「罔顧安全,意圖嚴重傷人」。
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發出警察使用低致命武器的指引(ohchr guidance on less lethal weapons)指出,在使用低致命武器,譬如是橡膠子彈或催淚氣體要「合理距離」下使用,因武器的衝擊力和高溫等因素量會造成嚴重的人體傷害。報告還指出,有關武器只能對人體的下肢使用。 羅沃啟指,照片中警員舉槍的行為絕對是違反指引,構成嚴重安全問題, 「絕對有機會走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