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誌Hk Feature》於去年11月刊出法律系畢業生Howard(化名)六年前被導師WP非禮一案。Howard於去年10月31日正式就事件報案,但過程中卻遇上波折——他在報案室中被警員以消極及不禮貌態度對待。
儘管有個不順的開頭,但他依然受到其他警員的友善對待,更讓他認為警務人員有能力更專業對待性罪行受害者。六天後,他就該名警員向投訴警察課投訴,「這不是輕微指控,性罪行受害人很容易會被這種不禮貌的言語阻礙報案。」
今年七月,Howard再次whatsapp記者:「我的投訴被列為『無法證實』。」信件寫着,「本課審視所有證據後,認為沒有充分證據或獨立證人支持或否定你的說法」。他在話筒另一頭問道:「難道我的證供不可靠嗎?」

「為何那麼多年都不報案?」
縱然去年萬聖節(2023年10月31日)是個上班日,中環的街道傍晚還是充斥着身穿奇裝異服的下班族。Howard無法融入街頭的喧鬧,他就在相隔兩、三條街的商業大廈高層窗戶,看着街上密麻麻的移動黑點,與義務律師討論着自己的案件。
經過律師對案情的分析,Howard決定就六年前被大律師WP非禮一事正式到警署報案。離開律師樓後,他致電六年前案發地點附近的西區警署,詢問是否必須到當區警署報案,而西區警署則回覆指所有警署均會接受性罪行報案。於是,Howard草草吃完晚餐,便回家帶齊文件,到家附近警署報案。
Howard在前往警署前,曾四度撥打芷若園的「18281」 熱線,希望找到社工陪同報案,但無人接聽。直至晚上十時,他拿着厚疊疊的文件,一人踏進警署的門口。他看到報案室有一名身穿便衣、戴着警察委任證及口罩的男警員站在接待玻璃窗口後方,便走向這名警員的方向,警員隔着玻璃開始報案程序。
Howard:我想報案。
男警員:報咩嘢?
Howard:非禮。
男警員:晌邊度,幾時發生?
Howard:晌水街果邊,大約六年前。
男警員:六年前?點解咁多年都唔報?
聽到男警員的問題,Howard內心已感到不適,他接受記者訪問時說:「六年間發生了很多事,我不知道怎樣用三言兩語解釋為何在六年後才選擇報案。」他表示,警員沒有給他足夠的回應時間,便繼續往下詢問。
Howard:我當時覺得無刑事成份。
警員:嗰個人係邊個嚟?
Howard:係導師,我當時係學生。
警員:地點係邊度嚟?屋企?
Howard:係嗰個導師嘅屋企。
警員:咁點解依家走嚟報?
Howard:我2021年3月開始搵輔導,12月先見第一次(輔導)。
警員:咁又點?
Howard:我2022年8月有去大律師公會投訴。
警員:我唔明白。關公會咩事?
Howard:我想投訴佢品行有問題。
警員:咁你想點?
Howard:我想報案。

Howard認為,在整個報案過程中,警員的問題都與案件相關,「但他的語氣或態度會讓我想,他是否不想我錄口供?他是否覺得我說的話不合理?」最終,這名警員把籌號遞給Howard,着他等待會見其他負責警員。他坦言,那一刻自己很想哭,「我只是想來報案,但剛進來已經要被警員挑戰,他還沒有聽清楚我發生甚麼事,就已經像是不相信我,我會覺得,他是否有意願聽清楚我發生甚麼事,才去決定我能否立案?」
感覺警員想阻礙報案
Howard表示,他早在報案前已有一點心理準備會被警方刁難。他曾瀏覽不同的報道及聽取朋友經驗分享,得知不同類型案件的受害者到警署報案,要走到與刑事偵緝警員(CID)會面的那一步並不容易。他表示,報案室警員會先聽取受害人的報案,並判斷受害人的口供是否合理,再去決定會否交由CID為受害人落口供。他強調,受害人必須由CID協助落口供,案件才會開展調查。
雖然報案室警員經判斷後為Howard安排更進一步的會面,但他認為該名警員的表達方式不恰當,「他在沒有問題之後,以消極的態度問『咁你想點』。其實我一開始已提及了我想報案,但我感覺到他的態度是不是我來報案。他覺得我的案件不值得刑事探員來幫我錄口供,所以就在這個位置阻礙我。」
讓Howard萌生投訴報案室警員的想法,是源於他之後會見高級警員的經歷。他取得籌號後大約等待一小時,便有一名肩膀繡着「三柴」的警長詢問案件細節。警長與報案室警員的問題部分相同,例如同樣詢問為何他相隔多年才到警署報案,「這位『沙展』給我的感覺是和善的,他問問題的方式不會令我覺得他是沒有心聽我說話,他有空間給我講解案情。」
及後,警長安排當值的刑事探員為Howard錄口供,在錄口供的過程中,他可以把所有證據全數取出,慢慢向探員解釋事發經過,他亦認為探員表現專業、友善。Howard特別指出,警長在處理他的案件時,特意將他帶到距離警署門口最遠的窗口,而刑事探員則把他帶到比較有私人的空間安排錄口供,「在這些安排中會感受到他們是尊重性罪行的受害人,同時有安排與我相同性別的人接待我。」
在與一共三位警員會面後,Howard相信警察有足夠訓練在了解案情同時尊重報案人士,不會以咄咄逼人的態度去應對受害人,尤其性罪行受害人,「我不是說有些問題不應該問,而是感覺上(警員)是否有心聽我說話,還是純粹只想把我打發走,兩者有很大分別。」

報案室無錄音 投訴列「無法證實」
報案室是受害者在過程中的第一步,Howard認為如果這次報案的人是另一名性罪行受害者,同樣會見態度惡劣的警員,「不是每個都會堅持要報案,站在這裡鬥誰的臉皮夠厚。如果有一個受害人,因為被警員質疑,就可能會讓他覺得說完也沒人相信,他可能就不會繼續報案程序,無法接觸更專業的警長和探員,案件就永遠無法進入系統。」
因此,Howard於去年11月6日,即他報案後6天,在電子報案中心正式投訴該名報案室警員。在他發送投訴表格後,投訴警察課的警長曾數次致電他了解情況。他憶述,警長曾以一通長達一個半小時的通話向他解釋投訴警察的三個選項,包括「全面調查」、「簡便方式解決投訴」,以及「撤回投訴,反映意見」。
Howard表示,他先播放一段錄音解釋三種機制的分別,後來警長便向他解釋撤回投訴與簡便方式解決投訴的好處。警長指出,投訴警察課會先進行初步調查,查看閉路電視檢視當日情況,如選擇「全面調查」,警方會與被投訴警員錄口供,再判斷投訴是否成立;如選擇「簡便方式解決」,將會有總督察與投訴人了解情況,了解完畢後總督察會約見被投訴人,直斥其非;如選擇撤回投訴,相關文件會由監警會過目,指揮官會約見被投訴人,直接向其反映意見。
警長向Howard重申,如選擇「全面調查」,有機會因證據不足而讓投訴無法成立或無法證實,警方亦不會採取任何紀律行動;警長又向他表示,他沒有對話內容的錄音,全面調查可能無法獲取理想的結果。
「在我立場,即便我選擇撤回投訴或簡便方式處理,警方都需要初步調查,不會無故讓高級警務人員對被投訴者直斥其非,既然如此,我要求全面調查亦相當合理。」投訴警察課在他選擇「全面調查」後,為他落詳盡口供。其間,在場的監警會觀察員亦再次提醒Howard,他缺乏當時的對話錄音,投訴或難以成立。
今年七月,Howard收到投訴課的調查結果,他的個案被列為「無法證實」,信件指出「本課審視所有證據後,認為沒有充分證據或獨立證人支持或否定你的說法」。面對這項回應,他心感不忿,「原來我的口供也不算是可靠證據,究竟他們有甚麼原因不相信我的口供,他們也沒有解釋。」
在收到回應後,他查看以往投訴警察課處理的案件,發現有不少投訴成立的個案都必須有片段或電話錄音紀錄實際的對話內容。然而,他表示報案室沒有錄音系統,只有閉路電視,而他亦不能在報案期間錄音或錄影,身旁也沒有獨立證人證實事件。
Howard現時正就覆核投訴結果作準備,他認為警方必須反思警員對待受害者的方式,免讓受害者被警員不禮貌的對待後被打沉了報案的意志,「如果警方在處理這種投訴的處理手法是如此,我會建議日後性罪行受害者應找專業的社工去支持他,或找其他第三者陪同。」

組織稱警員語氣易引起受害人情緒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接受《誌HKFEATURE》訪問時表示,以往機構接觸過不少受助人曾遇上與Howard相似的情況,有受助人在兒時曾遭受性侵犯,直至長大後才報案,警員亦會問及「為何之前不來報案」等問題。她認為,這些問題會否影響受助人的報案意欲,很取決於警員當時的語氣。
她表示,如果警員只是了解情況,並讓事主知道他正在受到幫助,事主一般能分辨出其善意;若警員是質疑的口吻與事主對話,甚至對事主的案件有判斷成分,例如說出「這個情況告不了」等說話,對事主而言是一種打擊,「這種打擊對於受害者來說是否鼓勵他不要再作報案程序,差異就在於他報案的動力有多高。」
莊子慧指出,報案程序中確實有分流,一開始與警員在玻璃窗前會面,警員便開始為案件作評估,機構亦曾有受助人在報案時已被警員稱案件證據不足而未進一步安排錄口供,「其實在沒有調查的情況下便已稱證據不足,還只有一人作判斷,說服力有點不夠。」她表示,有些受助人會要求由其他警員處理,機構也試過陪同受助人到其他警署報案。
被問到受害者是否應帶人陪同報案以保障自己,莊子慧認為陪同者的角色並非主要用作見證報案時是否任何事情發生,「其實我們(陪同)的著重點是,在報案過程中,警方真的想問問題,但在問法上可能未必了解受助人的處境,而引發到受助人的情緒,我們可以做情緒疏導,讓受助人可更清晰地說出事件。」
至於有關警方近年應對性罪行受害人的表現,莊子慧表示以往曾與警方合作進行訓練,讓警員了解更多受害人的狀況,而警方亦會安排特定小隊去處理性罪行個案,「但可能現時警隊的轉動很大。」她表示,機構有時遇到的警員都不算有很多經驗,容易用「完美受害人」的概念去理解受助人的想法,便會出現「為何現時才報警」等問題,「其實這樣已經影響了受助人的情緒,然後就很難再說下去。」
另外,有關報案室沒有錄音系統會否無法保障性罪行受害者,莊子慧回應指,沒有錄音系統的問題不只是對性罪行受害者有影響,而是所有案件的報案人也沒有得到保障。她表示,沒有錄音不代表警員對受害者不禮貌等狀況沒有發生過,「如果真的有人作出投訴,應進行調查再作判斷才是理想做法,不是所有事情都會有錄音和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