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今年六四早上被捕,她早前否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辯雙方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自辯的鄒幸彤陳詞時多次強調「無法煽惑一個不存在的集會」。她提出,控方依賴的是她撰寫的兩篇文章,而她在文章呼籲的是個人以自己的方式行動,繼續悼念六四。她在最後又勸告司法機構「不應將自己拖入文字獄呢個泥氹,唔應該擺法庭喺一個咁尷尬的位置。呢單案好似好簡單,但其實係文字獄,對民主社會嘅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帶嚟寒蟬效應。」裁判官陳慧敏把案件押至明年一月四日作出裁決,鄒幸彤須繼續還柙。
鄒幸彤在今天的結案陳詞中自辯,她穿著黑色外套、紮著鬢辮,踏出犯人欄時雙手捧著由大腿至下巴的一大疊文件。據悉,鄒幸彤早前已經將40頁手寫的結案陳詞交給法庭。裁判官陳慧敏指手寫版的陳詞經傳真後變得難以閱讀,多次問鄒的陳詞有沒有文字版。鄒表示自己正在還押,未能提供文字版,最後陳慧敏表示理解。

鄒幸彤質疑拘捕、檢控對其人權限制並不相稱
在結案陳詞中,控辯雙方主要就相稱性作出辯論。她質疑在是次案件中,執法、拘捕、檢控,及應用法例對其人權限制並不相稱。鄒幸彤提出,警方在六四當日,即集會未發生時,已對她作出「預防性拘捕」,剝削她悼念六四的個人權利。其後,律政司更對她作出檢控,指她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惟警務處處長拒絕支聯會舉辦維園六四晚會的理由是防疫原因,她多次追問「之後拉咗我,再檢控我,應該唔會令大眾嘅防疫意識高咗?會聽話啲去防疫?佢要達到嘅目的已經達到咗,集會最後無發生到,唔會有防疫問題。但就對成個民主社會嘅基礎同我個人權利都有好大傷害」。因此,她認為事後的拘捕及檢控屬政治性的,在執法、拘捕、檢控的過程中對她的人權限制並不相稱。
裁判官陳慧敏提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行,重點不在於集會有否發生,應在於有否「煽惑」。陳官提到,鄒的兩篇文章是在支聯會集會被禁止後才發布的。她追問鄒幸彤,在她發表兩篇文章後,警方如有合理懷疑她干犯煽惑罪,警方將她拘捕是否適切?鄒回應指,拘捕她需要有合理目的,如合理目的是公共衛生原因,她所撰寫的兩篇文章會帶來的防疫危害性是零,故拘捕行動並不適當。

控方:煽惑行為在發表兩篇文章就已完成 集會有否發生並不重要
控方代表黃錦卿指,鄒幸彤的煽惑行為在發表兩篇文章就已完成。控方強調,當晚集會有否發生並不重要,集會有否發生並不是案件考慮元素,被告人是繼續煽動人參與這個集會。
裁判官陳慧敏理解控方的指控在於鄒幸彤不是呼籲市民參加被禁的維園六四晚會,而是重新叫大家參與一個新的集會。
鄒幸彤則指,她的文章確實在政治動員,呼籲市民遍地開花,在香港所有角落尋找個人行動空間,堅持悼念六四,惟群眾聚集和集會是兩回事,所以並沒有「新的集會」存在,她反駁控方「唔畀聚埋一齊,佢哋咪自己去可以去嘅地方,點解就係違法?要搞清楚集會嘅定義係要有組織性。」
鄒幸彤提出,發表兩篇文章原意是解釋她個人的行為及悼念六四之重要性,「維園係一個公共地方,點解任何人唔可以入去點起一枝燭光。點解我唔可以去寫文章去講我會去做一件合法嘅事呢?」
她最後勸告法庭在裁決前要慎重考慮,是否應把自己拖入文字獄這個泥氹。
「今次審緊係我兩篇文章,夾埋二千幾字,唐英傑係審緊八隻字,之後有人再寫政治宣言,十萬隻字,法庭係咪要閱讀理解咁去逐隻字解讀?咁樣對言論自由好大影響。法庭唔應該擺自己喺一個咁尷尬的位置。」
案件編號:WKCC25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