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涉於去年七月一日駕駛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並撞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15 天的審訊結束,今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控方主控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出,辯方專家證人的報告是「不相關、不可靠、亦不能協助法庭理解口號的意思」。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就指, 不同人對口號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理解光時口號與分裂國家有關。 控方又指出唐英傑刻意撞向警員,辯方則稱這或是意外。
案件押後到下週二(27日)在高等法院裁決。
控方:唐沒有理會警員阻止衝向防線 事前在地區「巡遊」煽動群眾
控方主控周天行指,控方指,法律上的「煽動」( Incitement ) 是指,所有被告向他人的溝通行為,包括文字的表達,不論是否成功地煽動他人作出某些行為,只要達至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效果,就干犯了罪行。
另外,控方亦有用海外案例Young v Cassells (1914) 33 NZLR 852 (CA),去解釋「煽動」的字面意思。根據Young v Cassells,「煽動」可以是「激起」(stir up)、「促使」(spur on)、「刺激」(to stimulate)等意思。這個案例在佔中九子案亦有被法官應用。控方都有應用另一宗海外案例R v Most (1881) 7 QBD 244,來說明要決定唐 英傑有沒有「煽動」,就要看「光時」口號在考慮過歷史以及環境因素後,能不能夠有(capable of)香港獨立、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等意思。
就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中,控方根據條文中第一點「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及第五點「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為基礎作出檢控。周天行強調,控辯皆不爭議案中有三名警員嚴重受傷,被告的行為亦顯示他有意圖「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因此符合控罪元素。

郭又表示,當日現場警員將盾牌擲向唐英傑,曾擊中被告手臂,可能是電單車之後撞向警員的原因,而被告並非刻意撞向警員。
辯方呈上一份唐英傑的罪案記錄,唐英傑有犯過兩項與交通有關等罪行,其中包括唐英傑曾經因為超速而罰款,但因為唐英傑都是只被罰款,所以郭兆銘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唐英傑良好品格指引(to keep a good character direction propensity)。三位法官最後決定只就兩項《國安法》給予良好品格指引,但危險駕駛罪就不會給予,因為危駕罪「幾乎與之前的犯罪紀錄一樣」。

辯方:被告對口號的理解可與專家的分析不同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出,口號本身怎樣解釋不是最重要,而是到底被告是否清楚明白口號的意思和內容。他指出,在劉智鵬對辯方報告的回覆中也有指出,報告中指出的意思並非不能完全代表被告的意思,只是盡量找出口號的有關意思。 日前,在郭兆銘盤問劉智鵬期間亦有指出,劉智鵬在回覆中說過梁天琦與唐英傑對口號的理解未必一樣。劉智鵬當時則解釋,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他會以口號「約定俗成」的意思去判斷一般人對口號的理解。
他指出,劉的報告強調文字的意思一千年都不會改變,是過分著重文字的「慣性用法」((customary use),形容解讀方式「站不住腳、死板、機械式」(untenable ,rigid and mechanical),他又舉例「get out and fight for the right (去為權利奮鬥吧)」。
郭指出,句子中的「fight」不一定是出去為爭取權利而去「打任何人」,或者「取一把槍掃射」去換取權利,一般理解可以是投稿到報紙或者去參與選舉爭取其權利,
郭反駁控方一度質疑辯方專家報告的調查咩有涵蓋2021年2月到案發時候的,指劉智鵬加收同樣是指出千年前有關口號中詞語的意思,反問「劉教授又如何肯定今時今日的意思一樣?」。
辯方又質疑警方的所做的調查報告,只是將在現場統計同時舉起的口號同時出現的次數。郭表示,在一個示威的看場,有過千人,不少人都會舉起口號,如果一個示威現場,人們有不同的一件, 舉不同的口號有一樣的意思,是完全不合理(does not make any sense at all )。
郭又表示,本案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如何解讀涉案口號。郭指,假設如果唐英傑要煽動分裂國家,為何不舉起寫上「分裂國家」或者「香港獨立」的口號,而不是一支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含糊口號的旗織。
辯方:唐英傑撞向警方非刻意
郭兆銘提到,唐英傑當日帶備了急救用品,顯示他是想在有遊行人士受傷時協助施救,。法官杜麗冰一度指郭並沒有證據指出唐英傑帶備急救用品是為了急救,法官彭寶琴亦指出當日唐英傑是相約朋友食午飯,反問辯方的說法是指被告打算午飯後在去示威現場做急救工作,郭指有這個可能,強調恐怖分子不會帶備急救用品。

郭又表示,當日現場警員將盾牌擲向唐英傑,曾擊中被告手臂,可能是電單車之後撞向警員的原因,而被告並非刻意撞向警員。
辯方呈上一份唐英傑的罪案記錄,唐英傑有犯過兩項與交通有關等罪行,其中包括唐英傑曾經因為超速而罰款,但因為唐英傑都是只被罰款,所以郭兆銘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唐英傑良好品格指引(to keep a good character direction propensity)。三位法官最後決定只就兩項《國安法》給予良好品格指引,但危險駕駛罪就不會給予,因為危駕罪「幾乎與之前的犯罪紀錄一樣」。

周天行表示,根據事法當日唐英傑的行車路線,唐一共經過四條警方防線。控方指出,四條防線都有十至二十五個警員站崗。他亦指出,唐英傑在駛經防線的時候亦有加速,警方一度開胡椒球強阻止,但唐無視警告,繼續駛到柯布連防線,加速並撞倒3名警員,指出他明顯目標是針對警務人員。
控方又指,事發當日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經過海底隧道之後不是直接駛向聲稱與友人吃午飯的地點銅鑼灣,而是前往中環、金鐘和灣仔等地地方,形容在改地區巡遊(parade) 去宣揚自己的政治理念 ,並引來途人的歡呼和拍手,繼而煽動群眾。
控方請法庭完全不考慮辯方專家報告
控方形容,辯方證人的專家證家報告是「不相關、不可靠、亦不能協助法庭理解口號的意思」。周天行指,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並非中國歷史和中文的專家,本來的研究目的並非為了協助法庭理解口號的意思。連登貼文搜索無助理解,調查中焦點小組等方法亦被引導性問題影響,出現偏頗情況。
他又指出,辯方專家證人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的調查方式,並不爭議劉智鵬的解讀,即是口號意思是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其中一個有可能的解讀,雙方的專家也同意張偉文督察的報告。 控方認為劉智鵬在報告中從「語境」和「歷史」角度分析,並考慮了梁天琦競選時的使用等背景,請法庭不考慮(place no weight)辯方專家證人的報告,但採納控方專家證人報告。

辯方:被告對口號的理解可與專家的分析不同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出,口號本身怎樣解釋不是最重要,而是到底被告是否清楚明白口號的意思和內容。他指出,在劉智鵬對辯方報告的回覆中也有指出,報告中指出的意思並非不能完全代表被告的意思,只是盡量找出口號的有關意思。 日前,在郭兆銘盤問劉智鵬期間亦有指出,劉智鵬在回覆中說過梁天琦與唐英傑對口號的理解未必一樣。劉智鵬當時則解釋,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他會以口號「約定俗成」的意思去判斷一般人對口號的理解。
他指出,劉的報告強調文字的意思一千年都不會改變,是過分著重文字的「慣性用法」((customary use),形容解讀方式「站不住腳、死板、機械式」(untenable ,rigid and mechanical),他又舉例「get out and fight for the right (去為權利奮鬥吧)」。
郭指出,句子中的「fight」不一定是出去為爭取權利而去「打任何人」,或者「取一把槍掃射」去換取權利,一般理解可以是投稿到報紙或者去參與選舉爭取其權利,
郭反駁控方一度質疑辯方專家報告的調查咩有涵蓋2021年2月到案發時候的,指劉智鵬加收同樣是指出千年前有關口號中詞語的意思,反問「劉教授又如何肯定今時今日的意思一樣?」。
辯方又質疑警方的所做的調查報告,只是將在現場統計同時舉起的口號同時出現的次數。郭表示,在一個示威的看場,有過千人,不少人都會舉起口號,如果一個示威現場,人們有不同的一件, 舉不同的口號有一樣的意思,是完全不合理(does not make any sense at all )。
郭又表示,本案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如何解讀涉案口號。郭指,假設如果唐英傑要煽動分裂國家,為何不舉起寫上「分裂國家」或者「香港獨立」的口號,而不是一支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含糊口號的旗織。
辯方:唐英傑撞向警方非刻意
郭兆銘提到,唐英傑當日帶備了急救用品,顯示他是想在有遊行人士受傷時協助施救,。法官杜麗冰一度指郭並沒有證據指出唐英傑帶備急救用品是為了急救,法官彭寶琴亦指出當日唐英傑是相約朋友食午飯,反問辯方的說法是指被告打算午飯後在去示威現場做急救工作,郭指有這個可能,強調恐怖分子不會帶備急救用品。

郭又表示,當日現場警員將盾牌擲向唐英傑,曾擊中被告手臂,可能是電單車之後撞向警員的原因,而被告並非刻意撞向警員。
辯方呈上一份唐英傑的罪案記錄,唐英傑有犯過兩項與交通有關等罪行,其中包括唐英傑曾經因為超速而罰款,但因為唐英傑都是只被罰款,所以郭兆銘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唐英傑良好品格指引(to keep a good character direction propensity)。三位法官最後決定只就兩項《國安法》給予良好品格指引,但危險駕駛罪就不會給予,因為危駕罪「幾乎與之前的犯罪紀錄一樣」。

辯方:被告對口號的理解可與專家的分析不同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出,口號本身怎樣解釋不是最重要,而是到底被告是否清楚明白口號的意思和內容。他指出,在劉智鵬對辯方報告的回覆中也有指出,報告中指出的意思並非不能完全代表被告的意思,只是盡量找出口號的有關意思。 日前,在郭兆銘盤問劉智鵬期間亦有指出,劉智鵬在回覆中說過梁天琦與唐英傑對口號的理解未必一樣。劉智鵬當時則解釋,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他會以口號「約定俗成」的意思去判斷一般人對口號的理解。
他指出,劉的報告強調文字的意思一千年都不會改變,是過分著重文字的「慣性用法」((customary use),形容解讀方式「站不住腳、死板、機械式」(untenable ,rigid and mechanical),他又舉例「get out and fight for the right (去為權利奮鬥吧)」。
郭指出,句子中的「fight」不一定是出去為爭取權利而去「打任何人」,或者「取一把槍掃射」去換取權利,一般理解可以是投稿到報紙或者去參與選舉爭取其權利,
郭反駁控方一度質疑辯方專家報告的調查咩有涵蓋2021年2月到案發時候的,指劉智鵬加收同樣是指出千年前有關口號中詞語的意思,反問「劉教授又如何肯定今時今日的意思一樣?」。
辯方又質疑警方的所做的調查報告,只是將在現場統計同時舉起的口號同時出現的次數。郭表示,在一個示威的看場,有過千人,不少人都會舉起口號,如果一個示威現場,人們有不同的一件, 舉不同的口號有一樣的意思,是完全不合理(does not make any sense at all )。
郭又表示,本案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如何解讀涉案口號。郭指,假設如果唐英傑要煽動分裂國家,為何不舉起寫上「分裂國家」或者「香港獨立」的口號,而不是一支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含糊口號的旗織。
辯方:唐英傑撞向警方非刻意
郭兆銘提到,唐英傑當日帶備了急救用品,顯示他是想在有遊行人士受傷時協助施救,。法官杜麗冰一度指郭並沒有證據指出唐英傑帶備急救用品是為了急救,法官彭寶琴亦指出當日唐英傑是相約朋友食午飯,反問辯方的說法是指被告打算午飯後在去示威現場做急救工作,郭指有這個可能,強調恐怖分子不會帶備急救用品。

郭又表示,當日現場警員將盾牌擲向唐英傑,曾擊中被告手臂,可能是電單車之後撞向警員的原因,而被告並非刻意撞向警員。
辯方呈上一份唐英傑的罪案記錄,唐英傑有犯過兩項與交通有關等罪行,其中包括唐英傑曾經因為超速而罰款,但因為唐英傑都是只被罰款,所以郭兆銘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唐英傑良好品格指引(to keep a good character direction propensity)。三位法官最後決定只就兩項《國安法》給予良好品格指引,但危險駕駛罪就不會給予,因為危駕罪「幾乎與之前的犯罪紀錄一樣」。

周天行表示,根據事法當日唐英傑的行車路線,唐一共經過四條警方防線。控方指出,四條防線都有十至二十五個警員站崗。他亦指出,唐英傑在駛經防線的時候亦有加速,警方一度開胡椒球強阻止,但唐無視警告,繼續駛到柯布連防線,加速並撞倒3名警員,指出他明顯目標是針對警務人員。
控方又指,事發當日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經過海底隧道之後不是直接駛向聲稱與友人吃午飯的地點銅鑼灣,而是前往中環、金鐘和灣仔等地地方,形容在改地區巡遊(parade) 去宣揚自己的政治理念 ,並引來途人的歡呼和拍手,繼而煽動群眾。
控方請法庭完全不考慮辯方專家報告
控方形容,辯方證人的專家證家報告是「不相關、不可靠、亦不能協助法庭理解口號的意思」。周天行指,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並非中國歷史和中文的專家,本來的研究目的並非為了協助法庭理解口號的意思。連登貼文搜索無助理解,調查中焦點小組等方法亦被引導性問題影響,出現偏頗情況。
他又指出,辯方專家證人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的調查方式,並不爭議劉智鵬的解讀,即是口號意思是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其中一個有可能的解讀,雙方的專家也同意張偉文督察的報告。 控方認為劉智鵬在報告中從「語境」和「歷史」角度分析,並考慮了梁天琦競選時的使用等背景,請法庭不考慮(place no weight)辯方專家證人的報告,但採納控方專家證人報告。

辯方:被告對口號的理解可與專家的分析不同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出,口號本身怎樣解釋不是最重要,而是到底被告是否清楚明白口號的意思和內容。他指出,在劉智鵬對辯方報告的回覆中也有指出,報告中指出的意思並非不能完全代表被告的意思,只是盡量找出口號的有關意思。 日前,在郭兆銘盤問劉智鵬期間亦有指出,劉智鵬在回覆中說過梁天琦與唐英傑對口號的理解未必一樣。劉智鵬當時則解釋,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他會以口號「約定俗成」的意思去判斷一般人對口號的理解。
他指出,劉的報告強調文字的意思一千年都不會改變,是過分著重文字的「慣性用法」((customary use),形容解讀方式「站不住腳、死板、機械式」(untenable ,rigid and mechanical),他又舉例「get out and fight for the right (去為權利奮鬥吧)」。
郭指出,句子中的「fight」不一定是出去為爭取權利而去「打任何人」,或者「取一把槍掃射」去換取權利,一般理解可以是投稿到報紙或者去參與選舉爭取其權利,
郭反駁控方一度質疑辯方專家報告的調查咩有涵蓋2021年2月到案發時候的,指劉智鵬加收同樣是指出千年前有關口號中詞語的意思,反問「劉教授又如何肯定今時今日的意思一樣?」。
辯方又質疑警方的所做的調查報告,只是將在現場統計同時舉起的口號同時出現的次數。郭表示,在一個示威的看場,有過千人,不少人都會舉起口號,如果一個示威現場,人們有不同的一件, 舉不同的口號有一樣的意思,是完全不合理(does not make any sense at all )。
郭又表示,本案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如何解讀涉案口號。郭指,假設如果唐英傑要煽動分裂國家,為何不舉起寫上「分裂國家」或者「香港獨立」的口號,而不是一支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含糊口號的旗織。
辯方:唐英傑撞向警方非刻意
郭兆銘提到,唐英傑當日帶備了急救用品,顯示他是想在有遊行人士受傷時協助施救,。法官杜麗冰一度指郭並沒有證據指出唐英傑帶備急救用品是為了急救,法官彭寶琴亦指出當日唐英傑是相約朋友食午飯,反問辯方的說法是指被告打算午飯後在去示威現場做急救工作,郭指有這個可能,強調恐怖分子不會帶備急救用品。

郭又表示,當日現場警員將盾牌擲向唐英傑,曾擊中被告手臂,可能是電單車之後撞向警員的原因,而被告並非刻意撞向警員。
辯方呈上一份唐英傑的罪案記錄,唐英傑有犯過兩項與交通有關等罪行,其中包括唐英傑曾經因為超速而罰款,但因為唐英傑都是只被罰款,所以郭兆銘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唐英傑良好品格指引(to keep a good character direction propensity)。三位法官最後決定只就兩項《國安法》給予良好品格指引,但危險駕駛罪就不會給予,因為危駕罪「幾乎與之前的犯罪紀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