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蘇信恩被控8年前於西營盤單位兩度非禮事主X,案件於2025年12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被告當日於庭上自辯,並要求不公開自己姓名,稱目標為保護事主,如公開其姓名有機會令事主身分曝光。主任裁判官張志偉當時同意為保障事主情況下,將被告匿名,並以「A」作代號。
案件於今日(1月12日)再提堂,庭上繼續討論有關匿名令,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解除被告匿名安排,並指傳媒可按平常性侵案般作報道。
被告稱當時非大律師 追隨者少易辨認
去年(2025年)首提堂時,被告提交書面申請,要求現階段不公開自己姓名及身分,因在「拼湊識別」下,其姓名或身分可令業內或相關人士得悉X身分。控方當時反對被告申請,指過去將被告匿名的做法只用於事主與被告有親戚關係,而此案中被告及X並無親戚關係,看不到現有法例容許其匿名。
法官當時指,為保護事主,容許被告「暫時匿名」,頒布命令以代號「A」取代被告姓名,亦頒下禁止報道令,傳媒不得披露其身分資料。控辯雙方於今日前向法庭就匿名令安排遞交書面陳詞,並於今日法庭上重啟討論。被告指出,案發時他並非大律師,追隨者比起執業大律師更少,公開並姓名對於X的辨識度更高。
控方稱辨識X機率低 官終取消被告匿名安排
控方則反對被告匿名,指被告當時未成為大律師,追隨者雖不多,但案發至今已有七至八年,要外界辨識X身份是不可能的事,認為X身分被洩露的機會低。控方又指,匿名令唯一考慮的是投訴人,而X則表明被告不需使用代號,因此法庭應考慮X的意願,並稱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應保障之後加入法律行業的學生。
法官則指,提及公眾利益過分遙遠,但表示雙方關係已被澄清,師徒相稱只是被告與X之間的個人安排,一般人不會知悉,亦沒有文件指出過二人的關係;同時,X表示不需要這樣的額外安排。
因此,法官頒令X的匿名令繼續,而被告則取消匿名安排,並稱傳媒可照平常報道性侵案般撰寫報道。
案件編號:ESCC3164/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