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法團顧問的黃碧嬌,所發生的「怪事」不止一件事。曾任法團委員及顧問的冼善卿在聽證會作供時提及法團早年一些「無法忘記的怪事」,包括有業主曾控告法團前主席「貪污」,但敗訴後未有支付堂費,最終黃碧嬌向該業主表示會代為繳付訟費。冼善卿在聽證會透露,曾建議黃碧嬌不要為居民付訟費,「佢唔夠錢咪同銀行貸款,但係卒之都係黃碧嬌畀咗」。
不過,翻查法庭紀錄,並未如冼善卿向外界所稱法團曾涉貪污案;但記者發現,法團涉及兩宗土地審裁案件,案件均與2006年屋苑進行的「污水渠及雨水渠改善工程」有關。
本刊就此事再次向冼善卿求證,她確認事件實際上與時任法團委員劉文光於2012年10月10日向土地審裁署入稟,控告時任主席黃屏屏、冼城焯及法團一案有關,並表示當年黃碧嬌曾向她表示會替居民支付訟費。記者曾向黃碧嬌查詢有否向居民付訟費,黃碧嬌一直未有回覆。記者翻查二十年前的法團紀錄,發現當時法團、居民對黃碧嬌早有戒心。

委員入稟投訴法團、主席未為其單位爆水渠負責
劉文光一案於2014年6月6日進行審訊,並於同日裁決。根據判案書,劉文光於2006年7月6日通知管理處,表示單位出現污水倒灌情況,令其單位水浸。儘管管理公司置邦已即時派員處理,但單位內的傢俬已受污水事故影響。
劉文光曾向置邦及法團要求追討賠償,但法團保險公司經調查後指事故屬「意外及不可預期事件」(accidental in nature and an unforseen event),法團亦無疏忽,所以不須對第三者索償負責。
其後,劉文光入稟法庭,指控黃屏屏身為法團主席未有為他向保險公司跟進索償;同時指法團作為污水渠工程的承判商,應對事故負責,要求法團賠償3.5萬元的損失。此外,判案書顯示劉文光對冼城焯的申索「已中止」,但未有說明原因。
法庭最終因劉文光未能就上述兩項指控成功舉證,撤銷該案申請,並命令劉文光須支付黃屏屏及法團的訟費。
判詞中沒有寫明訟費金額,但冼善卿記得劉文光個人需要支付3萬元訟費。當時,黃碧嬌對她說了一番話,令她對黃議員改觀:「當時黃碧嬌跟我說:『不要追他,我來付(訟費)。』我跟她說,『嬌姐,你的錢不是這樣用的,政府給你的錢是用來舉辦活動服務街坊,或幫助弱勢家庭』。但那些錢是政府,又不是她的。」
物料改變多付200萬 407戶業主告法團誤導
事實上,劉文光一案並非首宗針對2006年污水渠工程的官司。早於2006年11月9日,407名業主曾聯署入稟土地審裁處,投訴法團安排投票揀選工程承建商時有誤導成份,讓業主揀選了更貴的方案。

根據判案書,更換污水渠本有多個可行方案。承辦商在投標時會就每個方案報價,而在法團召開特別業主大會投票之前,已先選擇其中一個方案——將管道安裝於浴室牆內,並以「人造石」封口喉槽,取代原本以「砌磚」封口的做法。
法團選擇此方案後,篩選出3間提供該方案的承辦商及其報價,供業主投票。投票結果顯示「偉工有限公司」當選。然而,「人造石」方案因要造金屬架,造價較「砌磚」方案高出兩百多萬元。業主當時誤以為投票僅是選擇承辦商,並未意識到同時已選定「人造石」方案。
法官認為法團並未誤導業主,即使有,都是因為業主在投票前對籌備工作漠不關心,事後得知工程細節「不甚如自己所喜愛」,便要求法團更改,直斥業主「自私不當」。最終,法庭裁定業主敗訴,並須支付訟費。

法團曾贊助議員辦事處活動
無獨有偶,案件亦衍生出繳付訟費的爭議。翻查法團會議紀錄,截至2008年11月25日,敗訴業主須向法團支付15.5萬元訟費。當時,委員林順坤曾指出,敗訴方代表、法團委員之一的梁光榮在要求業戶簽名支持其行動時,曾承諾會承擔所有訴訟費用,然而梁光榮多次在會議上表示拒絕承擔訟費。
直至2010年5月12日,法團召開特別業主大會,議決敗訴一方的業主應否集資95,065元予法團作為和解訟費。會議上,時任宏福區議員黃碧嬌表示,希望透過大會盡快解決案件次訴訟費問題,「以達至社區和諧」。最終,大會以大比數票數決定業主須集資繳付訟費。
另外,污水渠工程出現其他爭議——部分未進行「清拆石棉喉工程」的住戶於2008年稱被置邦追收該項工程費用,並遭釘契。根據法團紀錄,黃碧嬌與同區區議員劉江華及林泉,連同十多名受影響業主前往置邦辦公室,要求置邦向業主交代。時任司庫蔡偉玉要求查看該行動的會議紀錄,但黃碧嬌指沒有相關紀錄可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