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聽少年羅鎮傑襲警案重審 (1)受襲與調查警員作供 — 辯方質疑警員以健聽人的角度講故仔

弱聽少年羅鎮傑(案發時19歲)被控於反修例運動期間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一案,2020年被裁定罪成,羅被判入更生中心。在更生中心服刑了7個星期的羅於2021年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上訴。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安排4天(實際6天)審訊,法庭為羅安排擴音耳機,傳譯員跟隨裁判官、律師的說話,用咪高峰在被告的擴音耳機複讀一遍。羅鎮傑指出,當時法庭在助聽器上戴上擴音耳筒,導致疊聲,加上疫情期間負責複讀的傳譯員戴上口罩,令羅讀不了唇。

證人之一警員劉志威指出被告被拘捕後作出口頭認罪,其證供至為重要。上訴庭法官張慧玲翻查原審複問羅鎮傑的部分,考慮到羅上述口頭認罪的說話「一時衝動對不起」與「一時衝動打差人」的意思完全不同,羅有可能聽錯。張官指出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與辯方律師均有出錯,為了讓羅得到公平的審訊,決定發還重審。

該宗襲警案於5月8日於東區法院重審,辯方以檢控逾期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2022年4月8日至10月26日、超過6個月)。裁判官鄧少雄拒絕申請,審訊繼續。

案情指羅鎮傑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於銅鑼灣站C出口對出的位置企圖搶去高級警司的胡椒噴霧以致警員受傷,被控襲警罪。負責重審的裁判官鄧少雄以字幕交代庭上控辯雙方與裁判官的對話,讓羅鎮傑清楚內容,其安排與2021年失聰少年蔡俊軒案(案件編號:ESCC1685/2020)相若。

聆訊之前,鄧官提醒控辯雙方:「留意到打字嘅速度,跟我哋講嘢速度有段距離。審訊過程入面,證人、控辯雙方要調節講嘢嘅速度,以確保螢幕上是完全顯示所有對話。」鄧官又要求證人、律師多用斷句,方便打字員記錄。裁判官、控辯雙方律師與證人一直留意眼前螢幕即時直播的文字,一邊用緩慢的語速說話;辯方向裁判官呈上的判詞及其他文件時,鄧官亦向羅鎮傑確認一次是否清楚明白,才繼續審訊。預計審訊需9至10天,比之前的6天多。

前高級警司感被告拉扯胡椒噴霧 追截男子A身處行人路

首兩天的審訊由事主高級警司區永樑出庭作供。區永樑當日是東九龍應變大隊指揮大隊副指揮官,現場指揮約400人。區永樑作供指,當時在駱克道490號人群在不斷叫囂,用強光照射警員,於是用擴音機呼籲市民「唔好跟住警察」,並作出驅散。到晚上7時,區收到上司的指令,需安排防暴警員進入銅鑼灣C出口。其後等待地鐵職員開門,一度停留在駱克道與波斯富街交界,「所以等緊同事(警員)去地鐵站嘅時候,我哋後方形成咗一條防線。」

區指出,當時有同事追截一名在跑的男子A,人群開始起哄。男子A在路上被截停,在附近藍色報紙箱的被告(羅鎮傑)雙手緊握他右手手持的胡椒噴劑,被告大力拉扯,區頓時失去平衡,雙方倒地。區的右後腦、右後耳、右鎖骨與雙膝均受傷,當晚到律敦治醫院診治。區指,膝頭傷勢以外,其他傷勢與羅無關,落地時他感覺被踢。

根據庭上播放事發的影片,(《大紀元》影片),男子A與藍色報紙箱在紅色虛線的位置。(2023年5月現場拍攝照片,現場已不見當年擺放的藍色報紙箱,大概在「110分鐘和牛放題」海報之處)

庭上播放當日網媒拍攝的影片,區稱在駱克道跑的男子A正衝破警方防線,而後面的羅鎮傑在麥當勞、「駱克道」路牌對出的藍色報紙箱外。鄧官問:「你話男子A衝過警方防線,但片段顯示佢喺行人路走緊。點解你會話佢衝破警方防線呢?」

辯方就當日「防線」的方向盤問區永樑。區指出,那條「防線」是因為防暴警「行唔到」,警員為了保護後方警員。其後區指,「封鎖線是移動的。」辯方律師蘇信恩反駁「實情唔係咁,『防線』與駱克道行人過路處係平行,警員面對記者/示威者,嗰度先係警方想設立嘅防線。你同唔同意?」區表示不同意。

及後蘇律師在庭上重讀原審的謄本。區在原審作供:「等緊開閘,其實進入地鐵站都要時間,跟住最後的同事(警員)去到波斯富街同駱克道交界停低咗,我唔想再有其他人士再進入警方裏面製造混亂,所以築起防線。」區重審時強調「防線」是為了保護身後的警員,「防線」是移動,警員是向銅鑼灣方向前進,即之後與被告相遇的地方。

區作供稱,戴白色口罩、平頭裝,身穿5字T裇的羅鎮傑,當時羅與他有自己兩隻手距離,羅突然雙手扯他手上的胡椒噴霧。辯方提出,羅當時雙手是「手心呈弓形,在(區永樑)胡椒噴霧位置,雙手前臂收縮,繼而折疊。」區補充,已記不起雙手有沒有折疊,但「感覺到一種拉扯力量。」區被盤問下稱,不同意示威者衣著一定是黑色,以及有「無預告下」的示威,區亦形容當時現場「好多人」,但記不起附近商場及其他餐廳如翠華餐廳當時有沒有開門,而被搶胡椒噴劑的一刻,附近的人肩貼肩並不斷推撞,區同意。區又稱,跌低後警員們為了「拯救」他,是「有使用警棍」。

拘捕警員作供 「被告聽到我講嘢」

之後負責拘捕羅鎮傑的警員17025劉志威作供。

劉志威作供指,當時晚上約7時,防暴警員後退到銅鑼灣C出口,即駱克道與波斯富街交界的行車路。劉形容當時情況混亂,「有幾百人聚集,圍著我哋警察,有人向我扔雜物,亦有人用鐳射筆照我們。」警員曾舉起警告旗幟,並向現場示威人士發出口頭警告。

負責拘捕羅鎮傑的警員劉志威出庭作供。

當時應變大隊副指揮官區永樑絆倒在地,劉志威檢視區的傷勢,區指出是眼前的少年、即羅鎮傑襲擊他。劉志威作供稱,被告當時情緒激動,不斷反抗,亦向他稱「我講聽唔到嘢」,他同時在駱克道現場地下發現一個助聽器、一副眼鏡,被告稱這些物件是他所有的。之後劉志威扶被告起身,叫他冷靜,帶他到C出口下層坐下,當時被告是被鎖上手扣。

劉稱,替被告戴上助聽器之後,「被告表示聽到我講嘢」。然後劉用清水作出「簡單的清洗」,之後向被捕者作出口頭警誡,「警誡後(被告)同我講:『 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

事主是東九龍應變大隊指揮大隊副指揮官區永樑,現為總警司,灣仔指揮官。(《誌》資料圖片)

劉志威形容銅鑼灣C出口地下的聲量是中等。

劉志威作供稱,在晚上8時34分帶被告到北角警署,在7分鐘後叫被告致電母親來警署,致電之後2分鐘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劉稱,待母親到警署之後,再向其母發出「羈留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的『合適成人』通知書」(簡稱「合適成人通知書」)。案發時羅鎮傑19歲,一般不需要簽「合適成人通知書」,當被告有情緒病,警方可以通知監護人或親人到場警署協助,緩解被告不安情緒,讓被告清楚自己的權利。劉亦強調,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合適成人通知書」,亦有向被告讀出整份文件才讓被告簽署,被告母親表示,「並無任何要求」。

劉志威形容北角警署調查室的環境是寧靜的。

地點:北角警署 (以下內容根據劉志威警員供詞)

日期:2019年9月15日

時間程序簽發文件
20:34與被告到達北角警署
20:38帶被告見警署值日官
20:41 叫被告致電母親
20:43向被告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21:23-21:33向被告及其母親讀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在調查室向母親發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
21:40-22:42錄取會面紀錄,之後向被告及其母親讀出紀錄。

據聽力報告,羅鎮傑的右耳有永久性極重度的聽力損失,而左耳則有永久性嚴重至極重度的聽力損失。羅升中時一次意外,雙耳聽力嚴重受損,他有過度活躍症與讀寫障礙,亦不懂手語,主要靠讀唇與文字溝通。

辯方質疑警員與羅不能溝通

劉志威作供分為三個場景:1. 案發現場銅鑼灣C出口對出拘捕被告 2. 銅鑼灣C出口站下層樓梯間,被告向他作出口頭認罪  3. 北角警署。辯方律師蘇信恩循C出口地下的現場環境與羅鎮傑的聽力向劉志威作出盤問。

劉志威作供指,在地下拾起助聽器一刻,意識到羅鎮傑是聽障。

辯方:喺呢個階段,你得悉被告殘障,作為警員,我諗你會特別想關注佢聽唔聽到嘢呢方面的福祉?

劉志威:同意

劉稱,知道弱聽與聾的分別。

辯方問,在C出口站內是如何跟羅溝通?羅接受盤問時指,有靠近羅的耳邊說話,用正常語速及聲量向對方講話,印象中羅並沒有要求他重覆說話,「佢嘅表情是聽到,所以無需要大聲。」蘇律師稱,「平機會新指引指出,與弱聽人士溝通時,最好保持1至2米,讓助聽器收到音,靠近耳邊的做法亦是剝削對方讀唇的機會。」

劉警員帶羅到警署後,辯方質疑為何沒有向當值官表示對方聽力有問題?劉解釋:「我唔知被告人弱聽有幾嚴重,佢只係講聽唔到嘢(他只是跟我說聽不到東西)。當佢戴上助聽器後,表示聽到。」

蘇指:「聽到說話與聽唔聽得明,是不同的。(聽到聲音與理解內容是不同的)」

劉表示明白,「我有問佢有咩唔明,隨時問。」  蘇律師直指原審時他沒有說,口供紙也沒有講,在庭上突然有這一句,懷疑劉是即時「作出來」。劉否認。

羅鎮傑升中一次意外,造成他雙耳聽力永久受損。(關震海攝)

車站警方影片 便衣警:對埋個故仔先 

蘇律師盤問回到C出口地下的環境,當時羅鎮傑已被拘捕。據劉警員所講,羅鎮傑在車站跟他說:「對唔住阿Sir,我一時衝動打警察」。當時羅已作出口頭招認。

劉稱環境的聲音是「 中等」,被告當時雙手被戴上手扣,他替蹲在地上「一路聽被告指示,一路替他戴助聽器」。

庭上播出當日警方在地鐵站C出口下層拍攝的影片,影片中顯示當時20至30名警員傾談,不時傳出汽油彈扔落地面的玻璃聲。受襲的區永樑身旁的便衣探員說了一句:「我同阿Sir 對埋故仔先」。蘇信恩質疑,有警員試圖「想將唔同版本嘅嘢,唔一致夾到一致 」。劉志威表示並沒有跟影片中調查的警員有任何交涉。蘇信恩提出懷疑,「正係你(劉志威)唔知(區警司作供指羅用手拉胡椒噴霧),你以為襲警就即係打警察,所以你就屈佢打警察」,劉志威表示不同意。

蘇律師指出平機會向執法人員發出新指引,弱聽人士被拘捕,警方應考慮安排聆聽輔助設備或提供即時字幕員或口語唇讀員,劉志威稱不知。舊指引明確指出,若失聰人士是被捕人士,必須請手語傳譯員在場,蘇質疑劉當時沒有請手語譯者在場是違反舊指引。劉表示不同意,「(舊的指引是)失聰人士,括號,也許是啞,以我認知。被捕人是弱聽,不是聾。」劉又不同意當時讀慢一點會比較理想。

致電羅母 2分鐘後向羅發「羈留人士通知書」

劉志威帶被告到警署,辯方繼續質疑警員是否能夠與嚴重弱聽的被告溝通,是否如供詞所講,向被告「讀晒」(讀畢)「羈留人士通知書」、「合適成年人通知書」以及口供。

據劉志威供詞,於20:41分要求羅致電母親 ,2分鐘後向羅發出「警方調查及羈留人士通知書」。在確定被告戴有助聽器、寧靜的環境下,向羅讀畢整份通知書。21:08 被捕人母親到場,劉志威向將其母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亦有讀給羅及其母親聽。

辯方質疑,重審口供與原審不一。劉志威稱,填寫「合適成年人通知書」是為了「對羅鎮傑公道啲」,強調當時羅情緒穩定。有關羅鎮傑在警署內「情緒穩定」的說法,辯方讀出2020年原審法庭的謄本,劉的作供有所出入。原審時,劉志威說:「(羅)情緒激動呀,係咁叫警員我哋放過佢」,羅於是致電母親。劉在庭上稱聽不清楚謄本,要求辯方再讀多遍。蘇讀了三遍。

蘇律師:邊個版本真?

劉志威沉思一會:「可能之前版本真,時間太耐。」

辯方又質疑,「聽障人士只可以用視像電話,電話一定係你聽。」劉改口稱「不記得誰打出電話」。

劉志威接受盤問時,稱致電被捕者母親可以「做個見證」。蘇質疑,「20:41致電被告母親,20:43便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母親說會到警署,但劉竟等了2分鐘?」鄧官提出:「母親不知道兒子的權利,點解唔等母親嚟先做呢啲嘢呢?」劉解釋,當時心急想盡快向被告告知他的權利。

警員「讀晒」「羈留人士通知書」 ?

辯方續質疑劉志威作供稱「讀晒」整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的講法。

蘇律師:「第五點,如屬外國公民,可予領事館聯絡,你都讀畀佢聽?」

劉:「寫出嚟咪照讀,我覺得無問題?」

蘇再質疑:「 第六點,可通知領事館,你又有讀?」

劉表示有。

蘇隨即說:「大話啦,邊度有讀?」

蘇律師:在案發現場,「警員的警棍的表面有沒有接觸到被告身體的表面?」

劉答:「唔肯定」。

蘇律師:「擘大眼講大話,當時直頭棍如雨下。」

劉表示不同意。

根據辯方呈上羅鎮傑事發後翌日(9月16日)到醫院檢驗的醫療報告,第七、八條肋骨有Fracture,第十條肋骨移位。蘇律師指當時被告「連唞啖氣大力啲都好痛」,他質疑如果真的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第8點「尋求診治,如獲不適,可安排接受診治」,羅沒理由說不用去醫院?唯一的理由是劉志威無讀給被告聽,亦沒有給他看。

辯方代表律師蘇信恩作出中段陳詞。蘇指,被告羅鎮傑升中學時一次意外,導致永久性失聰。事發時,拘捕他的警員作供時一直是「營造環境是安靜的」,又作供稱一個聾人聽電話,等於「屈一個視障人士偷睇國家機密」,這是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例子」。蘇質疑,劉警員一直用「健聽嘅人(角度)去講故仔」。另外,被告當時的傷勢肉眼可見,如果被告知悉自己的權利,幾乎無可能不去醫院。當問到劉警員「有沒有參與對故仔」,劉用「緘默權」選擇不作答,「一個警務人員連無對故仔都唔敢講」,劉警員的信用受到懷疑。

聆訊將於5月29日繼續。

關震海

HK FEATURE 誌 — 獨立記者/ 創辦人/主編|國際人權報道、專責《誌》日本社會專題、《誌》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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