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 Channel 「SUCKER」被控25罪 辯方羅列疑點批評「山寨式」搜證

犯人欄內的伍文浩身穿黑色西裝,開庭前他從辯方律師團隊手中接過幾個厚重的文件,方便他跟進控方所依賴的證據。審訊其間伍會低頭用一本橙色筆記本記錄庭上的一字一句,抬頭時習慣托一托眼鏡。

他至今已被還押逾一年多。

控方案情指,伍是Telegram頻道「SUCK channel 」的擁有人及管理人,透過帳戶「SUCKER」串謀其他不明人士作出煽惑。

根據開案陳詞,該頻道在2019年8月20日創立,截至2020年8月26日,約有109,711名成員訂閲該頻道。控方依賴由擁有人及管理員發佈的共20,350條訊息,當中「至少」有42條訊息與串謀控罪相關,鼓勵網民干犯不同刑事罪行(見下表)。

整合庭上資料,逾兩萬條涉案帖文之中,至少42條與控罪相關,當中只有18條被指是由帳戶「SUCKER」所發出。其中三個範疇的串謀控罪,包括煽惑嚴重傷人、煽惑他人參與暴動及煽惑施用毒藥的控罪,控方並沒有指涉及由「SUCKER」所發出的帖文。

控方指出,即使串謀控罪不成立,這18條帖文每一條單獨已足以構成一項煽動控罪,即本案的18項交替控罪。

值得留意的是,本案是首宗涉用Telegram煽動而被告不認罪的反修例案件。

早前另一牽涉「阿囝搵老豆老母」tg群組的煽動案,女被告許佩怡則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煽惑他人縱火及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兩罪,最終被判入獄3年。雖然並無證據指涉案訊息是由許所發布,法官姚勳智指出,許作為頻道管理員,有權修改或刪除涉案信息,卻容許信息繼續存在及發送。姚官強調該案中有數十條涉及縱火的信息,包括製作汽油彈、鋁熱彈的教學,他人一旦採納,後果不堪設想。

控方亦在本案中應用同樣邏輯,指出即使辯方認為無證據指煽動訊息由伍文浩所發佈,伍作為頻道擁有人及管理員,在相關時段一直擁有及管理頻道,有權發佈、修改及刪除訊息,以及指派其他人成為管理員,並授權他們發布訊息。控方強調,伍必然知悉頻道內有大量煽動訊息,故此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達成協議,非法煽惑他人參與犯罪行為。

辯方的法律爭議,大律師郭憬憲在開審當日以比喻解釋:「如果有一個禮堂,有人上台發表煽惑暴力的言論,看更瞌眼瞓,不代表他有份串謀。」

那麼,警方是如何取得進入「禮堂」的鎖匙?

警稱被告自願提供密碼

去年8月26日,伍文浩在紅磡住所的電梯大堂外被警方截停拘捕,本案第一控方證人偵輯警員劉澤堅撿取了伍手上的黑色小米手機。警方進入並搜查伍的住所,伍其後自願向警方提供密碼解鎖小米手機。

警方發現,伍的手機裝有兩個Telegram 程式,一個圖案左下角沒有橙點,以「SUCKER」賬戶名稱登入;一個圖案左下角有橙點,以「C」賬戶名稱登入。根據程式介面顯示,「SUCKER」是涉案頻道的擁有人,「C」則是頻道的管理員,頻道內另有一位名為「Chifan」的管理員。

伍在警方要求下重設賬戶「SUCKER」的雙重認證碼,登入其電郵賬戶查看重設確認碼,自願解除「SUCKER」的雙重認證碼。劉警員隨後發現,伍住所內的桌上電腦裝有Telegram程式。警員透過伍自願提供的密碼登入帳戶「C」,匯出及保存涉案的頻道訊息。警方隨後移除頻道內的所有內容,並張貼橫幅訊息,宣布頻道已被移除。

由於辯方爭議點眾多,包括證人誠信、資料完整性、手機功能不正常等,當中牽涉對Telegram軟件功能的深入探討,原定五天的審訊,最後延長至十一天。

一.誰是SUCKER? 顯示名稱與用戶名稱之不同

負責撿取手機及拍攝證據的警員劉澤堅,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網罪科)。劉供稱,他使用桌上電腦以賬戶「C」匯出頻道訊息前,曾經嘗試登入警方Telegram戶口打算匯出訊息,惟最終改變主意。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追問:「為何無緣無故改變主意?」劉解釋,使用警察戶口會變成「間接的匯出」。郭續指,觀乎被告一直合作,他理應會自願提供帳戶密碼,劉對此僅稱:「我冇諗過佢會唔畀密碼我。」

郭直接質疑:「你想直接匯出,就應該直接登入SUCKER 戶口?」劉同意。郭指出,實情是劉嘗試登入「SUCKER」戶口,向被告索取密碼,被告當時表示:「我冇密碼,呢個戶口唔係我嘅。」故此,劉便直接用警方戶口登入,及後再改用「C」戶口登入。劉一律不同意。

辯方最主要的爭議,在於控方不能證明發帖者就是被告本人。爭議牽涉到Telegram頻道的署名功能,該功能一旦被啟動,發帖者的顯示名稱(screen name) 將會自動在文末顯示,例如「C」或「SUCKER」。由於頻道帖文本身不會顯示名稱,控方只能依賴署名辨認發帖者的身份。

不過,該名稱可隨時更改,亦可與他人相同,與獨一無異的用戶名稱(username) 有所分別。

根據辯方團隊的統計,控方依賴的逾兩萬段訊息中,除「SUCKER」以外,還有14個不同的署名,包括「Pat」、「香港人」、「暴徒大學(蕭景柱)」等。頻道亦在部份涉案時段曾停用署名功能,最長為一星期。劉警員在盤問下同意,這些時段內發出的帖文是由誰人發出,根本現在已無從稽考。

郭大律師在投影幕上向劉逐一確認署名,最後轉面看着他:「保守地講,至少有15個管理員或者擁有人發過帖文?」劉同意,亦同意警方戶口同樣可使用「SUCKER」這個署名。

辯方多次懷疑警員劉澤堅搜證兒嬉,不跟既有的程序。

此外,郭指出被告Telegram的裝置介面顯示,除涉案手機以外,另有四個電子設備登入了「SUCKER」賬戶,並分別擁有不同的IP位置,「有可能係四個唔同嘅人?」

劉表示同意,並承認警方並無追查這些IP位置所屬何人或何處。劉解釋,為免其他人透過這些設備修改或刪除頻道內容,他當時馬上從賬戶移除這些裝置。

控方Telegram專家網罪科督察陳鴻在審訊第六天開始作供。陳督察是港大計算機科學理科碩士,主攻網絡安全,在2018年4月起處理涉及Telegram的案件,在2019年9月開始訂閲「SUCK Channel」以作監察及調查。

郭大律師盤問時指出:「假設警方賬戶在頻道發布了3個帖文,第一個顯示名稱用『PP』,第二個用『SUCKER』,第三個用『deleted account 』,技術上係可以做到?」陳督察回答:「可以。」

但陳補充:「但係咁樣,就違背咗呢個功能嘅原意(分辨管理員的身份)。」

郭又引述案情指:「你喺呢個審訊係咪睇唔到任何證供,指出被告部手機係幾時登入SUCKER?」

陳督察自審訊首天起,已獲准在庭內聽取證供,故他有充足的機會了解控方所依賴的證據。他沉默片刻後回答:「唯一嘅證據係,佢被捕嗰刻係登入緊。」

根據承認事實,伍被捕時在警誡下回答:「我喺上年10月喺連登討論區識咗個網友,佢俾咗個Telegram賬戶嘅登入名同密碼我,之後我用自己部手機登入咗呢個賬戶,一直登入咗呢個賬戶,一直登入到而家,依家個賬戶名係Sucker,呢個賬戶有份管理SUCK Channel,但我無喺個Channel發言。」

辯方:你自己都了解「SUCKER」嘅意思?

陳督察:佢可以有好多意思,我唔太明白。

辯方:假如有一個頻道叫「Hong Kong Channel」,咁所有訂閱者都可以叫自己做「Hongkonger」,顯示自己係頻道一分子?

陳督察:可以。但同時間所有Telegram用戶無論係唔係訂閲者,都可以改呢個名。


二.飛行模式與法拉第袋

「你有冇聽過Faraday bag?」郭大律師盤問時提到一個科學家的名字。

麥可·法拉第(Michael Faraday)是一位19世紀的英國物理學家,其中一項重大發明是「法拉第籠」,可有效阻隔外來的電磁干擾。故此,防干擾訊號的證物袋同樣以該位科學家命名,名為「法拉第袋」。

辯方另一主要爭議在於警員證人劉澤堅撿取電子證據時的粗疏。根據劉的證供,他撿取時是用相機逐張拍攝被告手機介面,呈堂照片內容包括頻道對話、系統設定等,最後才將手機封存在法拉第袋。

「你根本冇做任何嘢確保被告手機資料嘅完整性?」郭大律師提高聲線,向劉警員提出質疑。

劉堅稱自己沒有干擾過被告的電話。然而,劉在追問下同意,他並沒有即時取出電話的SIM卡,或第一時間將電話調校成「飛行模式」。


郭大律師指出,處理電子證物的正確做法應是先將手機調教至飛行模式,將SIM卡取出,然後用法拉第袋封存手機,帶回警署後再用法證軟件複製手機的數碼副本;相反,劉直接以相機拍攝手機畫面,同時任由手機連接Wi-Fi網絡。

郭提出:「你係用咗最山寨嘅方法去取證?」劉僅謂:「咁樣係最直接。」劉稱他在拍攝完畢後,將手機封入法拉第袋帶返警署。

郭又提出,如警方要調查被告Telegram賬戶的狀態,大可透過警方手機登入「SUCKER」賬戶,無須直接使用被告手機。劉重申,警方希望直接在被告手機取證。

劉警員在控方覆問時解釋,不論是移除頻道內其他管理員,抑或移除其他已登入裝量(Active sessions),手機都需要連接網絡。為避免頻道內容被刪除或修改,他必須首先執行這些步驟,故不能啟用飛行模式。劉稱執行這些步驟後,除他本人以外,當時沒有其他人能夠干擾頻道內容,而他亦沒有這樣做。

另一方面,同隸屬網罪科、負責在警署檢驗被告手機的警員丘達豪在盤問下同意,辯方所建議的撿取步驟符合指引。郭大律師追問,若然警員沒有跟從指引,手機在撿取其間一直連接網絡,沒有用法拉第袋封存,六小時間一直由警員親自操作,「你可唔可以確認呢部電話嘅資料完整性同六小時前一模一樣?」

丘警員答:「我唔可以確認。」

郭大律師亦指,為確保手機資料完整性不受干擾,警方理應以螢幕錄影方式記錄撿取過程,而非用相機拍照。丘則認為,相機較能保護資料完整性,因為不需要直接在手機上操作。

郭大律師追問:「但相片影唔到,操作者會唔會做咗改動。例如上網下載帖文或者相片,跟住開飛行模式先影相,睇相嘅人就會以為係手機本身已有嘅資料,咁就係干擾證物、誤導讀者?」

丘警員答:「如果有撿取人員做出大律師所講嘅行為,係等同捏造證據。」他沒有進一步補充。

不過,既然警方能夠複製手機的數碼副本,為何需要以截圖及拍照方式撿取對話證據?

根據庭上證供,警方能夠使用法理鑑證軟件「Cellebrite」複製被告手機的數碼副本。不過,該軟件並不能破解Telegram的對話內容。

「Cellebrite」由以色列同名科技公司所研發,曾協助警方破解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的手機。曾有以色列人權律師入稟控告「Cellebrite」,要求該公司停止向香港警方提供服務。去年10月7日,即本案案發後約一個半月,「Cellebrite」發聲明指因美國法規有所改變,即時停止向中港客戶出售服務和提供技術。

三.不擷取首頁  未讀訊息成謎


「你所指嘅資料完整性,係指邊一方面?」控方Telegram專家證人督察陳鴻接受盤問時反問辯方。

郭大律師解䆁:「如果手機喺飛行模式時沒有某些資料,可顯示手機沒暫存過相關資料,所以可以話機主冇睇過或下載?」

原來,過百幅由劉警員所拍攝的手機畫面照片中,唯獨缺少一幅的關鍵照片——顯示「SUCKER」賬戶所有對話、群組及頻道的訊息首頁。該頁面可顯示涉案頻道的未讀訊息數量、是否處於靜音狀態等重要證據。

郭大律師指出,如果操作者在網絡連接下進入頻道,離開頻道後「未讀訊息」的統計便會歸零,不再顯示有未讀訊息。這就是辯方所指的「資料完整性受干擾」,亦即控方在撿取時所遺漏的證據。

辯方在開審當日,已用「禮堂看更」比喻點出本案的法律爭議,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在於「看更瞌眼瞓」。

有呈堂照片拍到部分的首頁內容,可見部份對話中未讀訊息的數量,其中最多有1566個未讀訊息,但未能確認哪一個為SUCK Channel。辯方引用照片指,有可能在劉警員撿取最初期,「SUCKER喺SUCK Channel係有20,350未讀訊息(即所有涉案訊息)?」

陳督察承認有此可能,但強調無證據支持有關說法。

辯方其後進一步指,劉警員有可能曾經閲讀SUCK Channel的訊息,以致其後介面不再顯示頻道有未讀訊息。

陳督察同樣承認有可能,但再重申沒有證據。

四.網絡狀態

未讀訊息以外,辯方同樣關注被告小米手機的網絡狀態。根據庭上證供,劉警員最初調查手機時無法上網,其後手機卻連接了Wi-Fi網絡。

辯方問當時他是否手動連接了Wi-Fi,劉先自言「無印象」,其後在追問下改稱:「佢(手機)突然駁咗嗰Wi-Fi,突然有訊號。」他亦稱「解釋唔到」為何當初手機未能連接Wi-Fi。

辯方質疑,警方是否曾經透過「Wi-Fi蛋」或其他手機分享網絡,以使被告手機能夠順利上網。劉否認說法,其後解釋謂:「如果係曾經連過嘅Wi-Fi,有啲可以自動連接。」

辯方又指出,被告的手機在劉警員看管之下,曾經出現了5個不同的IP位址,其中3次轉換是在短短15分鐘內發生。辯方質疑,警方曾經嘗試連接不同的網絡,導致IP位址不斷傳換。劉解釋:「呢度有另外一個可能性,就係佢屋企有多過一個Wi-Fi網絡。」再次否認曾手動連接網絡。

根據呈堂照片,被告登入的另一賬戶「C」,即其中一個「SUCK Channel」管理員,其訊息主頁上每一個對話的最後一則訊息發布日子都是去年8月17日。劉警員亦在盤問下同意,賬戶「C」在去年8月17日之後就沒有連線更新。

另一方面,劉警員當時在手機內發現兩張SIM卡,其中一張沒有服務,另一張則是「Smartone HK」。辯方根據被告小米手機介面右上方的圖示推論,Smartone的SIM卡亦在警方開始撿取後約6小時突然停止服務。

辯方案情是,被告手機的系統、SIM卡或Telegram程式可能有操作不正常的情況,在去年8月17日之後,手機就再沒有上過網。而被告於8月26日被捕。郭大律師曾問:「有冇諗過被告嘅小米手機係壞嘅,或者上唔到網?」劉表示沒有。

郭大律師其後盤問Telegram專家陳督察時再提及有關議題,「如果我話冇任何嘅證供證明SUCKER曾經喺2019年10月4號至2020年6月28號(所有涉案時段)上過網,你同唔同意?」

陳督察沉思良久,回答:「我冇足夠資訊去回答呢個問題。」

此外,郭大律師根據呈堂照片指出,被告安裝的Telegram程式版本為6.2.0,然而,當時最新版本應為7.0.1。根據官方更新日誌,Telegram於去年6月13日推出6.2.0版本,即被告被捕前約兩個半月,其間程式已有過兩次更新。

案件將於9月24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DCCC2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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