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申請報道保釋程序被拒 裁判官質疑被告「動人故事」與公眾利益無關

文字報導 關震海 王紀堯 –
攝影 KH 霖

55名民主派初選參選人上月被指違反國安法被捕,其中47人被警方正式落案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判法院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保釋申請 。

每次開庭前, 法庭都會廣播:「傳媒需要保釋程序需遵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P條的限制。」傳媒在開庭前、散庭後有不少討論都是「到底有什麼可以報道?」

不少資深記者回答「簡單一句,就是所有事情都不能報」,有人反駁「這個紛亂時代,社會利益的界線模糊,已經不能死守規定」,有外國記者又質疑「為何不循司法覆核等法律途徑改變這個不合事宜的條例?」,有法庭記者只能搖搖頭,回應一句:「沒有用的,這麼多年都如是。」

案件受到本地及國際社會廣泛關注,有網媒在報道中甚至詳列辯方提出的建議保釋條件,其後立即刪除,有人感人肺腑的陳詞在網上廣泛流傳,傳媒用各式各樣的方法爭相報導庭內有關保釋申請的陳詞,行內亦有人質疑部分報道已經「踩界」,而這些「踩界」的報道內容亦已刊登在報紙上。記者們於是正式向法庭提出在本案豁免有關條例。

在過去的案件中,法官曾就「公眾利益」獲得豁免讓傳媒報道保釋程序。豪攝

辯方:豁免有利社會公正 可帶條款保障私隱

第三日早上聆訊,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多指出,得悉有傳媒申請括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P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總裁判官蘇惠德已經收到相關傳媒申請。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代表辯方指,如果豁免有關限制可達至社會公正, 被告基本上同意豁免有關條例的限制。 馬大律師指出,庭上不少資深大律師的陳詞中都牽涉國安法的要求和精神,如果國安法庭的應用得以報道,對政府機構都有很大的利益。馬又指出,報道能讓市民對律政司對條文的闡釋有更深的理解,都將會對控方有利。

馬建議,為了被告的私隱,法官亦可以在批准豁免之上,加上不得條款,包括不得報道關於個人資料及每個家庭成員的私人狀況,不限於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定罪記錄及醫療記錄。如法庭上提及的控罪,或將影響日後審訊,都可以增加條款。

蘇官反問,讓想報道的傳媒由他們自己考慮什麼會被列入報道範圍?

馬大狀即稱,如果被報道會影響日後審訊,控方指稱的控罪書,程序上披露被指稱的特定行為,或在有關時間行為和言論,又或轉載的資訊都可以為不可報道條款的一部分。

辯方:豁免有利社會公正 可帶條款保障私隱

第三日早上聆訊,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多指出,得悉有傳媒申請括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P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總裁判官蘇惠德已經收到相關傳媒申請。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代表辯方指,如果豁免有關限制可達至社會公正, 被告基本上同意豁免有關條例的限制。 馬大律師指出,庭上不少資深大律師的陳詞中都牽涉國安法的要求和精神,如果國安法庭的應用得以報道,對政府機構都有很大的利益。馬又指出,報道能讓市民對律政司對條文的闡釋有更深的理解,都將會對控方有利。

馬建議,為了被告的私隱,法官亦可以在批准豁免之上,加上不得條款,包括不得報道關於個人資料及每個家庭成員的私人狀況,不限於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定罪記錄及醫療記錄。如法庭上提及的控罪,或將影響日後審訊,都可以增加條款。

蘇官反問,讓想報道的傳媒由他們自己考慮什麼會被列入報道範圍?

馬大狀即稱,如果被報道會影響日後審訊,控方指稱的控罪書,程序上披露被指稱的特定行為,或在有關時間行為和言論,又或轉載的資訊都可以為不可報道條款的一部分。

47人案
四天的聆訊終於結束,47人當中32人不能保釋。(麥顥徽攝)

控方 :辯方申請「天馬行空」

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反傳媒申請,指「有極大的憂慮」形容有關申請「天馬行空」。她陳詞指,庭上辯方的陳詞有提及相關的抗辯理由,以及對控罪的看法,如果批准申請會對被告有些不公平的情況。楊又指,有關知名人士或不會希望被 私隱被報道木出來。 楊續說,案件的調查仍然進行中,或會涉及其他嫌疑人,如果庭內有證據洩漏,可能會影響的調查,不可以排除可能有嫌疑人得悉有關財政資金調查等資料 ,指涉案人士「Just a click way」(一按下按鈕)就會成功刪除證據,不利警方調查。控方認為,這樣的安排會為整個審訊帶來「不便」和「不公」。

馬大狀回應指任何審訊程序,由於國安法去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法律學者,國內法律學者,甚至法官都不是很掌握得到其應用。如果聆訊牽涉頗多法律從業員的闡釋,對於公眾認識檢控部門或者執法部門的應用,與公眾利益有莫大的關係。

法庭樓下的聲援者,向閘外的市民舉起五一手勢,互相鼓勵。(霖攝)

辯:剔除9P限制以加強市民對國安法認識 

早在處理保釋申請前,楊美琪說指: ,留意有專業報道內容超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P條的限制,控方表示關注。 「我們重申對於超出範圍的資料,對於雙方和所有被告造成不公,對於現在和將來法律的穩建性議會有影響」,希望法官可以公開提醒公眾要遵守有關條例的規範。
馬維騉陳詞指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P的法律原則和法律依歸。他引用條例9P中的第一句「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指出社會公正(social justice)即是司法公開原則,意解讀為法治的精神必然包括公開透明的政治程序。他引用國安法第四條,解釋雖然因為國安法以國家安全為大原則,但並不影響言論和新聞自由 。
他另引用國安法第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及第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法官質疑被告個人背景與公眾利益的關係 

馬指出本案的控罪本來是可以報道的事情,而控罪書中所有的行為,包括初選的論壇、包括戴一連串報章刊登的文章、初選的協調過程等都是公開平台,所有言行都是在被告的社交媒體上找到,也是公眾接觸到的公開資料,所有控方的指控全部都是公開平台得來的。只有其中兩項是警方調查所得的資料,而相關資料可以在剔除限制的安排下,作為不得公開報導的條款。
馬解釋,由於指控內容本來已經成為公眾的知悉,『大家都知道初選前的內容,否則好難有幾十萬(六十萬人)的市民投票,所以如果法官閣下不批准傳媒報道,等於將有關公開的資料,是用程序理由不得再次提及。」
大律師黃瑞紅,指剔除9P之下還可以加入「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家人擔保的公開資料不可報道」的原則,以確保被告的私隱。
蘇官表明,有關辯方草案包含的範圍含糊,又暗示對辯方律師所提出的理據抱有疑問:「我聽到很多動容的故事,個人的激勵,和公眾利益⋯⋯?」

黃回答,審訊的人面對這樣的指控,他們保釋過程所提及的是具體一個人的經歷,「不是言情小說段落」,作出保釋申請的時候是交予一個人的背景,而不是一個編號連帶的理據,都是「讓公眾知道批准和不批准保釋法庭的一些考慮」。

辯: 剔除9P限制可避免不實報道 

大律師黃宇逸另轉述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基於是次審訊有47位被告人和疫情限制,令到很多關注公眾利益的人士,不能旁聽。如果在這特殊情況下,傳媒不能報道公眾本來可以進入旁聽的法庭,這是會削弱法庭的公開審訊原則。
黃指出,坊間一些網上平台,如Facebook 、網上論壇已經有人轉載緊有關是次保釋程序的內容。亦留意到當中有很多資訊是不正確的。因此,他指出希望法官容許專業傳媒報導,以糾正不實的報導。 蘇官反問,「你意思是放寬限制,就會變得準確?」黃回答:「沒有錯。」 蘇官再反問:「即是如果有(9P)這個限制,(資訊)就會變得不準確?」 黃說不是,解釋因為有市民是不知道9P條例的限制,所以他們會將直播庭看到聽到的,在網上發布,令到公眾或被告的親友會被這些不實內容誤導,所以讓傳媒有限度報道,正確資訊的流通、發佈是有所得益。黃續指,這是港區國安法第12(3)條的第一宗案件,加上被告人多為議員身份,有很多是選民受托,所以在社會上是備受關注。

最後, 總裁判官蘇惠德以確保確保被告人的利益和日後審訊的公正性為由,拒絕放寬有關括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P條的限制。

名人案 多基於公平審訊原則不允許報道

《誌》翻看過去十年有關傳媒報道法庭保釋申請程序的爭議,爭議最多是有關政治名人以及風化案。2014年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新地貪污案」中,法官麥機智開庭已下「禁報令」,只批准報道案件中的被告、律師姓名,被押至地方及保釋安排內容,麥機智並沒有交代原因。

2017年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瀆職控罪,傳媒申請報道保釋程序,高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例的「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內文說明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報道保釋的法律程序。

法庭對於「公眾利益」與被告的私隱、公平審訊作出平衡,但在過去的案件中,也並不是所有名人的保釋程序不批准報道。2016年,全國政協前委員劉夢熊於2013年涉發信威脅前特首梁振英、以及時任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終止廉政公署對他的刑事調查。劉夢熊被法庭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十八個月。法官基於公眾利益,批准傳媒報道保釋過程。

襲擊案、風化案的考慮

有關《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例,法庭在風化案件特別嚴謹。傳媒在法庭得知被告的個人資料,例如家庭成員、履歷、收入、醫療報告,甚至乎犯罪案底紀錄,一旦報道出來,會影響判審員的觀感,造成日後的審訊不公,而且犧牲了被告的私隱。在2015年魔術師陳國濤於女童面前露械手淫的案件,《明報》提到「控方反對陳保釋,指陳早於2003年便有非禮的刑事紀錄」;《蘋果》報道「被告十二年前有非禮前科⋯⋯綜合上述因素,控方強烈反對被告保釋」。 警方完成調查後,確認明報及蘋果分別在報道中披露被告的刑事紀錄,兩報被檢控。律政司強調尊重新聞自由,但有責任確保刑事審訊公平進行,故會根據《檢控守則》,考慮檢控日後違反第9P條的個案。至於2017年「暗角」傷人七警案中,警員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法官基於「公眾利益」,批准報道保釋程序。

國安法年代 報道「經編輯的」的判詞

2020年七月一日實施港區國安法之後,多宗案件對於傳媒報道保釋申請程序有所限制,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一案中,法官彭寶琴基於被告黎智英的利益及日後審訊的公平性,不批准傳媒報道保釋程序,傳媒只可以報道「經編輯的判詞內容」。 去年男子唐英傑,涉嫌於今年七月一日於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方防線,撞倒數名警察。唐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 法官李運騰以防傳媒報道任何可能妨礙案件審訊的資料為由,禁止報道其保釋程序。
法官就唐英傑案頒下的判詞也有兩個版本,與訟雙方取得的是完整版,供公眾查閱的是編輯版,把涉及案件證供的內容完全隱去,只留下關於法律原則的討論與結論。法庭禁止報道保釋申請的聆訊內容,傳媒經書面申請後,法官李運騰批准報道經刪減版本的判詞,當中交代理據的十二個段落統統被刪走。

  1. 228 大審判
  2. 馬拉松式國安法聆訊 法庭滋長吃人的荒謬
  3. 傳媒申請報道保釋程序被拒 裁判官質疑被告「動人故事」與公眾利益無關
  4. 控方申上訴保釋決定押後 辯方申請臨時保釋遭拒
  5. 法官就初選案保釋申請決定頒下判詞 政治影響力、立法會投票紀錄、香港獨立決心均納入考慮因素
  6. 由喧囂到無聲:當法庭程序限制報道,記者該如何報道下去?
  7. 關於47人案,你要知道的19件事

王紀堯

《 誌 HK FEATURE 》 — 獨立記者
專責社運專題、法庭報道、國際人權報道。

關震海

HK FEATURE 誌 — 獨立記者/ 創辦人/主編|國際人權報道、專責《誌》日本社會專題、《誌》責任編輯

返回

馬拉松式國安法聆訊 法庭滋長吃人的荒謬

繼續

預料之內 意料之外的告別式

最新

真槍實彈案  War Game青年以亞氏保加症抗辯

2018年12月31日,串謀謀殺前空少「哈比人」的本土小說家蘇翰韜於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被捕,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重囚27年。蘇翰韜以外,同案還有3名同黨被捕,包括蘇緯軒、翟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