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與警員供詞矛盾 《無綫》證被告一分鐘內頭上多頂帽

前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警方衝入中大校園拘捕多人,四大專生被控暴動等罪,案件今(4月26日)繼續審訊,兩名作供警員的供詞均現矛盾。庭上播放片段顯示,第三被告被制服後,頭上原先沒有戴帽,根據電視台的影片,一分鐘後,在其雙手被反綁的情況下,被告頭上戴了一頂帽。處理案中第三被告相關證物的警員,上下午供詞及書面證供均有不同,其後承認部分書面證供依賴另一警員陳述。

四名被告分別為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他們被控暴動罪、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早前否認所有控罪,案件由法官李慶年審理。

供詞前後矛盾 被告一分鐘內「無帽」變「有帽」

代表第三被告張俊浩的大律師邱治瑋,續盤問當時拘捕張的警員9343鄧志豪。鄧同意在作供前有重溫自己的供詞,以防忘記作供時的細節,承認如記事冊有錯漏會影響作供。鄧同意在警員戴上面罩後,未能認出其他人的身份,但不同意會有警員將其他東西放入張俊浩的背囊,「見唔到呢個情況」,亦不同意會有警員將背囊、帽及手套加諸在被告身上。


不過,邱大狀在庭上播放一段由《無綫新聞》拍攝的片段,當日下午3時29分,被告被制服在地,沒有戴上帽子。及至下午3時30分,從《無綫新聞》的片段所見,張俊浩頭上多了一頂帽。

邱大狀:「可否解釋為何事隔一分鐘,被告頭上多了頂帽?是否警員為他戴上?」

鄧警員: 「相信不是。」

邱大狀:「誰為被告戴帽?」 鄧警員:「不知道。」

邱大狀:「可否確認,當時是否只有警員可以接近第三被告?」

鄧警員:「相信是。」

分題

警疑向被制服被告施放胡椒噴劑

片段另一重點為一名警員疑向已被制服的張俊浩施放胡椒噴劑。從片段可見,一警員手持一個黑色樽,原距離張俊浩20-30米,其後走近張俊浩,彎下身,以黑色樽指向張俊浩的頭部。其後離開。而鄧警員原供稱「唔知個樽係咩嚟。」 

法官李慶年:「一樽嘢,在防暴裝備中,最似甚麼?」

鄧警員:「一支胡椒噴劑。」

警制服被告時沒檢查附近物品

鄧亦承認當時制服被告時,沒有檢查地上的物品,亦不記得被告在被制服時有否戴眼鏡、 眼罩、面巾及白金色的手套。惟他能確定被告有背囊,聲稱在制服被告前已見到有背囊,並確認與其後放在在被告身旁的是同一個。

邱大狀:「你上星期稱不能確認是同一個?」

鄧警員:「不同意,只是不知道背囊如何跌下來。」

邱大狀:「如何確認是同一個?」

鄧警員:「見到被告是他在背著背囊,(與其後在被告身旁的)是同一款式及顏色」

警供詞承認部分書面證供依賴另一警陳述 

控方另傳召警員12419 劉子聰作供。劉原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事發當日為應變大隊C2隊,在下午3時25分到達中大二號橋,協助拍攝現場情況,約於下午3時半,見到鄧警員將張俊浩制服在地,於是停止錄影,上前協助。劉在停機前未能確認被告身上的衣著特徵。

劉指出,鄧警員在二號橋將背囊交給他。而張身上的裝備由他脫下,眼罩及豬嘴,則「應該」是在鄧警員制服他的地方,即網球場外檢取,手套亦「應該」是鄧警員交給他。

控方張大狀:「為何你會講應該呢?」

劉警員:「沒有記錯係佢畀我。」

劉警員檢取證物後,由二號橋到馬鞍山警署途中一直保管證物。他指出過程中沒有打開及掂過證物。他說第一次見到背囊在地上,是在被捕人士的身旁。他承認不是全程「望實」,但都「望到」,沒有見過人打開。他從背囊檢取了剪刀、鐳射筆等證物。

不過其後劉接受辯方盤問時被發現口供前後不一,承認部分書面口供其實是依賴警員9343鄧志豪的陳述。

警員12419 劉子聰供詞

2019年11月15日書面證供上午出庭作供下午出庭作供
當第三被告在網球場外被制服,劉稱帶他「洗眼」,洗完與警員9343將其帶回二號橋。劉作供時指,將第三被告帶回二號橋其間,他正在「收Cam」,跟著隊伍一起走,並未提及「洗眼」

劉解釋由二號橋押解被告到馬鞍山警署其間有為被告「洗眼」,「但可能不在那個時刻」。

劉其後承認在二號橋沒有「洗眼」,只是聽警員9343提及,所以紀錄下來
15:35,警員9343將第三被告交給劉處理。他當時面戴黑色/黃色眼罩、一個3M豬嘴、頸帶黑色頸套,手上有一對黑手套,其中一隻手再戴上一隻白色/黃色眼罩。控方張大律師上午盤問時,劉同意是在第三被告被制服後,由劉為第三被告脫去眼罩及豬嘴。邱大律師下午盤問劉時,劉指出口罩及豬嘴「應該真的不在身上,在頭隔離。」

及後承認是聽警員9343曾提及,所以如此撰寫書面證供。

劉檢取證物後,由二號橋到馬鞍山警署途中一直保管證物。劉當時要「收cam」,承認有其他警員曾幫忙「拎一拎」證物,包括背囊。

劉同意如果在警員在他走近被告前,將眼罩、帽及豬嘴等安置在被告身上,他是看不到的。


不過,邱大狀在庭上播放一段由《無綫新聞》拍攝的片段,當日下午3時29分,被告被制服在地,沒有戴上帽子。及至下午3時30分,從《無綫新聞》的片段所見,張俊浩頭上多了一頂帽。

邱大狀:「可否解釋為何事隔一分鐘,被告頭上多了頂帽?是否警員為他戴上?」

鄧警員: 「相信不是。」

邱大狀:「誰為被告戴帽?」 鄧警員:「不知道。」

邱大狀:「可否確認,當時是否只有警員可以接近第三被告?」

鄧警員:「相信是。」

警疑向被制服被告施放胡椒噴劑

片段另一重點為一名警員疑向已被制服的張俊浩施放胡椒噴劑。從片段可見,一警員手持一個黑色樽,原距離張俊浩20-30米,其後走近張俊浩,彎下身,以黑色樽指向張俊浩的頭部。其後離開。而鄧警員原供稱「唔知個樽係咩嚟。」 

法官李慶年:「一樽嘢,在防暴裝備中,最似甚麼?」

鄧警員:「一支胡椒噴劑。」

警制服被告時沒檢查附近物品

鄧亦承認當時制服被告時,沒有檢查地上的物品,亦不記得被告在被制服時有否戴眼鏡、 眼罩、面巾及白金色的手套。惟他能確定被告有背囊,聲稱在制服被告前已見到有背囊,並確認與其後放在在被告身旁的是同一個。

邱大狀:「你上星期稱不能確認是同一個?」

鄧警員:「不同意,只是不知道背囊如何跌下來。」

邱大狀:「如何確認是同一個?」

鄧警員:「見到被告是他在背著背囊,(與其後在被告身旁的)是同一款式及顏色」

警供詞承認部分書面證供依賴另一警陳述 

控方另傳召警員12419 劉子聰作供。劉原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事發當日為應變大隊C2隊,在下午3時25分到達中大二號橋,協助拍攝現場情況,約於下午3時半,見到鄧警員將張俊浩制服在地,於是停止錄影,上前協助。劉在停機前未能確認被告身上的衣著特徵。

劉指出,鄧警員在二號橋將背囊交給他。而張身上的裝備由他脫下,眼罩及豬嘴,則「應該」是在鄧警員制服他的地方,即網球場外檢取,手套亦「應該」是鄧警員交給他。

控方張大狀:「為何你會講應該呢?」

劉警員:「沒有記錯係佢畀我。」

劉警員檢取證物後,由二號橋到馬鞍山警署途中一直保管證物。他指出過程中沒有打開及掂過證物。他說第一次見到背囊在地上,是在被捕人士的身旁。他承認不是全程「望實」,但都「望到」,沒有見過人打開。他從背囊檢取了剪刀、鐳射筆等證物。

不過其後劉接受辯方盤問時被發現口供前後不一,承認部分書面口供其實是依賴警員9343鄧志豪的陳述。

警員12419 劉子聰供詞

2019年11月15日書面證供上午出庭作供下午出庭作供
當第三被告在網球場外被制服,劉稱帶他「洗眼」,洗完與警員9343將其帶回二號橋。劉作供時指,將第三被告帶回二號橋其間,他正在「收Cam」,跟著隊伍一起走,並未提及「洗眼」

劉解釋由二號橋押解被告到馬鞍山警署其間有為被告「洗眼」,「但可能不在那個時刻」。

劉其後承認在二號橋沒有「洗眼」,只是聽警員9343提及,所以紀錄下來
15:35,警員9343將第三被告交給劉處理。他當時面戴黑色/黃色眼罩、一個3M豬嘴、頸帶黑色頸套,手上有一對黑手套,其中一隻手再戴上一隻白色/黃色眼罩。控方張大律師上午盤問時,劉同意是在第三被告被制服後,由劉為第三被告脫去眼罩及豬嘴。邱大律師下午盤問劉時,劉指出口罩及豬嘴「應該真的不在身上,在頭隔離。」

及後承認是聽警員9343曾提及,所以如此撰寫書面證供。

劉檢取證物後,由二號橋到馬鞍山警署途中一直保管證物。劉當時要「收cam」,承認有其他警員曾幫忙「拎一拎」證物,包括背囊。

劉同意如果在警員在他走近被告前,將眼罩、帽及豬嘴等安置在被告身上,他是看不到的。


不過,邱大狀在庭上播放一段由《無綫新聞》拍攝的片段,當日下午3時29分,被告被制服在地,沒有戴上帽子。及至下午3時30分,從《無綫新聞》的片段所見,張俊浩頭上多了一頂帽。

邱大狀:「可否解釋為何事隔一分鐘,被告頭上多了頂帽?是否警員為他戴上?」

鄧警員: 「相信不是。」

邱大狀:「誰為被告戴帽?」 鄧警員:「不知道。」

邱大狀:「可否確認,當時是否只有警員可以接近第三被告?」

鄧警員:「相信是。」

警疑向被制服被告施放胡椒噴劑

片段另一重點為一名警員疑向已被制服的張俊浩施放胡椒噴劑。從片段可見,一警員手持一個黑色樽,原距離張俊浩20-30米,其後走近張俊浩,彎下身,以黑色樽指向張俊浩的頭部。其後離開。而鄧警員原供稱「唔知個樽係咩嚟。」 

法官李慶年:「一樽嘢,在防暴裝備中,最似甚麼?」

鄧警員:「一支胡椒噴劑。」

警制服被告時沒檢查附近物品

鄧亦承認當時制服被告時,沒有檢查地上的物品,亦不記得被告在被制服時有否戴眼鏡、 眼罩、面巾及白金色的手套。惟他能確定被告有背囊,聲稱在制服被告前已見到有背囊,並確認與其後放在在被告身旁的是同一個。

邱大狀:「你上星期稱不能確認是同一個?」

鄧警員:「不同意,只是不知道背囊如何跌下來。」

邱大狀:「如何確認是同一個?」

鄧警員:「見到被告是他在背著背囊,(與其後在被告身旁的)是同一款式及顏色」

警供詞承認部分書面證供依賴另一警陳述 

控方另傳召警員12419 劉子聰作供。劉原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事發當日為應變大隊C2隊,在下午3時25分到達中大二號橋,協助拍攝現場情況,約於下午3時半,見到鄧警員將張俊浩制服在地,於是停止錄影,上前協助。劉在停機前未能確認被告身上的衣著特徵。

劉指出,鄧警員在二號橋將背囊交給他。而張身上的裝備由他脫下,眼罩及豬嘴,則「應該」是在鄧警員制服他的地方,即網球場外檢取,手套亦「應該」是鄧警員交給他。

控方張大狀:「為何你會講應該呢?」

劉警員:「沒有記錯係佢畀我。」

劉警員檢取證物後,由二號橋到馬鞍山警署途中一直保管證物。他指出過程中沒有打開及掂過證物。他說第一次見到背囊在地上,是在被捕人士的身旁。他承認不是全程「望實」,但都「望到」,沒有見過人打開。他從背囊檢取了剪刀、鐳射筆等證物。

不過其後劉接受辯方盤問時被發現口供前後不一,承認部分書面口供其實是依賴警員9343鄧志豪的陳述。

警員12419 劉子聰供詞

2019年11月15日書面證供上午出庭作供下午出庭作供
當第三被告在網球場外被制服,劉稱帶他「洗眼」,洗完與警員9343將其帶回二號橋。劉作供時指,將第三被告帶回二號橋其間,他正在「收Cam」,跟著隊伍一起走,並未提及「洗眼」

劉解釋由二號橋押解被告到馬鞍山警署其間有為被告「洗眼」,「但可能不在那個時刻」。

劉其後承認在二號橋沒有「洗眼」,只是聽警員9343提及,所以紀錄下來
15:35,警員9343將第三被告交給劉處理。他當時面戴黑色/黃色眼罩、一個3M豬嘴、頸帶黑色頸套,手上有一對黑手套,其中一隻手再戴上一隻白色/黃色眼罩。控方張大律師上午盤問時,劉同意是在第三被告被制服後,由劉為第三被告脫去眼罩及豬嘴。邱大律師下午盤問劉時,劉指出口罩及豬嘴「應該真的不在身上,在頭隔離。」

及後承認是聽警員9343曾提及,所以如此撰寫書面證供。

劉檢取證物後,由二號橋到馬鞍山警署途中一直保管證物。劉當時要「收cam」,承認有其他警員曾幫忙「拎一拎」證物,包括背囊。

劉同意如果在警員在他走近被告前,將眼罩、帽及豬嘴等安置在被告身上,他是看不到的。


不過,邱大狀在庭上播放一段由《無綫新聞》拍攝的片段,當日下午3時29分,被告被制服在地,沒有戴上帽子。及至下午3時30分,從《無綫新聞》的片段所見,張俊浩頭上多了一頂帽。

邱大狀:「可否解釋為何事隔一分鐘,被告頭上多了頂帽?是否警員為他戴上?」

鄧警員: 「相信不是。」

邱大狀:「誰為被告戴帽?」 鄧警員:「不知道。」

邱大狀:「可否確認,當時是否只有警員可以接近第三被告?」

鄧警員:「相信是。」

警疑向被制服被告施放胡椒噴劑

片段另一重點為一名警員疑向已被制服的張俊浩施放胡椒噴劑。從片段可見,一警員手持一個黑色樽,原距離張俊浩20-30米,其後走近張俊浩,彎下身,以黑色樽指向張俊浩的頭部。其後離開。而鄧警員原供稱「唔知個樽係咩嚟。」 

法官李慶年:「一樽嘢,在防暴裝備中,最似甚麼?」

鄧警員:「一支胡椒噴劑。」

警制服被告時沒檢查附近物品

鄧亦承認當時制服被告時,沒有檢查地上的物品,亦不記得被告在被制服時有否戴眼鏡、 眼罩、面巾及白金色的手套。惟他能確定被告有背囊,聲稱在制服被告前已見到有背囊,並確認與其後放在在被告身旁的是同一個。

邱大狀:「你上星期稱不能確認是同一個?」

鄧警員:「不同意,只是不知道背囊如何跌下來。」

邱大狀:「如何確認是同一個?」

鄧警員:「見到被告是他在背著背囊,(與其後在被告身旁的)是同一款式及顏色」

警供詞承認部分書面證供依賴另一警陳述 

控方另傳召警員12419 劉子聰作供。劉原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事發當日為應變大隊C2隊,在下午3時25分到達中大二號橋,協助拍攝現場情況,約於下午3時半,見到鄧警員將張俊浩制服在地,於是停止錄影,上前協助。劉在停機前未能確認被告身上的衣著特徵。

劉指出,鄧警員在二號橋將背囊交給他。而張身上的裝備由他脫下,眼罩及豬嘴,則「應該」是在鄧警員制服他的地方,即網球場外檢取,手套亦「應該」是鄧警員交給他。

控方張大狀:「為何你會講應該呢?」

劉警員:「沒有記錯係佢畀我。」

劉警員檢取證物後,由二號橋到馬鞍山警署途中一直保管證物。他指出過程中沒有打開及掂過證物。他說第一次見到背囊在地上,是在被捕人士的身旁。他承認不是全程「望實」,但都「望到」,沒有見過人打開。他從背囊檢取了剪刀、鐳射筆等證物。

不過其後劉接受辯方盤問時被發現口供前後不一,承認部分書面口供其實是依賴警員9343鄧志豪的陳述。

警員12419 劉子聰供詞

2019年11月15日書面證供上午出庭作供下午出庭作供
當第三被告在網球場外被制服,劉稱帶他「洗眼」,洗完與警員9343將其帶回二號橋。劉作供時指,將第三被告帶回二號橋其間,他正在「收Cam」,跟著隊伍一起走,並未提及「洗眼」

劉解釋由二號橋押解被告到馬鞍山警署其間有為被告「洗眼」,「但可能不在那個時刻」。

劉其後承認在二號橋沒有「洗眼」,只是聽警員9343提及,所以紀錄下來
15:35,警員9343將第三被告交給劉處理。他當時面戴黑色/黃色眼罩、一個3M豬嘴、頸帶黑色頸套,手上有一對黑手套,其中一隻手再戴上一隻白色/黃色眼罩。控方張大律師上午盤問時,劉同意是在第三被告被制服後,由劉為第三被告脫去眼罩及豬嘴。邱大律師下午盤問劉時,劉指出口罩及豬嘴「應該真的不在身上,在頭隔離。」

及後承認是聽警員9343曾提及,所以如此撰寫書面證供。

劉檢取證物後,由二號橋到馬鞍山警署途中一直保管證物。劉當時要「收cam」,承認有其他警員曾幫忙「拎一拎」證物,包括背囊。

劉同意如果在警員在他走近被告前,將眼罩、帽及豬嘴等安置在被告身上,他是看不到的。


不過,邱大狀在庭上播放一段由《無綫新聞》拍攝的片段,當日下午3時29分,被告被制服在地,沒有戴上帽子。及至下午3時30分,從《無綫新聞》的片段所見,張俊浩頭上多了一頂帽。

邱大狀:「可否解釋為何事隔一分鐘,被告頭上多了頂帽?是否警員為他戴上?」

鄧警員: 「相信不是。」

邱大狀:「誰為被告戴帽?」 鄧警員:「不知道。」

邱大狀:「可否確認,當時是否只有警員可以接近第三被告?」

鄧警員:「相信是。」

警疑向被制服被告施放胡椒噴劑

片段另一重點為一名警員疑向已被制服的張俊浩施放胡椒噴劑。從片段可見,一警員手持一個黑色樽,原距離張俊浩20-30米,其後走近張俊浩,彎下身,以黑色樽指向張俊浩的頭部。其後離開。而鄧警員原供稱「唔知個樽係咩嚟。」 

法官李慶年:「一樽嘢,在防暴裝備中,最似甚麼?」

鄧警員:「一支胡椒噴劑。」

警制服被告時沒檢查附近物品

鄧亦承認當時制服被告時,沒有檢查地上的物品,亦不記得被告在被制服時有否戴眼鏡、 眼罩、面巾及白金色的手套。惟他能確定被告有背囊,聲稱在制服被告前已見到有背囊,並確認與其後放在在被告身旁的是同一個。

邱大狀:「你上星期稱不能確認是同一個?」

鄧警員:「不同意,只是不知道背囊如何跌下來。」

邱大狀:「如何確認是同一個?」

鄧警員:「見到被告是他在背著背囊,(與其後在被告身旁的)是同一款式及顏色」

警供詞承認部分書面證供依賴另一警陳述 

控方另傳召警員12419 劉子聰作供。劉原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事發當日為應變大隊C2隊,在下午3時25分到達中大二號橋,協助拍攝現場情況,約於下午3時半,見到鄧警員將張俊浩制服在地,於是停止錄影,上前協助。劉在停機前未能確認被告身上的衣著特徵。

劉指出,鄧警員在二號橋將背囊交給他。而張身上的裝備由他脫下,眼罩及豬嘴,則「應該」是在鄧警員制服他的地方,即網球場外檢取,手套亦「應該」是鄧警員交給他。

控方張大狀:「為何你會講應該呢?」

劉警員:「沒有記錯係佢畀我。」

劉警員檢取證物後,由二號橋到馬鞍山警署途中一直保管證物。他指出過程中沒有打開及掂過證物。他說第一次見到背囊在地上,是在被捕人士的身旁。他承認不是全程「望實」,但都「望到」,沒有見過人打開。他從背囊檢取了剪刀、鐳射筆等證物。

不過其後劉接受辯方盤問時被發現口供前後不一,承認部分書面口供其實是依賴警員9343鄧志豪的陳述。

警員12419 劉子聰供詞

2019年11月15日書面證供上午出庭作供下午出庭作供
當第三被告在網球場外被制服,劉稱帶他「洗眼」,洗完與警員9343將其帶回二號橋。劉作供時指,將第三被告帶回二號橋其間,他正在「收Cam」,跟著隊伍一起走,並未提及「洗眼」

劉解釋由二號橋押解被告到馬鞍山警署其間有為被告「洗眼」,「但可能不在那個時刻」。

劉其後承認在二號橋沒有「洗眼」,只是聽警員9343提及,所以紀錄下來
15:35,警員9343將第三被告交給劉處理。他當時面戴黑色/黃色眼罩、一個3M豬嘴、頸帶黑色頸套,手上有一對黑手套,其中一隻手再戴上一隻白色/黃色眼罩。控方張大律師上午盤問時,劉同意是在第三被告被制服後,由劉為第三被告脫去眼罩及豬嘴。邱大律師下午盤問劉時,劉指出口罩及豬嘴「應該真的不在身上,在頭隔離。」

及後承認是聽警員9343曾提及,所以如此撰寫書面證供。

劉檢取證物後,由二號橋到馬鞍山警署途中一直保管證物。劉當時要「收cam」,承認有其他警員曾幫忙「拎一拎」證物,包括背囊。

劉同意如果在警員在他走近被告前,將眼罩、帽及豬嘴等安置在被告身上,他是看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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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萃屏

HK FEATURE 誌 — 獨立記者
PAYME支持獨立記者

陳卓斯

《 誌 HK FEATURE 》 獨立記者
製作、策劃紀錄片,專責《誌》影像報道。

PAYME支持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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